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干部选拔任用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标准的干部管理体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选拔 (一)选拔任用开发区党委下属的办、局、公司干部职工,必须坚持以下原那么: 1、党管干部原那么; 2、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原那么; 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那么; 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那么; 5、民主集中制原那么; 6、依法办事原那么。 (二)选拔任用办、局、公司干部要定向选拔,不能因人设事,不能随意增加职数。 (三)各办、局、公司的干部应从同级后备干部中择优选拔,提任正职的,一般应经过副职岗位的
2、实践锻炼;提任副职的,一般应有两年以上工作经验,并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 (四)各办、局、公司干部应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中青年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民主推荐 (一)选拔任用办、局、公司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党委要在民主推荐的根底上集中研究确定考察对象,民主推荐结果作为确定考察对象的重要依据。得票过少者,一般不能确定为考察对象。 (二)民主推荐参加对象由分管领导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推荐办、局、公司干部,可以采取组织推荐、群众推荐、个人自荐和考试、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三、考察 (一)考察对象人选数一般应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二
3、)考察内容根据不同职务工种,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和思想政治素质。 (三)考察应纵横结合,采取多种方式、多层次、多渠道地进行,要广泛地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反映。 (四)考察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1、采取个别谈话、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同考察对象面谈、查阅有关档案资料等方法,广泛了解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 2、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对考察对象德才素质做出评价; 3、撰写考察资料; 4、考察组应以书面材料向开发区党委汇报考察情况; 5、考察必须坚持原那么,公正正派,实事求是地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意见负责。 四、讨论决定 (一)干部的选拔任用,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
4、提出推荐意见。 (二)党委讨论决定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到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发表同意、不同意或暂缓等明确意见,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事项不清楚时,应暂缓作出决定,对影响作出决定的事项要及时查清,提交下次党委会讨论。 (三)党委讨论干部任免,以应到会党委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四)经集体讨论决定任免的干部,党委成员个人有不同意见,可以保存或向上级反映,但无权否决。如原拟任人选被否决,应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提出人选,不能临时动议。 (五)对决定任免的干部,由党委指定专人同其谈话。 五、交流、回避 (一)实行干部轮岗交流制度。轮岗交流的主要对象是。因工作需要轮岗交流的;需要通过轮岗交流
5、丰富领导经验、提高领导水平的;因其他原因需要轮岗交流的。 (二)担任机关科室领导职务满5年,或在同一科室担任副职、正职满8年的,一般应当轮岗交流。 六、纪律与监督 (一)选拔任用办、局、公司干部,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的各项规定执行,并应遵守以下纪律: 1、不准以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2、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3、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在通知下发之前需要复议的,必须经党委二分之一以上领导成员同意方可进行; 4、不准以任何方式向外泄露酝酿、沟通、讨论干部的情况; (二)对拒不服从组织调动和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三)对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可向上级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检举、申诉。 七、附那么 本规定假设有与上级精神不符的内容,按上级精神执行。 第4页 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