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烟花爆竹平安管制的工作方针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平安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平安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223)53号)、关于加强全省烟花爆竹平安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23)9号)、关于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平安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23)202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平安监管工作,有效遏制烟花爆竹平安事故的发生,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企业平安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部门平安监管职责,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等各环节平安监督管理,促进企业
2、平安生产条件和平安管理水平进一步改善和提高,逐步使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成为生产平安、设施完善、管理标准的现代化企业。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从源头上消除非法制售烟花爆竹案件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平安。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做好全县烟花爆竹平安监督管理工作,成立烟花爆竹平安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三、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一)健全完善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机制。县公安、安监、质监、工商、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开展执法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以下简称“打非)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负总
3、责,分管负责同志具体牵头,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组织开展“打非行动,并向社会公布举报 ,建立群众举报奖励制度。 (二)严厉打击涉及烟花爆竹的非法违法行为。对组织从事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进出口烟花爆竹的单位或者个人,要依法依规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查出的非法生产经营窝点,要依法予以取缔,并追根溯源,查清斩断非法生产原材料供应和产品销售的经济链条。对因“打非工作职责不落实、工作开展不力引发事故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强化生产环节的平安管理 (一)严格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行政许可审查。企业各项平安设施必须到达烟花爆竹工程设计标准(gb50161-20222
4、3)要求,各项平安管理制度必须符合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实施方法(原国家平安监管局令第11号)要求。对达不到要求的企业一律不予申报烟花爆竹平安生产许可证。 (二)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平安改造。鼓励和引导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方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逐步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技术和装备。新、改、扩企业的平安防护设施、工房库房平安距离、避雷设施、人体静电消除设施及消防设施必要到烟花爆竹工程设计标准(gb50161-202223)要求。 (三)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安监、公安、质监等部门要把隐患排查与日常监督管理及行政执法结合起来,按照各自职责对企业进行检查,认真排查事故隐患。生产经营企业要对
5、照国家标准进行自查自改,逐一制订整改实施方案,逐项列出具体整改时限、措施和责任人,确保整改取得实效。 (四)健全平安管理制度和平安操作规程。催促企业把各项制度和操作规程分解落实到每个车间、班组和个人,加强企业平安员的巡查工作,建立平安员巡查记录。落实平安员平安指标和责任,并根据巡查记录实施企业内部车间、班组和操作者个人平安奖惩。杜绝“三超一改(超人员、超药量、超范围和随意改变工房用途)等违规行为。 (五)加强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和包装标识管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须按照有关产品质量标准组织生产,标准产品包装,对药量、等级、生产日期、燃放要求等作出完整清晰的标志标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不得从其他生产经营企
6、业购置烟花爆竹产品后加贴本企业的标识进行销售。对不符合产品包装标准的烟花爆竹产品,经营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销售。 (六)加强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质监部门要加强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对生产不合格产品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认真复查,并及时将情况通报平安监管、公安等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相关处理工作。努力实现质量检验工作对所有合法生产企业全面覆盖、对企业生产的合法产品全面覆盖。 五、标准经营环节的平安管理 (一)严格烟花爆竹经营市场准入。合理布局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点。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的企业和经营者,必须取得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才能核发营
7、业执照。对已被取消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经营者,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取消许可证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登记注册或撤消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市场检查力度,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假冒商标侵权、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完善烟花爆竹购销合同制度。企业在买卖烟花爆竹时须签订书面购销合同,并认真查验相关资质,严禁销售、购置假冒伪劣烟花爆竹产品。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点不得销售礼花弹等a级产品。对购销非法烟花爆竹和超范围经营的,依法从严处理。 (三)加强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企业要按照有关要求,建立完善购置、销售登记制度,登
8、记记录至少要保存两年备查。对礼花弹的生产、销售、运输、燃放、进出口流向实施有效监管,并逐步实现对所有烟花爆竹产品和黑火药、引火线及重要危险性原材料流向的信息化监管。企业要建立产品购销流向登记台账,禁止购销不符合标准的烟花爆竹产品。凡存储或销售包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平安监管、公安、质监、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从严处理;对不能说明来源的不符合包装标准的烟花爆竹,按经销非法烟花爆竹论处。 六、加强运输和出口环节的平安管理 (一)严格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管理制度。凡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须持有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县公安部门在开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时,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时限、条件等,严
