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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干部考察及酝酿工作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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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干部考察及酝酿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认真做好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民主推荐、考察、酝酿工作,进一步完善和标准民主推荐、考察、酝酿的方式方法,增强识人察人的准确性,推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提拔担XX县区(市、区)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正副县级干部,提拔担任市直行政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和其他县级干部。 第二章民主推荐形式、程序、范围及结果运用 第三条民主推荐一般采取两种形式进行。一是会议无记名投票方式,二是个别谈话方式。县(市、区)换届、市直部门提拔县

2、级领导职务,一般情况下均应采取会议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推荐,涉及跨地区、跨部门提拔交流或干部调整重要岗位任职等,不便以会议方式推荐的,可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推荐。 第四条会议无记名投票推荐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订民主推荐工作方案。内容包括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推荐方式、推荐时间及有关要求等。推荐由上级审批的职务,应事先征得上级党委或组织部门同意。 (二)召开民主推荐会。市委组织部门派出民主推荐工作组,按照民主推荐工作方案进行推荐。参加民主推荐人数不少于应参加人数的三分之二。 (三)民主推荐工作组指派专人计票并汇总民主推荐情况。 (四)推荐由上级审批的职务,推荐结果以书面形式向上级

3、党委或组织部门汇报。 (五)将民主推荐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反响。由市委组织部主持民主推荐的,向推荐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领导成员反响民主推荐情况。由推荐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主持民主推荐的,向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反响。 第五条县(市、区)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工作由市委组织部主持,按照领导班子职位设置进行全额定向推荐,推荐票分别按县(市、区)领导班子成员及副县级以上干部,乡镇(街办)党政正职,县(市、区)直工作部门以及其他参加人员三个层次进行分别统计。 个别提拔或平级调整重要岗位任职,参照上述方法进行。 第六条县(市、区)领导班子换届、个别提拔或平级调整重要领导职务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为:县(市、区)委成员

4、,人大、政府、政协的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纪委领导成员,法院、检察院、县(市、区)委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正职,乡镇(街办)党政正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有民主党派、工商联的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参加。 第七条市直单位提拔或平级调整担任重要领导职务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为:本部门和本单位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50人以下的单位,由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参加。 第八条由上级组织部门拟跨地区、跨部门提拔任职或平级调整重要岗位任职的可不在其所在地或单位专门进行民主推荐,以近期(一年内)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5、为依据,交流提拔任职的对象必须是本地或本单位民主推荐中位居前列,且经组织考察确定的后备干部。 第九条在民主推荐中,因职位较少、符合任职资格的对象较多,推荐对象得赞成票率均未到达40%的,假设得票接近40%的只有1人,可以进行座谈推荐。假设得票接近40%的人选较多,可将得赞成票较多(除领导班子全额推荐外,一般应在25%以上)的推荐对象按得票多少依次确定为第二轮推荐人选,在参加首次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中,组织进行第二轮民主推荐。是否进行第二轮推荐,由主持民主推荐的组织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组织第二轮民主推荐,其推荐对象人选至少应比拟推荐职位多1人方可进行。假设第二轮民主推荐结果仍比拟分散且得赞成票率

6、都没有到达40%的,半年内不得再就同一职位组织民主推荐。 第十条对在民主推荐中得赞成票率未到达40%的推荐对象一般不得作为提拔或平级调整重要岗位任职考察对象人选。 县(市、区)领导班子换届,市直部门领导班子整体考察,现任领导班子成员在全额推荐中得赞成票率未到达50%的,不再作为该职位继续提名人选。 民主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三章考察对象确定 第十一条考察对象在符合本方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人选中产生。确定考察对象要综合考虑干部条件、工作需要、拟任职位对干部素质的要求、干部个人的特长等多种因素,做到好中选优,用人得当,防止简单的以票取人。 第十二条县(市、区)领导班子换届,确定提拔任职的考察对象

7、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县(市、区)委书记办公会根据上级组织部门反响的民主推荐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 (二)由县(市、区)委常委会研究提出拟考察对象建议名单; (三)县(市、区)委将拟考察对象建议名单报市委组织部确定; 第十三条个别提拔或调整重要岗位任职的,考察对象由市委组织部确定。 第十四条确定考察对象人数应当等于或多于拟选拔职位数。领导班子换届时按照考察对象多于应选拔职位数,实行差额考察;个别提拔或调整重要岗位任职,假设民主推荐得赞成票率到达40%的对象多于选拔职位数的,实行差额确定考察对象,假设民主推荐得赞成票率到达40%的对象等于选拔职位数的,实行等额确定考察对象。 第四章考

8、察程序、方法及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干部选拔任用的条件和不同职务的职责要求,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全面考察。重点了解考察对象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廉洁自律和群众公认情况。 第十六条县(市、区)领导班子换届,考察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拟定考察工作方案。内容包括考察任务、对象、时间、方法步骤,考察组组成以及有关要求; (二)同县(市、区)委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进行沟通,征求意见; (三)考察预告。考察组到XX县区(市、区)前两天,通过张榜公布及新闻媒体等形式将考察有关情况及要求向社会预告,预告内容包括考察对象,考察时间安排,考察组成员

