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勤四中违纪处分条例修订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保证中学德育大纲的贯彻实施,加强校风建设,根据中小学生守那么、中学生日常行为标准、XX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暂行方法(修订)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本着教育与惩罚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那么,以建立平安、文明、和谐的校园为目标,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其情节轻重,除批评教育外,分为以下六种处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记大过; 5、留校观察; 6、勒退或开除学籍。 第二章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三条有偷窃行为者,按以下情形之一处分: 1、有偷窃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观察或
2、勒令退学处分; 2、有偷窃行为且数额较大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凡犯有本条各款,经安保处摄像资料调查核实者或受到公安部门处分者,给予留校观察、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并赔偿经济损失。 第四条肇事、打架、筹划、带管制刀具或提供管制刀具、作伪证,按以下情形之一处分: 1、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斗、惹事生非、用各种方式侵犯他人)和打架者:虽未动手打人,但引起打架后果者,给予记大过处分;动手打人,未伤及他人者,视情节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屡次参与打架事件或致人轻伤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并承担伤者治疗所需费用;致人重伤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并承担伤者一切医疗费用。触犯
3、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帮助一方打架,促使打架事态恶化,并发生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观察及以上处分。 3、筹划者。筹划、组织他人在校园或校外打架,造成较坏影响者;在第一次发生冲突之后,继续组织他人或参与打击报复者;勾引校外人员来校打架者。均给予筹划者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4、自带管制刀具或为他人打架提供管制刀具者。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观察及以上处分;已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并送公安机关处理。 5、作伪证者。目击者成心为他人作伪证并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者,给予记大过处分;既参与打架又编造谎话,捏造事实,阻碍调查工作者,
4、给予留校观察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6、犯有以上各款并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分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第五条犯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作如下处分: 1、在学校建筑物或专栏、通知、通告上随意撕扯、涂抹、刻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2、成心损坏公共财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已造成损失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并承担经济损失; 3、私接电源,损坏学校用电线路、播送线路、摄像头及消防平安设施等,给予 1 记过以上的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并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4、提供伪证,伪造证明、涂改证件和持假卡、假请假条弄虚作假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六条犯有以下情形之一者
5、,作如下处分: 1、在公共场所打闹起哄,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平安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造成损失者要承担经济赔偿。 2、翻墙外出、夜不归宿、吸烟、酗酒、上网、赌博、课堂玩 、男女交往过密者,经班主任教育、家长配合教育(反省)仍不改正者,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连续再犯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3、大型活动中,不听从老师指挥,造成严重平安隐患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观察或勒令退学处分。 4、认错态度不好,对检举人、证人、调查人威胁和打击报复的,屡教不改或第二次受处分的,从严、从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5、不尊重他人人格,不服从教育和管理,顶撞、谩骂、侮辱、威胁学校老师以
6、及工作人员,依据实际情况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第七条凡有以下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观察,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1.有从学校“出走(给班级、学校、家庭造成严重影响者)行为者; 2.敲诈勒索,强要、强夺他人财物者; 3.男女同学交往过密,影响极坏的; 4.一学期连续旷课超过一周者或在校期间旷课累计超过半月者。 5.严重违反校规校纪,错误不断,屡教屡犯,屡教不改者。 6.受“警告至“留校观察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经教育不改正或重犯校纪校规者。 第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 1.违法违纪行为后果严重、影响学校声誉者; 2.违纪后,认错态度较差者; 3.屡次违纪者; 4.
