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援助工作有关规定 . 主要工作职责: (一)组织、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全区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 (二)承办XX县区范围内的法律援助案件; (三)对受援对象资格进行审查批准; (四)指定区属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效劳所承方法律援助案件; (五)负责与外区法律援助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申请法律援助应具备那些条件。 (一)已经立案的诉讼或仲裁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有充分 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 (二)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效劳费用(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参照民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符合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法律援助范围内的案件。 其中民事案件有: 1、依法请求国
2、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刑事案件有: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四)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律师辩护的刑事案件,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3、(五)属于XX县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范围的案件。 申请法律援助的程序有那些。 (一)申请法律援助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同时递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户籍证明或暂住证; 2、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提供的家庭人均经济收入状况的证明; 3、申请法律援助的根本情况及全部案件材料; 4、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5、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代申请人应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二)法律援助中心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决定。 1、对符合条件的受援人,由法律援助中心下发法律援助决定书,并指派律师或指定法律效劳机构
4、,通过该机构指派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同时办理有关手续。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作出不予援助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中心作出的不予援助决定有异议的,法律援助中心应重新审议一次。 (三)以下案件和情况经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批准,可不经审查程序直接予以法律援助; 1、人民法院指定的刑事辩护案件; 2、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 3、遇有紧急或特殊情况确需提供法律援助的; 4、上级主管机关认为需要及时提供法律援助的。 公证业务范围有哪那些。 (一)证明合同(契约)、委托、遗嘱; (二)证明继承权; (三)证明财产赠与、分割; (四)证明收养关系; (五)证明亲属关系; (六)
5、证明身份、学历、经历; (七)证明出生、婚姻状况、生存、死亡; (八)证明文件上的签名、印鉴属实; (九)证明文件的副本、节本、评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十一)保全证据; (十二)保管遗嘱或其它文件; (十三)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 (十四)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国际惯例办理其他公证事务; 当事人如何办理公证。 当事人申请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公证申请办理公证需提供身份证件(如户口簿、身份证等)以及与申办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果委托别人代理的,必须提供有代理权的证件(委托书等),但申请办理委托、声明书、收养子女、遗嘱、放弃继承权、签名印鉴公证的,不得委托别人代理;如当事人确有困难、不能亲自来公证处的,经当事人申请,公证员可以到当事人的住所地办理公证事务。 法人、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派代表到公证处,代表人应当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授权委托书、代表人身份证以及申请公证事项的其他材料。 第5页 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