9、格审查托运人提交的材料,查验供货单位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开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运输烟花爆竹时,须持有相关许可证件备查。一般省内运输烟花爆竹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5日,省外运输烟花爆竹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2023日。烟花爆竹运输到达目的地3日内,收货人应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公安部门核销。凡道路运输黑火药和含药的烟花爆竹半成品,以及跨省运输黑火药、引火线的,一律不得开具运输许可证。严格控制运输黑火药数量,办理单次运输黑火药必须限定在5吨以下。对申请办理跨省运输烟花爆竹许可的,要严格查验申请人是否持有与合法生产企业签订的购销合同,防止外省假冒劣质烟花爆竹
10、进入我县。公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运输行为。 (二)加强烟花爆竹运输车辆和相关人员管理。道路运输烟花爆竹,须使用符合平安要求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并加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实行运输全过程监控。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须持有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相关资质、资格证明。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对烟花爆竹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监管。对管理松懈、存在平安隐患的,要取消其危险货物运输资质。各级公安部门要严格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运输资质审查,以此作为审批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的前置条件。重点检查车辆是否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
11、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烟花爆竹的装载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平安标准和标准;烟花爆竹运输车辆是否超速行驶、违法停车等。严格执行营运车辆定期维护和二级维护竣工检验制度,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运输车辆技术性能的检测和维护,杜绝带病车辆上路行驶。注重对烟花爆竹运输车辆车况和驾驶人员的教育检查,防范运输车辆因设备老化、驾驶员疲劳驾驶、车辆超速行驶等原因引发爆炸等事故。 (三)严格防范烟花爆竹非法运输。公安交管、治安等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传统村落、烟花爆竹从业聚集区等道路出入口的检查,全力查堵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车辆和人员,严防烟花爆竹跨地区非法流动。要加大对烟花爆竹产销旺季道路运输活动的监督力度,严格查验烟花爆竹
12、运输许可证件和许可事项。对未经许可的道路运输烟花爆竹和违反运输许可事项、违反国家危险物品道路运输平安要求的行为,严格依照烟花爆竹平安管理条例予以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分。 (四)严厉打击非法夹带、贩运烟花爆竹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要监督道路运输企业和客运站严格落实交通运输部汽车客运站平安生产标准,加强重要时段旅客携带行李和包裹托运的平安检查,确保“三不进站、五不出站(易燃、易爆、易腐蚀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无关车辆不进站;超载客车不出站,平安例行检查不合格车辆不出站,驾驶员资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签字审核不出站)落到实处,防止因非法夹
13、带、贩运烟花爆竹引发平安事故。公交车在重要时段每车须配备平安员,加强对可疑人员和行包的平安检查,杜绝携带烟花爆竹乘车等违法行为。 七、加强燃放环节的平安管理 (一)严格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审批。公安部门要按照烟花爆竹平安管理条例、大型焰火燃放平安技术规程(gb24284-202223)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及管理(ga898-202223)、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格条件及管理(ga899-202223)规定,依法加强燃放活动的平安管理,严格审批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对申请举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均须经省烟花爆竹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的平安评估,以专家组签字的评估报告作为许可焰火燃放活动的重要依
14、据。协助主办单位做好平安保卫、交通疏导、消防救援和警戒工作,随时处置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确保燃放平安。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所需烟花爆竹的临时存放场所须符合平安规定,并尽量缩短存放时间。对违法违规燃放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二)加强对群众燃放烟花爆竹的平安管理和宣传教育。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群众燃放烟花爆竹的平安管理,加强平安燃放知识的宣传普及,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中小学校教育等手段广泛宣传有关烟花爆竹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燃放常识等,引导群众自觉抵抗假冒伪劣产品,平安燃放烟花爆竹。 八、切实落实烟花爆竹平安管理和监督责任 (一)严格落实企业平安生产主体责任。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
15、平安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平安生产工作的领导,全面推进平安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平安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加大平安投入,建设完善平安防护屏障、防雷防火防静电等重要平安设施,持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各类隐患。严禁超范围、超人员、超药量和擅自改变工房用途,严禁分包转包企业或生产线,严禁使用童工和学生,严禁使用残疾、智障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强化危险生产工序持证上岗制度,杜绝“一证多厂和擅自以转包、倒卖、出租等形式非法转让平安生产许可证等违规行为。 (二)明确烟花爆竹平安监管部门职责。县安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催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平安生产法律法规,审查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平安生产条件和发放销售许可证,组织查处不具备平安生产根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严查“三超一改和“三违现象,继续深入开展氯酸钾专项整治工作,调查处理烟花爆竹平安生产事故。 县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平安管理,包括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许可焰火晚会燃放,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县质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管理,包括监督抽查烟花爆竹的质量和包装标识,定期对烟花爆竹质量进行抽查检测。 县工商部门根据安监部门发放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加大对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无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