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 1、已违反第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商品为假冒伪劣商品: (四)假冒产地、厂名、厂址的; (五)假冒认证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名优标志、防伪标志等标志的; (七)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八)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而无生产许可证或者假冒生产许可证编号的; 根据第二十条生产本条例第七条所列商品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假冒伪劣商品和销售收入,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假冒伪劣商品总值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以该批假冒伪劣商品总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相关生产工具、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并可依法撤消证照。 2、
2、已违反第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商品为假冒伪劣商品: (一)无执行标准或者无标明执行标准编号的; (三)无中文标明商品名称、厂名和厂址的; (四)限期使用的商品未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伪造、篡改生产日期、保质期的; (九)利用标识弄虚作假的。 根据第二十二条生产、销售本条例第八条所列商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没收假冒伪劣商品和销售收入,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第二十三条无营业执照的生产者生产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所列商品的,没收假冒伪劣商品销售收入和生产工具、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假冒伪劣商品总值在十万
3、元以上的,处以该批假冒伪劣商品,总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4、已违反第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效劳: (四)代印、代制或者提供假冒伪劣商品标识或者包装物的; 根据第二十五条有本条例第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效劳收入,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效劳收入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以效劳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代印、代制或者提供假冒标识或者包装物的,除按照前款规定处分外,并没收假冒标识、包装物、模具、原材料、半成品,情节严重的,没收生产设备,依法撤消证照。 5、第十一条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案件时,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询问有关的生产者、销售者、提供效劳者(以下简称涉嫌行为人)和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其提供有关资料; 二、检查有关的财物、场所,查阅、复制、登记保存有关的合同、原始记录、销售凭证、帐册等资料; 三、封存、扣押有假冒伪劣重大嫌疑的商品以及有关的原材料、半成品、工具、设备;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3页 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