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县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优化开展环境意见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标准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监督检查和行政处分自由裁量行为,提速工作过程,提高工作质量,优化开展环境,有效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县行政机关行 使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分自由裁量权行为 。 第二条进一步标准行政审批行为 行政机关应简化和标准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能,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应当取消的审批事项必须予以取消。 入驻县行政审批效劳中心的部门和单位其行政审批工程、职能划转要严格执行县行政审批效劳中心办公管理暂行规定。县行政审批效劳中
2、心要制定入驻行政审批效劳中心窗口办理业务暂行方法,明确规定入驻窗口的所有审批事项的内容工作流程和办结时限,实行工程审批超时默认制。 建立快速审批绿色通道。县行政审批效劳中心要制定出台县重点工程联合审批实施方法,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城市开展规划,以及环境保护和平安生产等要求,且属我县许可范围内的较大工程,涉及多个部门的审批事项,由县行政审批效劳中心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内部运作、限时办结的要求实施联合审批,并实行缺席默认制。 进一步完善考核体系。各入驻部门和单位与行政审批效劳中心要加强对入驻业务窗口及窗口人员的管理和考核,人员调整变化必须经县行政审批效劳中心同意,人员考核以县
3、行政审批效劳中心为主,进一步完善效劳质量评定制,效劳效能督查制、效劳水平月评制、效劳责任追究制。 第三条进一步标准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 凡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取消,符合减免条件的予以减免。实行收费公示制度。除企业自愿承担的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资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企业以任何理由搞摊派、拉赞助等。严禁“白条收取各种费用,否那么一律按“乱收费行为严肃处理。 进一步加强对入驻企业集中收费工作的管理,科学合理定费,实行动态调整,保持相对稳定,做到应收尽收,并定期通报公示。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行政审批效劳中心标准企业缴费行为,研究制定便企缴费措施,催促指导各入驻企业按方案定期缴费。
4、各执收部门一律不得单独进入纳入集中缴费范围的企业进行收费。 对不按规定进行缴费的入驻企业,由县行政审批效劳中心按照县集中缴费管理暂行方法向企业发出催缴通知,限期缴费,连续两次催缴无效,以书面形式向县环境办提出申请,由县环境办报县政府有关领导批准后,取消其享受入驻企业集中缴费优惠资格,由县行政审批效劳中心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足额征收,确保集中缴费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进一步标准行政监督检查行为。 加强执法队伍标准化建设。严禁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执法。严把行政执法证件的核发和审验关,确保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 行政机关应当制定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方案。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方案(各级政府统一
5、部署的专项治理和平安生产、刑事案件监督检查除外,其他特殊临时性监督检查必须经县环境办批准),要提前报县环境办审核备案,开具实施监督检查方案同意书。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出查时,必须出示实施监督检查方案同意书、出查书和执法证,证件不全的,当事人可以拒查或向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县行政监察机关(县环境办)举报。 行政机关派员到企事业单位出查,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发出查书。出查书一式两联(a联由当事人保存,b联由出查人员持有)。出查工作结束后,应如实填写出查报告并组卷。 上级行政机关组织的临时检查,由本级行政机关报告县环境办,参加检查相关人员须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再行监督检查。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检查人
6、员岗位轮换制度,对出查人员负责的区域和领域每两年进行轮换。 第五条进一步标准行政处分自由裁量权行为。 依法享有行政处分自由裁量权的行政机关,应当制定标准行政处分自由裁量行为实施方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轻微、一般、严重的分级,明确违法行为的主要情形、主要情节及其法律特征,作为行使行政处分自由裁量权的根据。行政机关实施单项行政处分或同一监督检查涉及多项处分,确定违法行为分级为轻微和一般的,由实施处分的行政机关负责把关实施;分级为严重的,报县环境办把关后实施。 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行政处分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机关进行处分时,应当在行政处分决定书中载明给予行政处分从轻、减轻、从重的理由和依据。 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情节比较轻微的,实行首次不罚(特殊情况经县环境办批准的除外),限期纠正;对限期拒不纠正的,视违法情节和情形实 第4页 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