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节能监察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标准节能监察行为,提升节能监察效能,提高全社会能源利用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节能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节能监察,是指依法开展节能监察的机构(以下简称节能监察机构)对能源消费、运营、使用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以下简称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迫性节能标准的情况等进展监视检查,对违法违规用能行为予以处理,并提出依法用能、合理用能建议的行为。第三条 国家开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节能监察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治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察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第四条
2、节能监察应当遵照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那么。第二章节能监察机构职责第五条 省、市、县三级节能监察机构的节能监察任务分工,由省级人民政府治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确定。上一级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对下一级节能监察机构的业务进展指导。第六条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开展以下工作:(一)监视检查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迫性节能标准的情况,催促被监察单位依法用能、合理用能,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二)受理对违法违规用能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办理其他行政执法单位依法移送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违法违规用能案件;(三)协助政府治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开展其他节能监视治理工作;(四)节能法律、法规、规
3、章和标准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工作。第七条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装备必要的取证仪器和装备,具有从事节能监察所需的现场检测取证和合理用能评估等才能。第八条 节能监察人员应当获得行政执法证件,并具备开展节能监察工作需要的专业素养和业务才能。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定期对节能监察人员进展业务培训。第九条 施行节能监察不得向被监察单位收取费用。第十条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关保密制度,保守被监察单位的技术和商业机密。第三章 节能监察施行第十一条 节能监察机构按照授权或者委托,详细施行节能监察工作。节能监察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建立落实节能目的责任制、节能方案、节能治理和技术措施等情况;(二)落实固定资产投资工程节
4、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情况,包括节能评估和审查施行情况、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等;(三)执行用能设备和消费工艺淘汰制度的情况;(四)执行强迫性节能标准的情况;(五)执行能源统计、能源利用情况分析和报告制度的情况;(六)执行设立能源治理岗位、聘任能源治理负责人等有关制度的情况;(七)执行用能产品能源效率标识制度的情况;(八)公共机构采购和使用节能产品、设备以及开展能源审计的情况;(九)从事节能征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效劳的机构贯彻节能要求、提供信息真实性等情况;(十)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施行节能监察的事项。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治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
5、际,编制节能监察方案并组织节能监察机构施行。节能监察方案的施行情况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治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第十三条 节能监察分为书面监察和现场监察。施行书面监察,应当将施行监察的依照、内容、时间和要求书面通知被监察单位。施行现场监察,应当于施行监察的五日前将监察的依照、内容、时间和要求书面通知被监察单位。办理涉嫌违法违规案件、举报投诉和应当以抽查方式施行的节能监察除外。第十四条 施行书面监察时,被监察单位应当按照书面通知要求如实报送材料。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对被监察单位报送材料的完好性、真实性,以及是否符合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迫性节能标准等情况进展审查。被监察单位所报材料信息不完
6、好的,节能监察机构可以要求被监察单位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补充完善所用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第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节能监察机构应当施行现场监察:(一)节能监察方案规定应当进展现场监察的;(二)书面监觉察察涉嫌违法违规的;(三)需要对被监察单位的能源利用情况进展现场监测的;(四)需要现场确认被监察单位落实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的;(五)被监察单位主要耗能设备、消费工艺或者能源利用情况发生严峻变化阻碍节能的;(六)对举报、投诉内容需要现场核实的;(七)应当施行现场节能监察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 现场监察应当有两名以上节能监察人员在场,并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告知被监察单位施行节能监察的依照、内容
7、、要求和方法,并制造现场监察笔录,必要时还应当制造询征询笔录。监察笔录和询征询笔录应当如实记录施行节能监察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现场监察和询征询的实际情况,并由节能监察人员和被监察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被询征询人确认并签名;回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以上节能监察人员在监察笔录或者询征询笔录中如实注明,不阻碍监察结果的认定。第十七条 施行现场监察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进入有关场所进展勘察、采样、拍照、录音、录像、制造笔录等;(二)查阅、复制或者摘录与节能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账目等材料;(三)约见、询征询有关人员,要求说明有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四)对用能产品、设备和消费工艺的能源
8、利用情况等进展监测和分析评价;(五)责令被监察单位停顿明显违法违规用能行为;(六)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第十八条 被监察单位有违犯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迫性节能标准行为的,节能监察机构应当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被监察单位有不合理用能行为,但尚未违犯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迫性节能标准的,节能监察机构应当下达节能监察建议书,提出节能建议或者节能措施。节能监察机构在作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前,应当充分听取被监察单位的意见,对被监察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展复核。被监察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节能监察机构应当采纳。限期整改通知书或者节能监察建议书应当在对本单位的节能
9、监察活动完毕后十五日内送达被监察单位。被监察单位对限期整改通知书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九条 被监察单位应当按照限期整改通知书的要求进展整改。节能监察机构应当进展跟踪检查并催促落实。被监察单位的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被监察单位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以书面方式向节能监察机构提出延期申请,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节能监察机构未在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延期。第二十条 节能监察机构在同一年度内对被监察单位的同一监察内容不得重复监察。但确认被监察单位整改落实情况、处理举报投诉和由上一级节能监察机
10、构组织的抽查除外。第二十一条 节能监察人员与被监察单位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阻碍公正监察的,应当回避。第二十二条 建立节能监察情况公布制度。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违犯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的企业名单、整改期限、措施要求等节能监察结果。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 被监察单位应当配合节能监察人员依法施行节能监察。被监察单位回绝依法施行的节能监察的,由有处分权的节能监察机构或委托开展节能监察的单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阻碍依法施行节能监察的,移交公安机关按照治安治理处分法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 被监察单位在整改期限届满后
11、,整改未到达要求的,由节能监察机构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社会信誉体系记录。被监察单位仍有违犯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迫性节能标准的用能行为的,由节能监察机构将有关线索转交有处分权的机关进展处理。第二十五条 节能监察机构施行节能监察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被监察单位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治理节能监察机构的机构或者上一级节能监察机构投诉。节能监察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作弊,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有治理权限的机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一)泄露被监察单位的技术机密和商业机密的;(二)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谋取利益的;(三)施行节能监察时向被监察单位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较为严峻后果的。第五章附那么第二十六条 本方法由国家开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方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