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论语言权与人权的关系及其作用论语言权与人权的关系及其作用 【摘要】在比较各种关于语言权定义学说的基础上,阐述了语言权的内涵,并指出其不同的分类;进而分析了语言权与人权的关系,指出语言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最后指出语言权具有维护民族尊严和促进多民族团结和保障国家统一的重要作用。【关键词】语言权 人权 价值 一、语言权的内涵 语言权与各民族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方面面的问题息息相关,而现实中,许多多民族国家由于历史文化传统、政治经济制度,乃至民族状况各不相同,因此各国以及不同学者对语言权的界定往往各种各样。有学者认为,语言权是公民、族群、国家及各种组织表达思想时选择和使用语言文字作为物
2、质手段的权利。也有学者主张,语言人权既包括对一种或多种母语的认同权,又包括用一种或多种母语作为媒介进行教育和公共服务的权利。这种观点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颇有影响。另外有学者认为语言权利概念关切的是操非主导语言的人的法律情势或没有单一的主导语言的情形,使操少数语言的人能够使用他们自己的语言。最后,有观点认为语言权是指自己或自己所属的语言团体,使用其所希望使用的语言,从事社会生活,不受任何人妨碍的权利。综上所述,学者对于语言权的界定仍没有达成共识。事实上,学者之所以对语言权的界定产生如此大的分歧,主要原因在于在回答语言权是什么时,很容易依赖既存的法律思维,即根据涵盖权利的主体、客体和内容而对其作出分
3、析和界定。由于语言权具有复杂性,与语言权相关的不同民族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历史传统各不相同,注定了这一任务难以完成。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可以对语言权作如下简单的定义:语言权是指在围绕着选择使用母语或其他语言作为一种心理意识表示方式过程中形成的一系列相关权利的总称。二、语言权与人权的关系 人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利,只要是人类的一员就拥有这种权利。通常我们可以把人权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所有居民的生存权和自由权;2.所有国民的公民权、政治权和平等权;3.少数民族的认同权和文化权。前面两种权利大致可以由个人的公民身份取得,而后者则是因个人隶属于少数族群的身份而取得。Will Kymlicka 将“
4、少数族群权利”分为文化权、自治权、以及政治参与权三大类。语言权(language rights)是文化权的一种,也就是语言权(linguistichuman rights),是一种文化权。就族群的个人而言,语言不只是一种沟通的工具,也是出人头地的能力与资产,更是族群文化的一部分;就国家而言,在其境内的任何一种语言无论使用者多少,该语言都不失其独一无二文化瑰宝的地位。另外,根据人权的基本理论,即使不同民族的相对政治经济力量存在强弱之别,但所有民族的母语都应该在国家的保障下享有同等的地位。国家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权的根本目的在于确保少数民族享有平等的社会地位。从上述可知,语言权是文化权的一种,文化权又
5、是基本人权之一类。三、语言权的作用(一)维护民族的尊严 从历史来看,世界上每一种民族的语言都是在其民族长期的社会生活中产生与发展的,并作为该民族知识、智慧和思想的载体,对于民族的认同,和谐有序秩序的构建莫不具有重要意义。显而易见,语言是一个民族文化的必要组成部分,不仅作为民族特征的显著标志,而且作为其民族文化最后的家园,是民族文化的重要载体和基座。基于语言对于一个民族的重要性,因此,语言体现了一个民族的尊严和价值观,对于使用某种语言的人及族群具有重大的意义。如果一个民族被剥夺了语言权,那么势必会危及该语言的存在与发展,甚至会导致该语言最终的湮灭。作为民族认同载体的语言是民族文化的家园,如果民族
6、语言消亡,势必会导致该民族文化的消亡。这样的例子在世界历史上并不罕见。如随着彭特拉奇语最后一个使用者在 1945 年的逝世,该语言彻底消失,独特的彭特拉奇文化就此消亡,事实上,该民族也随着语言的消亡而不复存在了。因此剥夺语言权在某种意义上相当于剥夺了该民族的基本生存权。反之,保护语言权事实上不仅维护语言的生存与发展,还保护使用该语言的民族的生存与发展。(二)促进多民族团结和保障国家统一 语言不仅仅作为沟通与交流的工具,事实上语言涉及到政治、经济、社会与文化等各个方面,因此在一个多民族国家内部,语言问题具有高度的敏感性。在多民族国家,若语言文字问题没有得到妥当的处理,不仅影响民族之间的团结,甚至
7、还会危及国家的稳定与统一。从各国的实践来看,主体民族的语言在一国的政治经济生活中具有优势地位,而少数民族语言则处于边缘的状态,甚至逐渐消亡,从而容易诱发不同民族语言的冲突,甚至导致民族之间的冲突。因此,加强和保护少数民族语言权不仅是一国履行相关国际公约的重要义务,而且对于保障少数民族权益、推进多民族间和谐共处,乃至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完整都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注:本文为曾炜主持的贵州省教育厅人文社科课题:“少数民族语言权利的国际法保护”的阶段性成果。本文受贵州民族大学“贵州世居民族研究中心”基金项目资助。参考文献:1刘红婴.语言法导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24.2米克洛什孔特劳,罗伯特菲利普森,托弗?斯库特纳布?坎加斯著.李君,满文静译.语言:权利和资源有关语言人权的研究.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14.26.3Reaume,Denise,Official-Language Rights:Instrinsic Value and the Protection of Diffeence,in Will Kymlicka and Wayne Norman(eds),p.259.4吕佳容.语言立法语言权保护的重要途径.剑南文学(经典教苑),2013(4):134.5陈吉.经济全球化时代的世界语.和谐社会:社会建设与改革创新2007学术前沿论丛(下卷).2007.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