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英语LEC翻译考试:立法文本翻译 关于名称翻译的假设干考虑 1 正确把握中国标准性法律文件的性质 所谓标准性法律文件“,是指由国家机构制定和公布,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文件。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普遍“包括两个层次的含义,一是在整个中国领域内;二是在中国特定区域内。 从法的渊源上分类,中国标准性法律文件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点性法规、特别行政区法、司法解释等7类。 对第一类,在施行成文宪法的国家,通常就称为宪法“(Constitution),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的标准性法律文件,一般称为法“,但并不排除在某些情况下使用通那么“、条例“、决
2、定“、规定“、补充规定“、解释“、方法“等的名称。相应的例子是:公司法、民法通那么、治安处分治理条例、关于惩治违背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关于县级以下人大代表直截了中选举的假设干规定、关于惩治泄露国家机密犯罪的补充规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大和地点各级人大代表的方法等。需指出的是,决定“、规定“、补充规定“、方法“等文件通常都具有临时性特点,并非永久性的法律,它们随时都有可能被后来通过的正式法律所代替或吸收。尽管如此,它们的效力仍在宪法之下,在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之上。 由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地点人大、地点政府以及中央军委制定和公布的行政法规
3、、地点性法规、规章等多命名为条例“、施行细那么“、规定“、方法“等。相应的例子是:中外合资运营企业法施行条例、中外合作运营企业法施行细那么、关于鼓舞外商投资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方法等。论效力,国务院的行政法规高于国务院各部委的规章和地点法规; 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和公布的,在全国范围内的审讯工作中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标准性法律文件,包括解释“、规定“批复“,统称为司法解释“。相应的例子是: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假设干咨询题的解释(一)、关于加强和改良委托执行工作的假设干规定、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业人员犯罪如何定性咨询题的批复等,其效力自然低于宪法和法律。至于司法解释与行政法规、规章和地点
4、性法规的效力孰高孰低,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我以为,司法解释是自成一体标准性文件,不宜将之与行政法规、规章和地点性法规等强作比拟。 精确理解标准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有助于为名称翻译选择恰当的英语格式词。 2 学习和研究英国法律标准性文件的名称 在法律名称的翻译方面,我首先倡导拿来主义,学习英国或其他英美法系国家、地区制定法的命名方式,这是理所所以的。我们翻译中国法律,目确实实是让讲英语(English speaking)国家、地区的人士阅读,按照他们的方式去翻译、命名自然是最合符他们阅读与理解适应的;其次是要研究诸如Law, Act, Code, Ordinance, Regulation,
5、Rule, Interpretation, Decision等相应英语标准性法律文件名称格式词“的不同含义,需要特别留意的是,在进展详细研究时,应当主要参考英语原文的法律专业词典、法律著作、文献,而不只依赖一般的英汉词典、英汉法律词典等间接的书籍、文献。此外,还需将英语的表达方式与中国的法律文化特点相结合,为中国法律法规找到适当的英语名称。 3 移植英国法律的命名方式。 尽管英语与汉语的表达方式非常不一样,但凑巧的是英国人与我们在法律法规名称表达顺序方面,却有惊人的类似。我建议读者翻开SMITH BAILEY ON THE MODERN ENGLISH LEGAL SYSTEM,Third E
6、dition,9 (以下简称现代英国法律制度)的第lxii-xci页所列的制定法一览表“(TABLE OF STATUTES)。该表列举了大局部的英国制定法,这些制定法的命名几乎毫无例外地采纳Vagrancy Act的方式,我把这种方式归纳为:主标题词“(比方: Vagrancy) +格式词“(比方: Act,Regulations, Rules, Order) + (制定法被通过的年限“10 )的命名方式。关于这种方式的例子,我们能够看看现代英国法律制度附具的制定法一览表“(TABLE OF STATUTES)制定法文件一览表“(TABLE OF STATUTORY INSTRUMENTS)
7、。经粗略统计,二个表共列举了479个法律文件,除了极个别外,均采纳主标题词“+格式词“的方式来命名,格式词只有Act, Regul用measures或provisions的例子。 通常,中英语言的表达顺序、方式是相反的,但并不排除有时候趋同的情况。以上英国法律的命名方式确实是典型的例子,完全与中国汉语的表达顺序一样,却是地地道道英语的表达方式。切莫以为表达方式与英国人一样就不地道了。有了命名方式,接下来确实是如何恰当使用格式词“的咨询题了。 4 如何选用格式词“ 在为数不多的英语法律格式词当中,Law是一个大概念,泛指一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家标准性文件,也指荚美法系中的判例法(包括一般法和衡平
