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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新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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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大额补充医疗保险 通知 根据市医保中心发202320号“XX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开展XX市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为解决我市参保职工超过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医疗费用问题,XX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与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陕西分公司合作,投保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和谐盛世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团体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待遇享受人员范围 参加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并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且按时足额缴费的参保职工。 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医疗费用补助范围 (一)门诊医疗费用补助范围和比

2、例: 一个年度内,参保职工门诊施治肾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服用抗排斥药、恶性肿瘤放化疗,享受根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待遇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局部累计超过1500元以上至2023000元的局部,由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补助40%。 (二)住院医疗费用补助范围和比例 1、参保职工住院费用中符合根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局部、起付标准以上个人按比例负担局部以及乙类药品个人自付 局部,由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按医疗机构级别分别给与补助,即三级医疗机构补助20%,二级医疗机构补助30%,一级医疗机构补助40%。 2、在一个年度内,参保职工因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有 关规定并超过大额医疗补助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

3、的医疗费用,由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补助95%。 三、门诊医疗费用补助流程 符合门诊医疗费补助范围的参保职工,于每年1月5日至2月 15日,把上年度门诊施治肾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服用抗排斥药、恶性肿瘤放化疗的资料包括XX市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检查、治疗、病种治疗费用报销单(个人联)、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挂账票据(个人联)、定点零售药店门诊挂账票据(个人联)、医保病历本)统一送公司医保办,由医保办汇总后统一报送人保健康联合办公室。 四、住院医疗费用补助流程 (一)住院费用补助流程 2023年4月1日后住院的参保职工,出院后,需提供XX市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报销单(个人联)、医保病历本,到公司

4、医保办,由公司医保办每月统一申报。 (二)超过大额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住院费用补助流程 在一个年度内,参保职工因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有关 规定并超过大额医疗补助保险最高支付限额(2023年最高支付限额是40万)以上的医疗费用,本人需向公司医保办提供相关资料(包 括住院病案首页、长期临时遗嘱单、费用清单、住院发票、医院级别证明(异地就医提供)、医保病历本、患者家庭地址及联系 ),由公司医保办收齐资料,统一申报。 五、本通知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 第二篇: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制度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标准补充医疗保险申报工作的各项流程,现特就相关事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

5、适用于公司全体参险员工。 第三条补充医疗保险的缴费管理、单据审核和申报、投诉协调、政策解答、存档备查等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 第四条每年自补充医疗保险合同签订完毕后一个月内,人力资源部对关联年度内的申报和理赔要求以书面公告形式予以公开;参险员工应自收到相关书面文件并阅读相关条款后,履行签字确认手续。 如出现对申报要求存在疑问情形,可自收到文件15日内以书面或 的方式向人力资源部进行咨询。 第五条参险员工如有怀孕、患特殊病和重大疾病情形的,由本人或本人的直系亲属自确诊之日起2023个工作日内凭由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病历和特殊病登记记录表向人力资源部履行书面报备手续。 第六条申报各类补充医疗

6、保险工程的相关期限,按照如下要求执行: (一)门(急)诊大额医疗费和i、ii类门诊特殊病的申报期限。 1.凡于每年6月30日之前,当年年度内医疗费用超过2022元的,联网结算局部可于7月25日至31日期间向人力资源部进行申报。 2.上一年度联网结算局部和医疗费未足社会保险起付线局部,于每年1至2月的25日至月底期间进行申报。 3.上一年度非联网结算局部,于每年4至5月的25日至月底期间进行申报。 4.如联网结算局部涉及金额较大且经济确有困难的,可进行提前申报,但首次申报金额的下限不得低于2022元,之后每次申报金额的下限不得低于202300元。 (二)住院医疗费和生育医疗费的申报期限。自与指定

7、医院结算完毕后30日内进行申报。 (三)重大疾病的申报期限。自指定医院确诊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第七条参险员工在办理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工程申报和接收手续时,要依照公司的统一要求进行申报和接收,而且必须由本人签字确认。 交接时,双方需履行填报补充医疗保险审核交接台帐的书面签字交接手续,在签字的同时还需准确写明交接日期。如在人力资源部进行申报单据初审或保险公司审核后,出现不符合要求做退回补办处理的,同样要履行书面签字交接手续。 第八条人力资源部负责于收到申报单据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如有不符合制度之情形应做退回补办处理。凡申报单据初审合格的,需于收到申报单据起2023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工作

8、。 各部门和收费站的主管经理、站长负责统一向人力资源部交报部属员工的申报凭证,也可委派专职负责员工进行统一申报,但必须报人力资源部进行书面备案。凡属个人独立申报的,人力资源部将不予受理。 第九条人力资源部应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台帐,及时动态记录参险员工的申报和赔付等情况,以备核查。补充医疗保险台帐应包括参险员工姓名、申报理赔工程、申报单据金额、申报单据数量、申报日期、年度申报次数、提交日期、理赔金额、理赔日期等内容。 第十条在补充医疗保险操作过程中,凡有如下情形将对责任人进行绩效考核扣分处理: (一)未依照制度做好管理台帐相关工作的。其中主要包括未建立管理台帐、未及时记录管理台帐和管理台帐与实际情

