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论涉行政赔偿责任商事案件的处分 论涉行政赔偿责任商事案件的处分 【论文提要】目前,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经常遇到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相交叉的问题,如在请求撤销房屋错误登记的行政诉讼中,法院能否直接对当事人的善意取得进行认定;再如物权法明确规定登记机关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这些责任的性质以及行民交叉如何处理、责任承担的程序设计及协调方式,我国均无明确规定,各地的做法也不统一。笔者拟从行政登记错误赔偿这一角度谈谈如何认识这些责任性质、如何设定责任顺序、如何分配责任大小等,希望能够给审判实践带来一些有益的帮助。 前言 中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市场经济的深入开展,使得市场主体间
2、的关系日益复杂。政府作为市场经济的监管者和效劳者,越来越多地参与到经济活动中来,行政机关的监管行为、效劳行为如果对民商主体产生损害,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目前,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经常遇到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相交叉的问题,如在请求撤销房屋错误登记的行政诉讼中,法院能否直接对当事人的善意取得进行认定;再如物权法明确规定登记机关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这些责任的性质以及行民交叉如何处理、责任承担的程序设计及协调方式,我国均无明确规定,各地的做法也不统一。笔者拟从行政登记错误赔偿这一角度谈谈如何认识这些责任性质、如何设定责任顺序、如何分配责任大小等,希望能够给审判实践带
3、来一些有益的帮助。 一、行政机关相关登记的根底理论 (一)行政登记的概念 登记的字面意思就是刊登、记载。行政法上所说的登记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记载、刊登,一般而论行政登记是指行政机关对正在进行的某项活动或希望进行某项活动的相对人依法予以书面记载的活动。(1)行政登记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应申请人申请,在政府有关登记簿册中记载相对人的某种情况或事实,并依法予以正式确认的行为。(2) (二)行政登记的性质 从行政登记的定义可以看出,行政登记行为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但又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它与通常所说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最大区别在于它并未改变已经存在的权利义务,而是通过行政机关对已经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的记
4、载和登记。特别是与民事领域关系密切的行政登记,如房屋产权登记,以及抵押登记、婚姻登记等等,这类登记在行使行政权时并不是出于行政上的目的,而是出于民事上的目的。 行政登记的性质,关系到登记错误的救济途径。目前学者普遍存在以下几种不同的认识:第一、行政登记属于公法行为。即登记机关属于行政机关,须由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登记和行政主管机关的审核注册行为组成,因此也称为依申请行政行为;(3)第二、行政登记属于私法行为。即从民法角度看,在私法领域的登记行为中,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时并非出于行政目的。如不动产物权登记,只是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应归于民事行为而非行政法上的行政行为。(4)第三、有学者认为,行政登记
5、既具有明显的私法意义上的功能,又具有强烈公法意义上的功能。(5) 笔者认为,对于行政登记的性质,不能一概而论,有必要区分纯粹的以行政管理为目的的公法标准于以保障私权实现的公法标准。例如从立法的价值目标看,不动产登记机关颁发产权证的行为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营业执照的行为有着本质区别。前者通过登记前的审查颁发产权证,其主要功能在于确认权利和公示,以彰显既有的民事权利。后者通过登记前的审查,以确定特定主体是否具备市场准入的条件,从而事实具体的民事法律行为。故前者是民事行为,后者是国家对特定主体的一种行政管理措施,是行政行为。 (三)登记制度的模式探究 登记制度不仅有平等主体之间的私权关系,而且有纵
6、向的行政关系,其中贯穿着个人目标与国家目标的双重价值。(6)登记机关在行政登记时负有审查义务,审查分为实质审查与形式审查,如某工商局对法院撤销其登记行为的判决结果没有意见,但对判决书本院认为中被告应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实质审查一语不服,提起上诉;而物权法既没有界定什么是实质审查,什么是形式审查,更不去答复物权法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质审查还是形式审查(7)。因此,从现行法律规定中无法找到行政登记应是实质审查还是形式审查的标准答案。这两种审查内容不同,因而承担的责任也有区别。 理论界对于实质审查与形式审查概念的界定有以下几种。一是从登记审查的范围出发。认为形式审查就是登记机构不审查登记申请是否与实体法上的权利关系一致,而仅审查登记申请在登记手续、提供材料等方面是否合法、齐备。实质审查那么不仅审查登记申请在手续上是否合法,还 第4页 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