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村级财务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利益,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农业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做好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的通知(农经办12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府办发15号)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对本镇范围内各村主要负责人实施的经济责任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村主要负责人,是指行使村集体及村民委员会财务审批权和参与村级经济活动决策的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本方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村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的责
2、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主管责任,是指由于村主要负责人对其所在单位的经济事项管理、领导或监督不当等原因,致使所在单位出现违法违规问题而应负担的经济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由于村主要负责人对其直接分管的经济事项管理不当,或决策失误而事后又处理不力,以及违规操作、以权谋私等原因,造成所在单位经济损失或经济效益差而应负的经济责任。 第五条村主要负责人在任期内或离任、换届时,应当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镇范围内村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设立镇审计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村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并接受区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村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
3、计档案,保证审计资料的完整性和审计工作的连续性。 第八条村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坚持“积极稳妥、量力而行、提高质量、防范风险的原那么,审计办应根据镇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或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工程方案。 第九条审计办实施审计时,可通过审前公示、述职、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及时掌握工作重点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假设遇到难以深入实施或涉及职权范围以外的问题,那么应向镇人民政府报告,并按法定程序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条审计办工作人员在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 第十一条被审计的单位和个人
4、不得拒绝、阻碍审计办实施审计活动,其他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预审计办实施审计活动。 第十二条由镇人民政府审计办组织实施的村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所需经费列入镇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村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作为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或上级组织评议村主要负责人工作实绩和对村主要负责人进行管理、监督、罢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审计办应当通过审计村主要负责人所在单位(必要时延伸到有关部门、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分清被审计的村主要负责人应负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并作出客观评价。 第十五条对村主要负责人所在单位财务收支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内部控制制
5、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财务收支方案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损益性收入情况: 1、经营收入; 2、发包及上交收入; 3、投资收益; 4、补助收入; 5、其他收入。 损益性支出情况: 1、管理费用(干部工资、补贴、奖金、公务活动支出); 2、经营支出; 3、收益分配; 4、其他支出。 非损益性收支情况: 1、土地补偿费收支; 2、福利费收支; 3、捐赠款及捐赠物资收支; 4、上级拨款收支; 5、依法向群众专项筹集的公益性、生产性建设资金收支; 6、其他非损益性收支。 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集体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根本建设和对外投资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6、群众反映的其他有关经济事项; (十一)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国家机关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六条在财务收支审计的根底上,还应审查村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所在单位财务收支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以及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情况;审查村主要负责人个人在财务收支中有无侵占集体资产,违反干部廉政规定以及是否有违反国家规定增加农民负担的情况;分清村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财务收支中不真实,资金使用效益差以及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问题应负的责任。 第十七条审计办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进行审前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拟定审计通知书。 第十八条在实施审计3日前,由纪委或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会同审计办,向被审计的村民委员会送达审计通知
7、书,同时抄送被审计的村主要负责人。 第十九条审计通知书送达后,村民委员会应向审计办提交以下材料: 村主要负责人任期内财产清查,各年度财务收支的会计帐册、报表、凭证及相关资料; 村主要负责人任期内各年度的经济工作方案及执行结果资料; 村主要负责人任期内作出重大经济决策的会议纪要、记录等相关资料; 村民委员会内部机构设置、职责分工、人员状况及内控管理制度; 审计办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审计实施阶段结束后,审计办拟出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按审计复核规那么审议通过后送达村主要负责人及村民委员会征求意见,村主要负责人及村民委员会应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2023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办;逾期未
8、提出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村主要负责人及村民委员会提出异议的,审计办应进行复查,然后形成审计报告,并将审计报告和村主要负责人、村民委员会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镇人民政府。 第二十一条审计终结后,审计办应向镇人民政府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根本情况(包括村民委员会机构人员情况,村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经济目标完成情况、财务收支及资产负债情况、对外投资、根本建设等重大事项的根本情况); 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和建议(包括经审计查出的单位主要问题和个人经济问题,同时针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审计评价(简要概述经审计确认的被审计人员的经济工作业绩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应负的经济责任和其他相关评
9、价); 需要说明的问题(根据需要对一些因时间、人力或其他特殊原因而无法审查清楚的问题加以说明)。 第二十二条镇人民政府审定审计报告,对村主要负责人及村民委员会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或处分;情节严重的,提请纪检、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审计报告应送达村主要负责人及村民委员会。审计报告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 审计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 第二十四条审计办应当自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3月内,对审计报告中提出问题的落实情况、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的采纳情况进行回访。 第二十五条村主要负责人及村民委员会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阻碍审计办依法实施审计活动,或者提供伪证、消灭转移证据,拒不执行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提供资料人员、检举人和证人的,应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按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提出罢免的处理建议; 违反党纪政纪的,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建议;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条例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审计办工作人员在审计期间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暂行方法由镇审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暂行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7页 共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