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纪委党政案件公审意见 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案件审理工作的透明度,提高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查处党政纪案件的能力,保证办案质量,保障党员、监察对象的合法权利,根据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和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暂行方法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公开审理是指由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组织,案件检查人员、当事人、助辩人、证人参与,根据党政纪案件审理的根本原那么和根本要求,按照规定的程序,在一定的范围内,对调查终结的党政纪案件进行公开审理的活动。 第三条公开审理的任务是。根据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规定,审核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核对违纪违法事实以及从轻、减轻处分或从重、加重处分的情节
2、;根据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审核认定事实的性质。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四条本方法适用于由区纪委立案调查的党员违犯党纪的案件和区监察局立案调查的监察对象违犯政纪的案件,以及基层纪检监察部门和区直纪检监察部门上报审批的案件。 第五条需要实行公开审理的案件,由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区纪委常委会或区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批准。适用公开审理的案件有: (一)在本地区影响较大的案件; (二)在定性、量纪上有较大争议的案件; (三)具有典型教育意义的案件; (四)其他需要实行公开审理的疑难或申诉案件。 第六条公开审理活动结束后,应当在15日内提交区纪委常委会或区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处分决定。 第三章组织形式和
3、参加人员 第七条成立党政纪案件公开审理小组,在区纪委常委会和区监察局局长办公会领导下开展活动。公开审理小组由区纪委监察局主管案件审理的领导、案件审理室主任、主审人、协审人组成。 第八条公开审理小组行使以下职权: (一)决定举行公开审理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二)决定中止、延期或者终结公开审理工作; (三)决定当场作证的证人; (四)决定参与人员是否回避; (五)决定参加旁听的人员; (六)维护公开审理秩序,制止和处理违反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参与公开审理的人员包括: (一)主审人、协审人、记录员; (二)调查人员,一般为主办人1人、协办人1至2人; (三)当事人及其助辩人; (四)证人、被侵害人
4、; 第十条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组织以下人员旁听公开审理: (一)当事人所在党委(党总支、党支部)负责人; (二)当事人所在党支部全体党员或党员代表; (三)当事人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 (四)党风廉政监督员2至3人。 (五)其他有关人员。 第十一条主审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时将公开审理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和其他参加人员; (二)就案件事实及适用的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依据进行询问; (三)要求参与人员提供或补充证据。 第十二条调查人员是指具体进行党政纪案件调查取证的人员。在公开审理过程中,调查人员应当讲明当事人违纪违法的事实,提供相关的证据,提出认定事实性质的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依据,并对
5、当事人、助辩人的申辩、辩护发表意见。 第十三条当事人是指违犯党纪的党员和违犯政纪的监察对象;助辩人是指受当事人委托经区纪委、监察局审核后具备助辩人资格,帮助当事人进行辩护的人员。 第十四条当事人和助辩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案件的事实、性质,适用的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依据等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二)对公开审理的记录进行核对和签名; (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章公开审理准备 第十五条区纪委、监察局决定对党政纪案件公开审理后,由区纪委常委会或区监察局局长办公会及时确定公开审理小组成员。公开审理小组研究决定举行公开审理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举行公开审理7日前,向
6、当事人、助辩人、调查人员、被侵害人和其他参加人员送达公开审理通知书。 第十六条通知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 (二)举行公开审理的时间、地点; (三)主审人、协审人的姓名; (四)告知当事人准备有关证据材料、通知证人、可申请回避等; 第十七条案件调查人员应做好公开审理的准备工作。 第五章公开审理的实施 第十八条公开审理正式开始前,记录员应当检查当事人、助辩人和其他参与人员是否到场,并当场宣布以下纪律: (一)服从主审人指挥,未经主审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辩论和中途退场; (二)未经主审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和采访; (三)不得喧哗、鼓掌、哄闹或者进行其他阻碍公开审理秩序的活
7、动。 第十九条对违反公开审理秩序的,主审人有权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应责令其退场。 第二十条公开审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审人核对调查人员、当事人、助辩人的身份。 (二)主审人宣布案由。 (三)主审人介绍记录员。 (四)主审人介绍旁听人员。 (五)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回避的,由主审人当场决定。 (六)主审人宣布公开审理开始。 (七)公开审理活动的主要内容如下: 1、调查人员陈述当事人违纪事实,出示相关证据,提出认定事实性质的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依据; 2、当事人、助辩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3、调查人员与当事人、助辩人相互辩论; 4、主审人就案件事实、证据进行询问; 5、当事人、助辩人
8、作最后陈述。 (八)公开审理小组合议。 (九)主审人总结审理情况,并宣布公开审理结束。 第二十一条调查人员、当事人、助辩人经主审人许可,可以申请证人出场作证。 证人不能出场作证的,调查人员可以当场出示证人的书面证言、证词,并当场宣读(因案情必须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公开审理辩论按照以下顺序进行: (一)调查人员发言; (二)当事人、助辩人发言; (三)互相质证、辩论。 第二十三条记录员应当将公开审理的全部活动进行记录。公开审理记录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案由; (二)主审人、协审人、调查人、当事人、助辩人、记录员姓名; (三)举行公开审理的时间、地点; (四)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明违纪事实的证据和运用的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条文; (五)当事人、助辩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内容; (六)互相辩论的情况; (七)证人、证言; (八)主审人、调查人、当事人、助辩人、证人的签名; (九)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公开审理记录应当由当事人、助辩人、调查人员、主审人核对无误后签名。记录中有关证人证言,应当由证人核对无误后签名。 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主审人应当在公开审理记录中说明情况。 第二十五条公开审理结束后,主审人应当根据公开审理的情况制作案件公开审理报告。 第二十六条公开审理主审人应当认真履行主持公开审理的职责,不得阻碍参与人员行使权力,不得包庇纵容违纪行为。 第7页 共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