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平安规定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平安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平安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和烟花爆竹平安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的平安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统称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平安生产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平安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平安生产
2、工作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1按照属地监管、分类分级负责的原那么,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保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平安生产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 第六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平安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平安生产工作责任体系,制定并落实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七
3、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不断完善平安生产根底设施,持续保障和提升平安生产条件。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的防雷设施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 2机构设计、施工,确保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防范静电危害的措施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在工艺技术条件发生变化和扩大生产储存规模投入生产前,应当对企业的总体布局、工艺流程、危险性工(库)房、平安防护屏障、防火防雷防静电等根底设施进行平安评价。 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公布后,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对企业的总体布局、工艺流程、危险性工(库)房、平安防护屏障、防火防雷防静电等根底设施以及平安管理制度进行符合性检查,并依据新的
4、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采取相应的改进、完善措施。 鼓励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制定并实施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八条生产企业应当积极推进烟花爆竹生产工艺技术进步,采用本质平安、性能可靠、自动化程度高的机械设备和生产工艺,使用平安、环保的生产原材料。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生产工艺、机械设备及原材料。禁止从 3业人员自行携带工具、设备进入企业从事生产作业。 第九条生产企业的涉药生产环节采用新工艺、使用新设备前,应当组织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专家进行平安性能、平安技术要求论证。 第十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保证以下事项所需平安生产资金投入: (一)平安设备设施维修维护; (二)工(库)房按
5、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条件改造; (三)重点部位和库房监控; (四)平安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 (五)风险评估与平安评价; (六)平安生产教育培训; 4 (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八)应急救援器材和物资配备; (九)应急救援训练及演练; (十)投保平安生产责任保险等其他需要投入资金的平安生产事项。 第十一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的生产区、总仓库区、工(库)房及其他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应当设置明显的平安警示标志;所有工(库)房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 零售经营场所应当设置清晰、醒目的易燃易爆以及周边严禁烟火、严禁燃
6、放烟花爆竹的平安标志。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烟花爆竹平安知识、岗位操作技能等培训,未经平安生产教育 5和培训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危险工序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平安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第十三条生产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设立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场所。批发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设立零售经营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平安生产许可或者经营许可批准的范围,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在许可证载明的场所外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活动,禁止许可证过期继续
7、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禁止销售超标、违禁烟花爆竹产品或者非法烟花爆竹产品。 生产企业不得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含药半成品,不得从其他企业购置烟花爆竹含药半成品加工后销售,不得购置其他企业烟花爆竹成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 批发企业不得向零售经营者或者个人销售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产品。 6 零售经营者不得在居民居住场所同一建筑物内经营、储存烟花爆竹。 第十四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在权责明晰的组织架构下统一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分包、转包工(库)房、生产线、生产设备设施或者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 第十五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平安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采取技术、管理
8、等措施,管控平安风险,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建立平安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如实记录平安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本企业从业人员通报。 第十六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必须建立值班制度和现场巡查制度,全面掌握当日各岗位人员数量及药物分布等平安生产情况,确保不超员超量,并及时处置异常情况。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的危险品生产区、总仓库区,应当确保二十四小时有人值班,并保持监控设施有效、通信畅通。 7第十七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进出厂(库)区登记制度,对进出厂(库)区的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如实登记记录,随时掌握厂(库)区人员和车辆的情况。禁止无关人员和
9、车辆进入厂(库)区。禁止未安装阻火装置等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平安条件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和仓库区。 第十八条生产企业和经营黑火药、引火线的批发企业应当要求供货单位提供并查验购进的黑火药、引火线及化工原材料的质检报告或者产品合格证,确保其平安性能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对总仓库和中转库的黑火药、引火线、烟火药及裸药效果件,应当建立并实施由专人管理、登记、分发的平安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加强日常平安检查,采取平安监控、巡查检查等措施,及时发现、纠正违反平安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禁止工(库)房超员、超量作业,禁止擅自改变工(库)房设计用途,禁止作业人员随意串
10、岗、换岗、离岗。 第二十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按照设计用途、危险等级、核定药量使用药物总库和成品总库,并按规定堆码, 8分类分级存放,保持仓库内通道畅通,准确记录药物和产品数量。 禁止在仓库内进行拆箱、包装作业。禁止将性质不相容的物质混存。禁止将高危险等级物品储存在危险等级低的仓库。禁止在烟花爆竹仓库储存不属于烟花爆竹的其他危险物品。 第二十一条生产企业的中转库数量、核定存药量、药物储存时间,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确保药物、半成品、成品合理中转,保障生产流程顺畅。禁止在中转库内超量或者超时储存药物、半成品、成品。 第二十二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定期检查工(库)房、平安设施、电气
11、线路、机械设备等的运行状况和作业环境,及时维护保养;对有药物粉尘的工房,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及时清理冲洗。 对工(库)房、平安设施、电气线路、机械设备等进行检测、检修、维修、改造作业前,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制定平安作业方案,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转移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和原材料,去除残存药物和粉尘,切断被检测、 9检修、维修、改造的电气线路和机械设备电源,严格控制检修、维修作业人员数量,撤离无关的人员。 第二十三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在烟花爆竹购销活动中,应当依法签订标准的烟花爆竹买卖合同,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和流向管理制度,使用全国统一的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如实登记烟花爆竹流向。 生产企业
12、应当在专业燃放类产品包装(包括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及个人燃放类产品运输包装上张贴流向登记标签,并在产品入库和销售出库时登记录入。 批发企业购进烟花爆竹时,应当查验流向登记标签,并在产品入库和销售出库时登记录入。 第二十四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所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的质量、包装、标志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在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内部及生产区、库区之间运输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平安条件的车辆、工具。企业 2023内部运输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路线、速度行驶。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装卸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时,应当严格遵守作业规程。禁止碰
13、撞、拖拉、抛摔、翻滚、摩擦、挤压等不平安行为。 第二十六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及时妥善处置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危险性废弃物。不得留存过期的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原材料及各类危险性废弃物。 第二十七条批发企业应当向零售经营者及零售经营场所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效劳。配送烟花爆竹抵达零售经营场所装卸作业时,应当轻拿轻放、妥善码放,禁止碰撞、拖拉、抛摔、翻滚、摩擦、挤压等不平安行为。 第二十八条零售经营者应当向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并接受批发企业配送效劳,不得到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 11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明确每个
14、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主体,制定并落实年度监督检查方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专业技术效劳机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设施等进行检验检测,并承担检验检测费用,不得向企业收取。专业技术效劳机构对其作出的检验检测结果负责。委托检验检测结果可以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拒绝、阻挠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专业技术效劳机构开展检验检测工作。 第三十一条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进入企业现场的监督检查人员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检测检验设备及个人防护用品,确保执法检查人员人身平安。 第三十二条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
15、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12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库)房没有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的; (二)未向零售经营者或者零售经营场所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效劳的。 第三十四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防范静电危害的措施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