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纠纷演讲稿 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的理解(共十条) -岗前培训 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一、医疗损害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根据本条规定,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个: 1)、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2)、是患者的损害;3)、是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4)、医务人员的过错。 1、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诊疗行为 对于诊疗行为,目前我国现行法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从合同法出发只要患者到医疗机构进行挂号到医生即就诊,就构成了诊疗行为。诊疗行为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医疗机构是指取行医疗机构执业
2、许可证,提供医疗效劳的机构及个人诊所。 医务人员是指根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的人员称专业医务人员。社会医务人员系指取得技术职称待聘人员和个体行医者,对于非医务人员实施的诊疗行为,应认定为非法行医者。 2、患者的损害 诊疗行为造成患者的损害主要是指因侵害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身1体权而造成的财产损害以及精神损害。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投诉者仅有所谓的病症,而无相应的体征,各种辅助检查也无阳性改变,那么被认为无损害后果。 例如。王xx,60岁。因头晕入xx医院,因该院无ct、mri未能明确诊断“硬膜外血肿,经转院后及时手术治疗痊
3、愈出院。出院数月后,说头痛、记忆力减退投诉首诊医院,并要求赔偿2023万元,因无客观证据,终败诉。 3、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关系 在医疗损害侵权责任案件中,往往存在多因一果的情况,多因一果是指原因上是复数,结果为单数,原因为多个加害行为,结果为受害人单一的损害后果。由于在医疗损害侵权案件中,患者的损害完全由医疗机构的诊疗新我给导致的情况相对较少,患者的损害后果的发生往往都有病情的原因和患者自身的原因,因此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中涉及到损害参与度的鉴定。 4、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过错 过错责任原那么是侵权责任法的主要原那么,多数侵权行为之构成仍然以加害人的过错为要件,医疗侵权责任也
4、不例外。过错是指加害人的一种归责的心理状态,表现为成心和过失两种形式,在医疗侵权中,主要是指过失。成心为一刑事案件。 过失包括疏忽大意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例如术前没有对患者查血糖,也未问病史,术后因糖尿病导致刀口感染不愈,便是疏忽大意造成的过失。再如一位下级外科医生对所作的手术解剖关系并不很清楚, 2在没请示上级医生的情况下,手术造成了神经、血管的损伤,就是由于过于自信导致出现的过失。 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条是关于医务人员注意的义务规定。 一、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概述 (一)、注意义务的概念 所谓注意
5、义务是法学上的一个专业术语,指一个人在从事某事中活动时,应该给予高度的谨慎和注意,以免给他人造成不应有的危险或损害的责任。欠缺或违反响负的注意义务导致后果即构成过失,关于行为人注意义务的来源主要有以下三种学说: 1、违反义务说这种学说认为过失是对法律事先规定的某种义务的违反,并且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例如警察在不执行公务时不许佩枪,某警察休假时因佩枪走失而造成他人伤害,因警察法有规定。 2、不符行为标准说许多国家的说法中都对行为人的行为设置了具体的标准,违反标准即为过失,如我国交通法规定在8路上行人过马路要走斑马线,并走人行道,行为人过马路横道未按指示灯走斑马线造成事故。 3、权利侵犯说 这种学说
6、认为过失是对公民某种权利的侵犯。这种观点主观色彩较浓,而且无明确的过失判断标准,极易引起过失责任的扩大化,例如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本身就带有对人体的侵袭性,如不考虑其特殊性,那么医务人员每项活动都可能对患者人身体的侵权。如此 3一来医生这一职业就无法存在了。这种学说未能被司法实践所接受。 (二)、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见发生医疗纠纷的原因及其对策) 二、医务人员违反注意义务的情形 1、是否违反医疗行为中不良结果的预见义务 为防止医疗带来的不良损害,医务人员在诊疗前必须对可能发生的损害有所认识,并且采取预防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如果已预见到损害而未采取相应回避措施或本应预见到未预见到损害后果的,就认为医务人员存在过失。 2、是否违反了医疗行为中不良结果的回避义务 如可预见到手术的危险行为(比方别离粘连紧密的组织周围有大血管和n)继续剥离造成大失血。 3、是否违反医疗活动中的转医义务。 第5页 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