党政机关公文行文规那么 指的是机关之间文件往来所必须遵守的原那么,它反映了文件运行的客观规律,是行文通畅的保证。 按照行文关系来行文,可以加速文件的运转,防止职责不清和互相推诿,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同时还可以防止行文混乱、公文旅行等弊端。 按照国务院国家机关公文处理方法的规定,行文应遵循如下原那么。 一、逐级行文。上下级机关(单位)之间行文,一般以不越级为原那么,但特殊或紧急情况下,亦可越级行文。 假设越级上行文,必须同时抄送给被越过的上级领导机关;假设越级下行文,那么应同时抄送给收文单位的直接领导机关。 二、上级机关的内部机构(局、司、部)可以对下级机关的内部业务机构对口行文,但须同时抄送该机关。 三、党政分开。党的机关一般不直接对行政单位下发指示性公文,政府机关一般也不能向党的机关下发指示性公文。 四、请示应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的请示,应根据内容确定主送机关,同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五、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