9、、驻地及联系方式等。 (四)述职。(1)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撰写述职报告,述职报告主要总结本届任职以来履行工作职责、政治立场、思想品质、勤政廉政的表现情况。(2)召开述职大会。党政领导班子正职在大会上述职,班子其他成员书面述职。 (五)召开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大会。民主推荐按本方法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有关规定执行。民主测评按“优秀、称职、根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档次进行。 (六)个别座谈。谈话内容包括对班子总体评价,对每个班子成员的评价,有关班子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新进班子考察对象推荐意见等。座谈人员范围参照民主推荐范围,人数可适当少一些,一般不少于20人。 (七)查阅资料、实地查看和专项调查。 (八)

10、考察期间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部门分别向纪检(监察)、检察院、法院、公安局、审计局等执纪执法部门以及向计生、综治、减负办等“一票否决单位开出现任领导班子成员及新进班子人选考察对象监督单,并要求回复。 (九)由考察组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县(市、区)委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并听取有关班子配备的建议和意见,研究提出领导班子调整的初步意见。 (十)组织部领导成员集体听取考察组汇报,研究提出班子配备建议方案,提请党委决定。 第十七条个别提拔或平级调整重要岗位任职,考察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拟定考察工作方案。内容包括。根据民主推荐情况确定的考察对象、考察时间、考察组组成及有关要求等; (二)同考察对象呈

11、报单位或所在地(单位)党组织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进行沟通,征求意见; (三)考察预告。考察前,在考察对象所在地(单位)张贴考察预告。预告内容包括考察对象的根本情况,考察时间,考察组成员、驻地和联系方式等; (四)个别谈话。谈话内容包括考察对象德才表现、工作实绩以及存在的缺乏和是否同意考察对象作为拟提拔或调整担任重要职务人选; (五)查阅资料、实地查看和专项调查。其中,对个别座谈反映有具体线索的问题,考察组应进行调查核实并写出专题材料。 (六)考察期间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部门向纪检(监察)、检察院、法院、公安局、审计等执纪执法部门以及计生、综治、减负办等“一票否决单位开出考察对象监督单,并

12、要求回复; (七)由考察组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领导交换意见并向考察对象本人反响。向本人反响的主要内容:考察对象的主要优缺点,民主推荐、测评的情况。考察中没有核实的情况不反响。 (八)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对考察对象按照“优秀、良好、一般确定考察等次,并提出使用意见。 (九)组织部门领导成员集体听取考察组汇报,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提请党委决定。 第十八条县(市、区)领导班子换届,参加述职大会和民主测评的人员范围按本方法第六条规定执行。个别座谈的人员范围为:县(市、区)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成员,法院、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纪委正副书记,县(市、区)党委、政府工作部门主要

13、领导成员,乡镇(街办)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成员以及其他需要座谈的人员。对新进班子人选考察时参加座谈人员还包括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第十九条县(市、区)个别提拔及平级调整重要岗位任职考察对象,个别座谈参加人员范围为:县(市、区)委、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法院、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纪委正副书记,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工作部门或内设机构及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其他需要座谈的人员。 第二十条市直单位个别提拔和平级调整重要岗位任职考察对象,个别座谈参加人员范围为: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内设机构和直属

14、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其他需要座谈的人员。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干部职工在20人以下的全部参加座谈。 第二十一条干部考察要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内容包括:考察对象根本情况,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缺乏,民主测评、民主推荐情况,个别谈话征求意见情况,近三年公务员年度考核情况,近五年培训情况,个别座谈的人员范围及人数。考察组成员对考察材料署名负责。 第二十二条党委(党组)或组织部门派出的考察组必须由2名以上干部考察员组成。考察组成员必须坚持原那么、公正正派、实事求是,熟悉考察工作业务。 第二十三条把考察结果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一)考察对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提拔

15、任用和平级调整担任重要职务。 1、考察民主测评中得根本称职和不称职票率合计超过50%,或不称职票率超过20%的; 2、考察个别座谈中有50%以上的人员不赞成提拔或调整重用的; 3、考察对象受党纪政纪处分且处分期未满,或涉及有关问题立案在查的; 4、执纪执法部门或落实“一票否决工作单位不赞成提拔或调整重用的; 5、考察中群众反映有重大问题并初步核实,需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 6、考察对象近三年公务员年度考核有一年以上评为“根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的; 7、经考察确定为“一般等次的。 (二)领导班子换届时,现任领导班子成员民主测评得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考察确属不胜任现职的,一般应免去现任职务。 第五章干部酝酿工作范围、程序及方法 第二十四条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应在考察、决定以及正式呈报前进行充分酝酿。跨地区或跨部门交流任职的干部,一般事先不就具体人选征求调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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