7、纠集、伙同校外人员实施违法违纪行为者; 5.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6.一人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者;或同时触犯本方法两项以上规定者; 7.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违纪者; 8.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者; 9.其他应予以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违纪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酌情减轻或免予处分: 1.违纪情节比较轻微的初犯者; 2.违纪后,态度端正,检查深刻,能及时成认错误者; 3.违纪后,能积极协助年级组、班主任或有关处室查处问题或有其它立功表现者; 4.确系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违纪行为者; 5.在校期间表现优异者; 7.其它可以减轻或免予处分的情形。 第十条学生考试违纪按照民勤
8、四中考试违纪舞弊处分规定处理。 第三章处分程序和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学生的违纪行为发生后,由班主任、年级组对违纪事实进行调查,根据违纪学生的违纪事实、性质、情节和本人对所犯错误的认识态度,写清违纪材 2 料及处理建议,年级组长批准签字,报政教处。 第十二条违纪情节严重,或事件牵涉几个年级、几个班级的,有政教处分工负责的主任牵头调查,写清事实材料,征求班主任、年级组长的处理意见,依据本条例提出处分意见,由政教处主任会议、主管校长通过,报行政会研究,形成决议后再通报公示。违纪学生违纪材料、处分决定均必须存档备案。 第十三条违纪学生或其他相关学生,需停课接受年级组或相关处室调查的,不经相关处室主任同意
9、,不得擅自离校。事实调查清楚后,假设处理意见为“接受一定时间的家庭教育的,那么由班主任通知家长,家长将学生领回反省。反省时间期满后,经班主任、年级组长批准签字,报政教处或相关处室批准方可返校上课,严禁私自提前上课。第四章撤销处分 第十四条受留校观察及以下处分的学生,自处分之日起,每月向班主任提交一份800字以上的思想汇报,经班主任审阅签字后,由该学生送政教处审阅、存档。三个月或半年后可以书面方式申请撤销处分。再次受处分的学生,上述要求成倍延时。受处分期间,表现突出以及受到学校或上级奖励者,可提前撤销处分。第十五条取消处分的程序:个人申请,附一份思想汇报材料;班委会、班主任签意见;政教处签意见;
10、分管校长审批。 第十六条受留校观察处分的学生,其留校观察处分期限为半年。在观察期间有改正表现的,可按期撤销处分。在观察期间进步很大,表现突出以及受到学校或上级奖励者,可提前撤销处分;假设表现不好或再次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章附那么 第十七条凡受过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该学期的思想品德考核应评为不及格,该学期不能评选各类先进个人。有三个学期思想品德考核不及格的学生,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八条本条例主要适用于学生违犯校规校纪的范围。假设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处分法或构成犯罪,那么由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XX县区第四中学 二0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第二篇: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那
11、么 第一条为了保证完成为国家培养人才的任务,建立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和优良的学风,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 第二条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观察 (五)勒令退学 (六)开除学籍 第三条留校观察以一年为期,受留校观察处分的学生在留校观察期间对错误有深刻的认识并有明显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留校观察;有立功表现的可提前解除;经教育不改者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对留校观察处分的应届毕业生,毕业时查看期不满者,接结业处理;参加工作后,由所在单位对其在一年内的表现写出考察意见,经学校考核,却有明显进步表现,
12、那么可解除处分,由学校不发毕业证,经教育不改者,那么作结业处理,不再补发毕业证。 第三章 违反纪律的行为和处分 第四条攻击四项根本原那么,由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的言论与行为,经教育尚能认识错误并有悔改表现者,给予记过处分或留校观察处分;坚持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对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张贴大小纸报或非法品,经教育本人对错误仍没有深刻认识或坚持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直至勒令退学。 (二)违反有关法规,不听劝阻,带头集会、游行,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观察或勒令退学处分。 (三)组织或带头罢课、罢餐,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以
13、上处分。 (四)带头出版和传播非法刊物或组织非法组织,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观察,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侮辱和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凡扰乱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破坏安定团结,情节严重,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留校观察,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伪造、涂改政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八)凡参与收看淫秽影像及书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制作、传播或隐匿不交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观察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翻墙外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带头翻墙或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
14、者,给予留校观察以上处分。 第六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分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并宣布缓刑执行者(属过失犯罪),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三)被处理行政居留者,给予留校观察或勒令退学处分。 (四)被收容审查释放者,视问题性质和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经审查纯属无辜者不在此列)。 (五)被处以警告、处分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适当处分。第七条偷窃、诈骗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2023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20230元以上,3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3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给与记过处分。 (四)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8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观察处分;情节严重或作案价值在800元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屡次作案,屡教不改、手段恶劣、民愤极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