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论数据库的法律保护论数据库的法律保护 陈选萍 摘要:当今信息量龐大且繁杂,而数据库的存在使查询使用信息的效率提高很多,但我国数据库的保护却并未形成完整的体系,未能很好地兼顾数据库的制作者和社会公众利益,本文通过界定数据库的概念以及保护数据库的意义,分析我国当前数据库保护模式及其缺陷,对比现如今保护数据库较成熟的国家的法律模式,再根据我国现实国情给出笔者对于保护数据库的建议。关键词:数据库 法律保护模式 双轨制 1 数据库的概念以及保护数据库的意义 1.1 数据库的概念 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数据库这一概念的定义,实践中只是把编排上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纳入著作权法上的汇编作品中进行保护。然而,伴
2、随着我国数据库产量的爆发式增长,仅以汇编作品对其进行保护是完全不够的。通过对比分析计算机领域以及国外对于数据库的定义,笔者暂时将数据库定义为以下内容以便分析。数据库是指通过系统的有条理的编排而形成的独立的作品、数据等以供用户访问、复制、使用的集合体。1.2 保护数据库的意义 1.2.1 财产权理论 约翰 洛克在其劳动财产权理论中提出人类的劳动创造了所有权,人们有权对自己附加了劳动付出的对象主张权利。因此,根据财产权理论,无论数据库是否具有独创性,其制作者在进行信息的采集、整理的过程中需要付出大量的劳动,因此,制作者理应对其数据库享有专有权。1.2.2 数据库的经济价值 根据是否具有独创性,数据
3、库被分为有独创性的数据库和没有独创性的数据库,但是不论数据库是否具有独创性,都是有其经济价值的,其经济价值的大小不是由独创性来决定,而是取决于数据量的大小和囊括数据的全面性。对于囊括数据更为全面、数据量更丰富、经济价值更大的数据库而言,仅因为不具有独创性便不受法律保护而被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允许任意使用,而经济价值较小却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则获得著作权的保护,这显然是不公平的。1.2.3 利益平衡的需求 数据库的建立需要制作者付出大量的财力智力,但是现代社会对于信息的复制又极为容易,因此必须给予数据库制作者的权利法律保护。在保护数据库制作者权利的同时也要注意保护公众的利益,防止数据制作者对信息进
4、行垄断。因此,法律要在数据库制作者和公众利益之间进行平衡。2 我国数据库的法律保护模式及其缺陷 2.1 民法基本原则保护模式 因我国尚未形成较为完善的数据库法律保护体系,因此在实践中也会运用民法的基本原则保护模式,对数据库权利人的辛勤劳动进行适当保护.主要运用的原则有: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以及不当得利原则。虽然民法原则对数据库的保护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民法基本原则对数据库的保护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并且依照民法基本原则而不是具体法律条文作为判决依据,对被告很难具法律说服力。2.2 著作权保护模式 我国著作权法主要是根据汇编作品的规定给予独创性的数据库保护,而对于不具
5、有独创性的数据库则不予保护。然而,在实践过程中,著作权法对于汇编作品也仅仅只保护其作品的独创性构架而不保护作品的具体内容,这种较弱的保护方式无法给予制作者的辛苦制作相适应的保护。况且,在数据库独创性的认定上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使得法院在对数据库独创性认定的结果上差异较大。2.3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数据库的保护主要是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来进行保护的,但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只能规制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对于不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主体对数据库不当使用或者侵权行为无法进行规制。而且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保护的期限、保护的规则等具体问题也未作规定。3 我国
6、数据库保护的建议 我国法律对数据库保护的模式选择,关系到数据库行业以及整个经济行业的发展,因此,在模式选择上应该谨慎。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参照德国的法律,采用双轨制数据库保护模式,以创设邻接权的方式对有实质性投入的数据库予以保护,对于具有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的数据库予以邻接权和著作权双重保护。该模式的优势在于:既满足了现代社会对数据库保护的需要,又和现有的法律很好的结合可以充分运用著作权法中已经建立和成熟运用的利益平衡原则,在给予数据库权利人著作权和邻接权保护的同时,也充分考虑到公众的利益。参考文献 1黄先蓉,田芹,我国数据库法律保护的现实选择J.山东图书馆学刊,2015(02):21-24 2王超政,论数据库的邻接权保护J.湖北社会科学,2012(ll):157 3董文燕.数据库的法榫保护问题研究D.河南:郑州大学,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