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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灾区倒房重建和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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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灾区倒房重建和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工 XX省人民政府令 第111号 XX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方法已经2023年9月18日省政府第19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成玉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XX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方法 第一条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条例和本方法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开展规划,建立健全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做到应

2、保尽保。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全省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省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确实认、管理和农村五保供养效劳机构的审批、监督、指导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审核、上报、供养工作和农村五保供养效劳机构的建设、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申请受理、民主评议、公示、上报和日常生活照料工作。 第五条鼓励、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供捐助和效劳。 第六条当地人民政府对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3、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按照条例和本方法的规定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第八条对符合本方法第七条规定且本人提出申请的村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保障其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按规定及时办理有关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办理。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申请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评议、公告和审核工作进行指导。 第九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必需品和零用钱。灾区和贫困地区人民政府安排救灾救济款物

4、和社会捐助活动募集的衣被,应当优先照顾受灾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保障其根本生活。 第十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住房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修缮,确保住房安全。 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切实保障医疗保健所需经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统一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办理参加农村合作医疗手续,代缴个人参保费用。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医疗费按照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规定给予报销;需要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应当从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中给予解决。 第十二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第十三条农村五保供养对

5、象死亡的,一次性支付其原享受的1年供养金,作为丧葬补助费。死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农村五保供养效劳机构负责办理,分散供养的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办理。 第十四条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农村五保供养最低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省辖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农村五保供养具体标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第十五条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以从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补助和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的,其收

6、益归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所有。 省财政对财政困难地方的农村五保供养在资金上给予适当补助。第十六条县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的用款方案,按时将农村五保供养资金足额拨付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设立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集中供养对象的供养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季度直接拨付到五保供养效劳机构。分散供养对象的供养资金逐步推行社会化发放,由银行直接发放到户;尚未实行社会化发放的地方可以通过乡镇民政工作机构发放到户。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发放单位应当将供养资金发放情况登记造册,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供养

7、资金发放工作加强监督。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应当专门用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者私分。 第十七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实行集中供养或者分散供养。 集中供养应当坚持自愿原那么。农村五保供养效劳机构应当与供养对象签订协议,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集中供养对象由当地农村五保供养效劳机构提供效劳。 分散供养的可以由亲友或者村民委员会照料,也可以由村民委员会委托村民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照料。村民委员会、受委托的代养人和供养对象三方应当签订代养协议,约定三方的职责和财产、遗产的处理方法及受委托的代养人和护理人员的报酬。 第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农村五保供养

8、对象登记造册,建立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根本情况数据库,定期将新增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停止农村五保供养人员情况向上级民政部门报告,并通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农村五保供养效劳机构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建设。农村五保供养效劳机构管理经费、人员工资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予以保障,列入财政预算并按时拨付。具体保障方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条农村五保供养效劳机构按照不低于供养对象10%的比例配备工作人员,农村五保供养效劳机构负责人由乡镇人民政府配备,其他工作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实行合同聘任制管理。 农村五保供养效劳机构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

9、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并不断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效劳机构工作人员的待遇,维护其劳动权益。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农村五保供养效劳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 第二十一条农村五保供养效劳机构的创办、解散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农村五保供养效劳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档案和管理制度,加强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私分农村五保供养效劳机构的资产。 第二十二条农村五保供养效劳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民主管理制度,制定效劳标准和效劳标准,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供养资金、管理经费的使用以及生产经营账目等应当定期公布,接受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社会的

10、监督。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农村五保供养效劳机构开展以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生活条件为目的的农副业生产。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农村五保供养效劳机构工作人员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违反本方法规定,贪污、挪用、截留、私分农村五保供养款物,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二十五条农村五保供养效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虐待、遗弃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侵害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二十六条农村五保供养证书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的式样统一印制。 第二十七条本方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1995年11月16日省政府发布的XX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方法同时废止。 第7页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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