9、况不符等情形。 (二)未依照制度履行交接手续的; (三)无特殊原因造成工作延迟,并因此而遭到投诉的; (四)公司做出整改要求,但仍未予以整改的; (五)其他视同情形的。 第十一条凡出现以下未按制度进行医疗保险申报且严重影响参险员工和公司利益情形的,一经查实那么视为严重违纪,公司将取消其参险资格并做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一)非参险员工本人进行医治的; (二)开具与参险员工本人所患病症不相符药品费用的; (三)其他视同行为的。 第十二条凡未依照本制度规定进行操作并造成任何负面后果的,公司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同时因此而造成的任何损失均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项和出现重大变更情形的,公司将

10、以其他类型的标准性文件予以调整和补充。 第十四条本制度于202223年3月1日起执行,自2023年3月31日废止。 第三篇: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管理规定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根据关于建立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为进一步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妥善解决公司职工医药费负担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适用范围 已参加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统筹且与企业签订了5年及其以上劳动合同的职工(含内部退养职工)、退休职工(以下简称“职工)。 第三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坚持与根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那么,坚持合理负担原那么。 第

11、四条公司制定并执行统一的补充医疗保险补助方法,由各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筹集 第五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各单位按实发工资总额的4%从本钱费用中提取。 第六条各单位工会组织设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管理账户,实行专户存储,单独核算,统筹用于本单位职工的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必须专款专用,各年度余额结转下年滚存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三章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报销工程、标准及要求第七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报销住院医疗费的工程、标准及票据要求。 (一)职工非因工伤、病住院医疗费用,经当地医疗保险中心认可,并按一定比例报销(包括大病医疗保险、职工互助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

12、的局部,每次到达500元以上(含500元)2023万元以内(不含2023万元),所在单位可根据其工龄长短按一定比例给予报销,工龄满30年以上的报销95%,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报销90%,工龄满2023年、不满20年的报销80%,2023年以下工龄的报销70%;超过2023万元以上(含2023万元),工龄满30年以上的报销99%,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报销96%,工龄满2023年、不满20年的报销93%,2023年以下工龄的报销90%。 (二)职工非因工伤、病住院的医疗费用,经当地医疗保险中心认可,应由当地医疗保险中心报销,但因其本年度在当地医疗保险中心报销的医药费已到达限额而不能报销

13、的,所在单位可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给予报销。 (三)职工伤、病住院治疗的入院手续和出院结帐手续,由本人或家属自行办理。需要单位报销补充医疗保险费的,需将当地医疗保险中心出具的医疗费结帐票据和单位领导签批的病假书、医疗费报销申请书交给所在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审签登记,再由所在单位工会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第八条陪护费 (一)职工工伤住院或患重特大病住院,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请人护理的,由本人申请,医院出具陪护证明,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由其家属自行安排护理,所在单位根据住院地域不同分别支付不同的陪护费,在县级、地州级城市医院住院的支付50元/天,在省城医院住院的支付80元/天。 (二)职工工伤住院治疗,伤情

14、较轻并在当地住院治疗,生活能根本自理的,其所在单位不支付陪护费。 (三)职工外出就医交通费由本人自负,单位不予补助。第九条职工因病就诊,住院医疗费按上述标准给予报销。其他就诊费用在根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缺乏时,凭有效医疗发票按以下规定进行报销。 (一)职工经所在地医保中心审核认定为特殊慢性病病人的,按以下标准报销门诊费。 1.患糖尿病、二级以上心功能不全、系统性红斑狼疮、瘫痪的,年度最高报销限额为每人每年5000元。 2.患尿毒症、肝硬化和癌症的,年度最高报销限额为每人每年2023000元。 (二)职工因病就诊(上述特殊慢性病除外)的,年度最高报销限额3000元。 (三)以每年1月1日计算的实际工龄,确定职工当年度可报销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档次标准。 (四)员工提供合规报销票据,由职工所在部门负责人、人事部门负责人以及工会负责人审核审批后,由工会财务负责支付相关费用。报销时,需提供有效医疗发票和相关材料。 第四章补充医疗保险费报销的相关规定第十条根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职工互助医疗保险不予报销的药品、诊疗效劳工程、全自费工程以及员工因本人违法乱纪、寻畔闹事、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医疗事故等情形发生的医疗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特殊慢性病病人每年要按照当地医疗保险机构的规定参加复查和认定。 第五章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管理和监督第十二条为加强补充医疗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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