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煤矿建设工程专项监察方案 煤矿建设工程专项监察方案一、开展时间2023年11月。 二、监察对象所有煤矿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资源整合工程,含违法开工工程)。重点检查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煤矿建设工程。 三、监察内容 (一)建设工程手续是否齐全,违法开工工程是否按照要求停止建设。 (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平安责任是否落实,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转包分包、以包代管等问题。 (三)是否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落实。 (四)是否按批准的平安设施设计组织施工,企业是否按照煤矿建设工程平安设施竣工验收监督核查暂行方法(安监总煤监(2023)34号)组织平安设施
2、竣工验收,平安监管监察部门是否开展监督核查。 (五)是否存在边建设边生产、未经验收组织生产、在改扩建区域组织生产等问题。 (六)地质等平安开采条件在建设期间发生重大变化的,是否停止施工并及时变更设计和报批。 (七)停建工程,企业是否制定并落实停建期间平安措施,监管部门是否落实监管措施。 (八)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认为应当监察的其他内容。 四、组织方式由各省级煤矿安监局组织对辖区内建设工程开展专项监察,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对局部省(区、市)进行抽查。 五、有关要求 (一)突出重点,认真组织。要认真组织开展好此次专项平安检查,对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煤矿建设工程原那么上应全部检查。
3、(二)摸清情况,及时入库。各级煤矿平安监察机构要结合专项监察,及时将建设工程根本情况录入煤矿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综合管理数据库。对已入库的工程要根据建设情况及时变更填报内容。 (三)严格执法,注重实效。检查中发现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有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或者工程建设存在重大平安隐患的,要依法从严处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移送地方相关部门进行处理,重大隐患要催促当地人民政府挂牌督办。对长期停建工程要建议地方政府进行分类处理。 (四)总结分析,及时报送。检查过程中,要及时总结分析煤矿建设工程平安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加强平安监管的意见和建议。要汇总分析煤矿建设工程平安设施监察规定、煤矿建设工程平安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标准等新修订的规章、标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专项监察结束后要结合全年煤矿建设工程平安监察情况和监察中查处的典型案例,进行全面总结,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将总结报告及附表(见附件3、4、5)连同电子版于12月5日前报国家煤矿安监局。 第3页 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