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思考 (一)政府流转效劳能力薄弱,市场流转信息沟通不畅 在我们调查到的XX市、XX市、XX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效劳平台正在逐步建立并完善,其中一些县市起步早、设施和人员配备齐全,流转效劳平台已开始有效发挥作用。但从全国来看,许多地区还没有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土地流转还处于自发、无序状态,政府部门的流转效劳能力更加薄弱,土地供需信息平台尚未形成,供需双方信息沟通不顺畅严重制约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常流转。 (二)流转不标准,矛盾纠纷多 (三)农民流转意愿不强,主体地位难保 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健全的情况下,农民把土地作为最根本的生活保
2、障,留有一亩三分地心里踏实,对于流转土地存在后顾之忧。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农民是流转的主体。然而,从实际情况看,农民的流转主体地位往往受到侵害。一些村干部、基层政府以集体享有承包地的所有权为名,宣称“土地是集体的,任意收回、越权流转农户承包地,剥夺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它是指入股者(原承包方)在通过农村土地承包方式取得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前提下,依法将农村承包地使用权入股而取得股权的行为。 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它是指承包方在通过农村土地承包方式取得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前提下,在承包方最后一个家庭成员死亡和承包期内,由最后一个死亡的家
3、庭成员的继承人依法继承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依据 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依据,主要有两种: 1、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依据在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中得以表达。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三十四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 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