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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docx

上传人:sc****y 文档编号:914786 上传时间:2023-04-15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17.5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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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XX省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20XX年 XX省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 (2002 年11月30日XX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7月30日XX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局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25日XX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XX省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3年5月29日XX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XX省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二章人口开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四章方案生育技术效劳 第五章奖励和

2、社会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那么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开展,推行方案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方案生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实行方案生育是我国的一项根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依法管理、综合效劳、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和方案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方案生育工

3、作和与方案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方案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方案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每年的一月为全省人口与方案生育宣传月。 第二章人口开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开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开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方案。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人口开

4、展规划,制定人口与方案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对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实行分类指导,加强管理和检查监督,保证人口开展规划和实施方案的落实。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方案生育实施方案。各级人民政府对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本级工作部门的人口与方案生育目标管理。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应作为考核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政绩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把人口与方案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逐年提高对人口与方案生育经费投入的 总体水平,人口与方案生育事业费增长幅度高于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5、和个人为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虚报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费用。 第十条卫生和方案生育、教育、科技、文化、民政、新闻出版、播送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方案生育宣传教育。 群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方案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方案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育龄人员享有接受婚育、生殖健康等知识教育的权利。第十一条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 (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需要配备方案生育专(兼)职工作人 员,依法做好本单位、本辖区的方案生育工作,并实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责任制。

6、上述单位应当每年将方案生育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人口统计必须实事求是,如实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弄虚作假,伪造或者篡改统计数据。 第十三条流动人口的方案生育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四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方案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方案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公民实行方案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五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禁止生育第三个子女。女方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男方年满二十五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女方晚婚生育或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十六条实行方案生育,以避孕为主。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方案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指导。 第十七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方案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经县级方案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报省辖市方案生育医学鉴定组织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经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第5页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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