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定时工作制申请程序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指南 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行政审批手续。 1.不定时工作制: (1)用人单位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局部值班人员和其它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用人单位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局部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到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
2、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局部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其中未成年工不予审批。 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将申请材料提交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 2.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或进行现场核查,做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申办材料:(a4纸张,打印稿) 1.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书一份 2.用人单位对实行特殊工时制的员工的工作和休息的方案安排一份 3.用人单位工会或涉岗职工意见(如无工会,职工意见需至少三分之一以上申报员工的签名)一份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证书复印件一份;非法人组织如分公司、
3、办事处需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分公司或办事处营业执照、登记证复印件及分支组织机构代码证 5.法人委托办理的,须提供法人委托书一份 6.申报职工花名册一份 7.必要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的相关考勤记录、工资表等其他材料 审批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届满,用人单位需要继续实行特殊工时制的,应在有效期限届满前30天,向劳动保障部门再次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除递交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递交上年度特殊工时制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和执行情况说明。办理时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因情况特殊需延长审查时间的,经局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2023个工作日。 第3页 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