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标准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经营者、旅客、货主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平安,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内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企业和个人的经营资质管理。 港口作业区内为船舶、旅客和货物提供效劳的驳运和拖轮经营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按照航行区域分为沿海运输和内河运输。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按照经营船舶的种类分为货船运输和客船运输。货船运输分为普通货船运输和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散装液体危险品船
2、运输分为液化气体船运输、化学品船运输和油船(含沥青船)运输。客船运输分为普通客船(含客渡船、旅游客船)运输、客滚船(含车客渡船、载货汽车滚装船)运输和高速客船运输。 第四条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依照本规定到达并保持相应的经营资质条件,并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水路运输经营资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实施管理,其设置的航运管理机构可以承担具体工作。 第二章经营资质条件 第六条除经营单船600总吨以下的内河普通货船运输外,经营国内水路运输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自然人经营单船600总吨以下的内河普通货船运输应当办理
3、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七条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经营资质条件: (一)拥有与经营区域范围、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舶,且上述船舶总运力规模满足第八条的要求; (二)有满足经营需要和平安管理要求的经营、海务、机务、船员管理等组织机构、固定办公场所和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三)有健全的平安生产责任制度、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以及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平安管理与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并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平安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平安管理体系; (四)有与经营船舶种类、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相关专职管理人员应当满足本规定第九条的要求; (五
4、)经营客船运输的,应当落实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效劳设施和平安设施。 第八条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封闭通航水域经营客船运输外,国内水路运输企业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舶总运力规模应当分别满足以下最低要求: (一)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以下简称“省际)沿海普通货船运输的:普通货船2022总吨; (二)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以下简称“省内)沿海普通货船运输的:普通货船202300总吨; (三)经营内河普通货船运输的:普通货船600总吨; (四)经营省际沿海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的:危险品船2022总吨,其中经营液化气体船运输的:舱容3000立方米; (五)经营省内沿海散装液体危
5、险品船运输的:危险品船202300总吨,其中经营液化气体船运输的:舱容202300立方米; (六)经营省际内河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的:危险品船202300总吨,其中经营液化气体船运输的:舱容500立方米; (七)经营省内内河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的:危险品船500总吨,其中经营液化气体船运输的:舱容300立方米; (八)经营省际沿海客船运输的:普通客船400客位,高速客船200客位,客滚船3000总吨并且400客位; (九)经营省内沿海客船运输的:普通客船200客位,高速客船20230客位,客滚船202300总吨并且20230客位; (十)经营省际内河客船运输的:普通客船200客位,高速客船20
6、230客位,客滚船202300总吨并且50客位; (十一)经营省内内河客船运输的。普通客船20230客位,高速客船50客位,客滚船300总吨并且50客位。 同时经营油船和化学品船运输或者同时经营普通客船和高速客船运输的,总运力规模可以合并计算,但每一船舶种类应当至少拥有一艘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舶。 交通运输部可以针对因市场需求有限,致使从事水路运输的企业运力规模无法满足第一款要求的情况,公布低于第一款规定的总运力规模的特定区域。 第九条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应当至少配备1名经营专职管理人员,并配备满足以下数量要求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 (一)经营沿海普通货船1至2023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
7、;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21至3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3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二)经营内河普通货船1至2023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5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51至2023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2023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三)经营沿海散装液体危险品船或者客船1至5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6至2023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2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四)经营内河散装液体危险品船或者客船1至2023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21至3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30艘以上
8、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前款规定的专职管理人员应当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内不得在船上或者其他企业兼职。 经营普通货船运输企业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不低于大副、大管轮任职的从业资历。 经营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企业的最高管理层中至少有1人专职负责平安管理工作并具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船长或者轮机长任职的从业资历;其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与其所经营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船长、轮机长任职的从业资历。 第十条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可以将其所属船舶的平安与防污染管理委托具有国内船舶管理业经营资格的船舶管理企业代管。
9、 在有效代管期内,委托企业可以不按照第九条第一款中要求的按照经营船舶的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但是应当至少分别配备1人。 第十一条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个体经营者应当拥有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舶,并取得与其经营船舶相对应的有效内河船员适任证书。 第十二条经营国内水路运输的船舶应当持有配发的船舶营业运输证,并持有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或者船舶入级证书、船舶最低平安配员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平安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内的船舶还应当持有有效的“平安管理证书或者“临时平安管理证书。 第三章经营资质审批 第十三条申请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向
10、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要求的相应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受理申请的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实申报材料中的原件和复印件后,盖章确认复印件的内容与原件一致,将材料原件退还申请人;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那么规定的审批权限,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逐级转报至有审批权的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申请经营国内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的,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或者转报材料后的2023个工作日内,根据申报材料和实地调查情况,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条件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束后,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
11、当及时将评估报告和申报材料一并转报至有相应审批权限的交通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评估的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组织复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评估方法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交通主管部门在收到申报或者转报材料后,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作出许可决定,并且向申请人颁发水路运输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且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 第十七条应当事人申请,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对于筹建期的企业颁发水路运输许可证(筹建专用)。企业凭筹
12、建批准文件和水路运输许可证(筹建专用)办理购建船舶、工商注册登记等手续。 第十八条符合以下情形并经交通运输部批准,中国企业可以租用外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从事不超过两个航次或者期限为30日的临时运输或者拖航: (一)确实没有满足所申请的运输或者拖航要求的中国籍船舶; (二)停靠的港口或者水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开放的港口或者水域。 第十九条租用外国籍船舶进行临时运输或者拖航的中国企业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提交申请书及能够证明符合第十八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情形的相关材料。申请书应当说明该申请事项的理由、承运的货物、运输航次或者期间、停靠港口、船舶名称、船舶类型、船舶国籍及船舶的适航状况等
13、。 交通运输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符合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作出许可决定并且颁发许可文件;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且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 第二十条从事国内船舶运输或者拖航的外国籍船舶,应当遵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批准的范围和期限进行运输或者拖航。 第二十一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的审批程序和期限,本规定未作要求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那么、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申请经营国内水路运输或者扩大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范围,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
14、以下相应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包括申请的经营范围、运力规模及其来源; (二)可行性报告,包括客货源市场分析及落实情况、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营运经济效益分析;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筹建的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即可)及其复印件; (四)企业股东的根本情况和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证明文件,法人股东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自然人股东提供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五)公司章程及其复印件,固定办公场所使用证明及其复印件; (六)组织机构的设置和本规定第九条要求的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专职管理人员名单、任职文件、身份证、任职资历材料、劳动合同(筹建的提供意向协议即可)等及
15、其复印件; (七)包括生产经营管理与平安管理制度在内的企业根本管理制度; (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平安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需要建立平安管理体系的,应当提供有效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应提供其与船舶管理企业签订的平安与防污染管理协议、船舶管理企业的水路运输效劳许可证和有效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 (九)拟由其经营并投入国内水路运输的船舶来源证明文件和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或者船舶入级证书、船舶最低平安配员证书及其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平安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内的船舶还应当提供有效的“平安管理证书或者“临时平安管理证书及其复印件; (十)经营客船运输的,应当提供与经营航线停靠站点的港口经营人达成的靠泊港航协议及其复印件,或者已经对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