8、法)、适应法等。尽管如此,英国人却几乎不用Law为详细的法律命名,英美国会制定的成文法,通常都以Act命名,Law通常是一个描绘性用语。这就象英美律师事务所的名称不用law firm一样,由于law firm也只是一个描绘性用语。而我国的大多数律师事务所却反其道而行之,用law firm作为其英文名称的格式词“,这是笔者所不敢苟同的,不过这是题外话了(笔者另有一篇文章专门阐述这个咨询题)。 中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一切法律法规均属制定法的范畴。但是,我们却没有用Act来翻译我们的法律名称。这可能确实是中国与西方(特指英美法系国家)法律文化之间的差异所构成的传统。Law一词可用于表示具有法律效力的
9、标准性文件,这一点在世界上几乎是不可争辩的。因而,我们用它来翻译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是恰当的,不必全盘照抄英美方式,改用Act来重新翻译我们的法律。 在标准性法律文件名称的翻译中,最难的当属法规、规章名称的翻译了。给它们找一个恰当(即能精确表达和区分效力等级)的英语名称(格式词)绝非易事,由于中英两种语文中并没有完全一样的对应词,尤其是中国与英美的法律制度、司法架构的差异使得在某些领域根本就不存在对应性或可比性。比方我国的行政法规,它特指国务院制定和公布的标准性法律文件,与国务院各部委、地点立法机关、地点政府规章不在同一效力等级上。要从名称翻译上试图为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找一个绝对对应的
10、英语格式词,以区分其他的规章,几乎是不可能的。为说明这一点,我们有必要先调查一下英国除国会立法之外的政府立法(即Subordinate legislation,附属立法)。 在英国,每年附属立法的数量都大大超过国会立法,国会把立法权授予广泛的公共当局,包括王国政府、部长、地点政府当局和公共事务行政机构。11 今天,大局部附属立法都采纳依照1946年制定法文件法(the Statutory Instruments Act l946)规定的程序所制定的制定法文件“(statutory instruments12 )的方式,或者依照1972年地点政府法制定的附例“方式。13 条例“(regulati
11、ons)、规那么“(rules)、命令“(orders)、方案“(scheme)和令状“(warrants)是通常的制定法文件。14 但这些只是制定法文件的品种,不等于它们同时就一定是文件的名称。 我们再看看我国香港法律法规的命名方式。翻开香港律政署编的英汉法律词典(第二版)的附录1(a)和(b)香港法例的简称及引称的英中对照“(第543-663页),就能够觉察香港法律的命名方式与英国的方式是一致的。附录所列举的一千多个法律法规,使用的格式词有Ordinance(条例),Regulations(规例),Rules(规那么),Notice(公告)和Order(令)等,其中使用最多的要数Ordin
12、ance和Regulations.也没有看见使用measures或provisions的情况。为了更精确地理解这些格式词的含义,以下特列出布莱克法律词典的有关释义: Decision:对事实、法律(于法律文书)考虑后作出的决定(a determination arrived at after consideration of facts, and, in legal context, law.);一个一般的非技术或法律的词(a popular rather than technical or legal word);司法或准司法性质的决定(a determination of a judici
13、al or quasi judicial nature);法院宣布的判决或命令(a judgment or decree pronounced by a court in settlement of a controversy submitted to it and by way of authoritative answer to the questions raised before it.)。在我国,用Decision来翻译全国人大决定“的情形非常常见。本文对此有不同看法,将在下文论及。 Interpretation:觉察和查明制定法、遗言、合同或其他文书之意图的方法或程序(the ar
14、t or process of discovering and ascertaining the meaning of a statute, will, contract, or other written document.):解释“能够是法定性“的,这种法定性的根底是解释具有象法律本身一样的权威性,也能够是原那么性“的,这种原那么性那么建立于解释所拥有的内在合理性。由此可见,用Judicial Interpretation来翻译最高法院的各种司法解释是恰当的,而不必管司法解释是以何种方式和名称存在。 Ordinance:由权力机关制定的规那么(a rule established by a
15、uthority);法律或者制定法(1aw or statute);该术语最通常的语义是指市镇自治机关的立法机构所制定的立法文件。 Regulation:是关于治理或行政治理的规那么(rule)、命令(order);调整原那么(a regulating principle);命令书(percept);由政府行政当局颁发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那么或命令。复数的Regulations,其语义根本一样,指由不同的政府部门颁发的,旨在实现法律主旨的文件。比方,Treasury Regulations说明了(美国)国内税务局在如何解释国内税收法典方面的立场,其主旨是为纳税人和国内税务局的工作人员在适用税法的
16、各种规定方面提供通常和详细的规那么。15 可见,Regulation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通常,Regulation被译为规那么“、规章“和法规“,因而用Regulation来翻译政府部门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种标准性文件或者地点性法规是恰当的。但需留意的是,这里所指的仅仅是政府部门,并没有明确说明包括中央政府或者联邦政府。确实是说,从严格意义上讲大概不宜把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译为Regulation(s)。 Rule:确定的标准 (an established standard);指引(guide);条例(regulation);由权力机构制定,订明或者指引行为标准的原那么或条例,如立法机关、公司、法院、公共机构等的规那么;法律规那么;道德标准;对确定、详细的事实状态给予了详细、详细法律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