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宣传标语标准设置管理方法 第一条为标准各类宣传标语设置,创立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XX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法及XX市城市道路交通平安设施管理方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的宣传标语主要是指各类宣传标语、宣传横幅、交通平安设施上设置的宣传看板、宣传气球等。 第三条除了国家、省重要检查及市委市政府主办承办的重大活动外,严禁任何单位在市政设施、交通平安设施、公共绿化带、跨街人行天桥等设置宣传标语和广告。 第四条宣传标语发布者应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设置宣传标语,承办者需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宣传标语管理承诺书。在市政设施上设置宣传标语,由市、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公共绿化带上设置宣传标语,由市、区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交通平安设施上设置宣传标语,由市、区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同时其承办者需向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报备。 第五条设置、张贴、悬挂宣传标语期限为十五天,期满后设置者应自行及时撤除清理。 第六条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置,或未报备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或超过期限未自行撤除的宣传标语,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予以强制撤除,所产生的费用由宣传标语承办者承担。 第七条市、区城管办负责检查监督宣传标语的标准设置工作。 第八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