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业卫生(危害)管理制度 1、新工人上岗前,医疗部门必须进身体健康检查,不适于从事矿山井下作业时,不得录用,患有呼吸系统,心血管系统疾病者不得从事接触有毒有害气体的作业; 2、对职业病和其他病患者,应调离原工作岗位; 3、在淋水的井筒内作业,要设防水圈,井下巷道内淋水,要导入排水沟,人员来往的巷道经常清扫杂物和污泥,定期清洗岩壁,保持井下卫生: 4、地面和井下各作业地点附近必须设饮水站,及时供应清洁开水,并设专人供应饮水,饮水容器必须有保温装置并加盖上锁,送保健食品的器具要经常消毒,巷道内的空气必须新鲜不受污染; 5、每一个中段应在项板岩石稳定,回风巷道处设置厕所,经常清扫和消毒,保持井下卫生
2、: 6、井上和地面各作业地点的噪声水平,不得超过90 分贝(A声级); 7、各坑口应设保健站或医务室,并备有 、急救药品箱和担架,班组长应学会急救知识,医务部门每年要进行培训; 8、井下凿岩必须湿式作业,不能出干货,爆破后要洗 刷巷道: 9、必须搞好矿区环境卫生,作到文明生产; 10、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要提交职业病危害预防评价报告; 11、每年要对职业病重点人员进行医疗诊断,对接触危害人员进行普查,必须对职业病重点人员建立健康监护挡案; 12、井下空气中氧气含量不得低于20%,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8; 13、对井下通风、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温度、湿度、噪声等应定期检测,发现超标,应及时采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