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工程临时用地审批申请材料 建设工程先行、临时用地审批 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7条 XX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方法第50条。 二、申请条件 (一)先行用地条件: 1.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急需使用土地的; 2.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工程控制工期的单体控制性工程; 3.先行用地一般不超过6个月,6个月后必须依法完善建设用地手续。 (二)临时用地条件: 1.建设工程施工确需在批准的工程用地范围外临时设置材料堆场、取土场、弃土(渣)场、临时生活区,抢险救灾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2.地质矿产资源勘查,石油、天
2、然气、工程工程选址勘探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3.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建设其他地下设施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4.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临时使用土地时须提供城市规划部门的意见。 5.临时使用土地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三、申报材料 1.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先行、临时用地请示; 2.建设工程立项批准文件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3.先行、临时使用土地的现状图、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及图件; 4.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证明材料(林业部门、规划部门、水利部门); 5.与土地所有者签订的协议。 四、办理程序 1.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
3、主管部门收到用地单位的先行、临时用地申请后,对先行、临时用地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与用地者共同组织报批材料,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州政府政务中心州国土资源局窗口。 2.州国土资源局对报批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退件。符合要求的,属州国土资源局批准范围内的,在规定的时限内批复。属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的,在规定的时限内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 3.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先行、临时用地批文后,监督先行用地的用途、面积。待正式用地申请批准后,依法定程序进行批后实施。 五、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七、办理流程 (州政务中心州国土资源局窗口接件)(州国土资源局会审)(州国土资源局下达批复或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复) 第3页 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