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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雇凶伤人预备犯的刑事处罚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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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天道酬勤雇凶伤人预备犯的刑事处分梁春程彭曦一、根本案情2023年12月21日,被告人潘某因感情问题对被害人邱某系潘某男友产生不满,为泄愤,潘通过网络聊天工具结识被告人张某某,双方谈妥以人民币12万元的价格由张召集人手对邱实施伤害,并要求致使邱到达终身残疾程度。嗣后,潘某向张某某先行支付路费人民币1300余元,张某某那么纠集了被告人魏某、同案关系人李某、余某李、余二人另案处理先后抵沪。12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魏某根据潘某提供的地址至邱某居住的某别墅小区进行实地踩点,并用拍摄邱某汽车的照片传输给潘某,获得确认。同月27日,经人举报,公安机关抓获张某某、魏某,被告人潘某接通知后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2、,三人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二、分歧意见对于本案的定性,司法实务部门存在三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应当认定为成心伤害罪犯罪未遂。本案三名被告人之间雇凶关系已经成立,且进行了确认汽车牌照等踩点行为,对邱某的人身平安已经造成了危险,此时犯罪行为已经着手,只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应当认定为成心伤害罪犯罪未遂。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属于成心伤害犯罪预备状态,应当免除处分。被告人踩点的行为仅仅是为了犯罪制造条件,尚未进入到着手阶段,对法益也未造成现实的危险或危害,是典型的犯罪预备。成心伤害犯罪的刑事立案标准为轻伤以上伤害,本案尚处于犯罪预备状态,故应当适用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被告人免除处

3、分。第三种观点认为,本案应当以成心伤害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同时可以适用犯罪预备从轻、减轻的相关规定。刑法对犯罪预备行为以不惩罚为原那么,惩罚为例外,表达了保障人权的要求。但为了更加全面地保护法益,合理表达刑法的指引、评价的社会作用,对严重犯罪的预备犯仍然应当予以处分。本案的犯罪形态虽然是犯罪预备,但综合考量犯罪预期结果和雇凶伤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应当给予刑罚处分,并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分。三、评析意见我们同意上述第三种观点,本案应当以成心伤害罪追究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虽然其尚处于犯罪预备阶段,但综合考虑雇凶伤人行为的法益侵害性、可谴责性以及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可以从轻、减轻处分而不宜免除

4、处分。一本案的犯罪形态应当认定为犯罪预备犯罪形态是犯罪在时间上呈现的样态,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犯罪中止虽然在学理上被称为“犯罪未完成形态,但它们同犯罪既遂一样都是一种犯罪的终局性形态,各个犯罪终局形态之间是相互排斥的关系。在同一犯罪中,只能出现一个犯罪终局形态。而区分犯罪未遂和犯罪预备的临界点在于是否“着手,所谓“着手主流观点认为当行为对法益造成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时,可以认为行为已经着手。1在本案中现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之间的雇凶关系已经成立,并且已经进行了踩点行为,但是否能够认定为着手,笔者认为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刑法条文的有关规定进行具体分析和认定。如果将着手的起点提前至

5、踩点行为,将本案认定为犯罪未遂,可能会导致刑罚权力的过度扩张和滥用。成心伤害罪侵犯的法益系人的身体健康,该犯罪行为的特征在于对被害人人身或者精神实施直接的伤害。据此,成心伤害罪“着手的判断标准是被告人对被害人的人身健康已实施伤害行为,或者行为已对人身法益造成现实、紧迫、直接的伤害危险。本案中被告人进行了踩點行为,但踩点的目的仅为了确认伤害对象,并未与邱某产生正面冲突,也未携带刀棍等行凶工具,对被害人邱某人身健康法益侵害的危险仅具有抽象可能性,尚不具有现实、紧迫和直接性。纵观全案,被告人进行了踩点,可以认为实施了对法益造成危险的行为,但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不得不停止犯罪,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2条第

6、1款中的“为了犯罪,准备工作、制造条件的犯罪预备行为。二对雇凶伤人的预备犯不应免除处分对于预备阶段的犯罪,行为人尚未着手,如果仅从法益侵害的客观结果看,可能会认为任何犯罪的预备阶段均尚未到达刑事追究的程度,不具有可罚性。笔者认为这种对于预备犯罪一刀切的“出罪处理过于武断。考量任何一个犯罪行为是否需要给予刑事处分,都需要秉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适用原那么。根据罪刑相适应原那么,一个行为是否当罚,是一个包含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性的综合判断,如果一个犯罪形态客观上造成的实际危害较小,但与之匹配的是一个恶性较大的主观表现,可谴责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强,综合考虑其主客观方面,可以认定其行为到达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7、程度,给予与之相适应的刑事处分。如司法实践中,对于杀人、绑架、放火等严重犯罪的预备犯,司法机关也多予以严惩。再如刑法第120条之2规定了“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即是将严重犯罪的预备行为正犯化。本案属于典型的雇凶伤人案件,被告人通过网络雇佣打手准备实施可能导致被害人重伤以上的犯罪,主观恶性较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如果对于此类犯罪的预备行为均不纳入刑事处分的范围,不利于对被害人人身健康和平安的保护,同时反过来可能会助长网络买凶的不良风气,带来社会管理的难题,所以综合考量对此类案件应以刑事处分为宜。三对于本案犯罪预备行为可以从轻、减轻处分本案中三名被告人为了犯罪,制造条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着手

8、实行犯罪,是犯罪预备,根据刑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属于法定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分情节。单独看这一条,也许有人会认为我国对于犯罪预备犯均采取定罪的原那么,只是在施加处分时有所不同。其实不然,我国刑法第13条在界定犯罪概念时最后留有一句“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因此,实践中对于一些轻罪的预备犯,司法机关往往不作犯罪处理,也就谈不上免除处分。那么对于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犯罪犯如何具体量刑呢?笔者认为,衡量犯罪预备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可以借助以下要素进行分析:预备实行的犯罪的性质、所准备的工具的类型、制造条件的充分程度等等。2结合本案案情,成心伤害犯罪属于严重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成心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案中,被告人采用雇凶伤人的犯罪手段,意欲到达的伤害程度为终身残疾,情节恶劣。但由于其仅仅实施了踩点行为,并未准备作案工具,制造成心伤害的条件尚不充分,故根据案情可以比照为成心伤害致人重伤的既遂犯,减轻处分。注释:1参见赵秉志:论犯罪实行行为着手的含义,东方法学2023年第1期。2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编:刑事审判参考2001年第11辑总第22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0-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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