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清水江文书研究争议问题评述清水江文书研究争议问题评述 摘要:围绕清水汪文书来源、地权制度与观念、林业商品经济、政府与市场、法律多元与纠纷解决等 6 个争议问题,评述清水江文书研究的最新进展,并就比较史、计量史、社会史、经济史、民族史和学科对话等 6 条研究进路提出了建议。关键词:清水江文书;争议问题;研究进路 中图分类号:K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621X(2015)01-0045-18 清水江是洞庭湖水系之一的沅水的主源,是指流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境内的麻江、凯里、丹寨、黄平、施秉、镇远、三穗、天柱、锦屏、黎平、榕江、雷山、剑河、台江等县市的这段,约有 376 公里,流域
2、面积约为 14883 平方公里,其中又分为南哨、瑶光、八卦、亮江、洪洲五大支流。本书所指的清水江流域主要是指这五大支流地区。“清水江文书”是指清水江流域苗族、侗族、汉族等各族民户家庭里所收存的,明清两朝、民国乃至新中国成立后这一时段里用汉字书写的各类民问文书的总称。包括土地租佃契约、土地买卖契约、土地典当契约、山林转让契约、山林租佃契约、析产分家合同、山场座簿、山场清册、归户册、账簿、纳税单、算命单、合卺书、婚书、择日单、过继书、风水单、档案、图册、碑铭、信函、日记、诉讼词稿、说唱词、小学国文教材抄本、族谱家规、乡规民约、政府文告等,内容涉及土地制度、林业经营方式、商业运输、租佃关系、分股程序
3、、族群定位、民族认同、宗法制度、土司制度、里甲制度、赋役制度、司法诉讼、民问纠纷解决、民族习惯法、宗教信仰、风土民俗,是清水江流域社会数百年历史变迁的真实写照。目前所见文书最早者为明成化二年(1466 年),最晚近的文书形成于 20 世纪中叶,时问跨度 500 年。估计锦屏、天柱、黎平、三穗、剑河等县,遗存文书总量可能高达 30 至 50 万件。清水江文书的发现是继甲骨文、汉晋竹简、敦煌文书、明清档案、徽州文书之后,中国历史文化上的又一重大文献成果。它填补了西南地区契约文书特别是中国林业契约较少系统发现的空白,具有历史学、社会学、经济学、民族学、生态学和法学等多学科研究价值,具备了建构“清水江
4、学”的前景。2011 年 11 月,“清水江文书整理与研究”获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立项,中山大学、贵州大学和凯里学院三校同时中标。“清水江文书”研究为学界广泛瞩目,据中国知网的不完全收录,1980 年至 2014 年 8 月期问,清水江文书研究的相关论文,多达 420 篇,其中 2012 年多达 87 篇。公开出版清水江文书研究的专著 10 部,博士论文 6 篇。清水江文书研究“综述”文章,2008 年至2014 年先后有多篇发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研究的进展。但多数综述,或局限于林业的单一主题,或主要进行研究成果的学科归纳、分类和简单述评,看不出“清水江文书”研究的争议问题及论证逻辑、推进
5、过程。因此,有必要以重要争议问题为线索进行评述的必要。毕竟“问题史学”是一切学科建构的基础,任何文书资料的价值只有通过问题研究而得以展示。“争生知”。归纳争议问题,把其争议论点摆出来,并进行简要评价,以便进一步深入研究。当然,以下争议问题并不一定反映了全部研究领域的进展,但可以反映相当范围内的前沿进展。一、清水江文书来源问题 清水江契约文书的来源,一般均持“契约东来”说。有学者认为:“徽帮等外省商人带来了江南地区先进的汉族文化(包括直接为经济服务的契约文化)”,并分析契约传播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有学者进一步认为:“历史上苗、侗民族没有文字,只能借助内地汉族地区土地买卖中定型的契约形式体现这
6、种买卖关系。说明了当时较高势能的内地法律文化向民族地区流动,国家法和汉族地区民间法文化向这一地区的侵润。”契约如何东来并普及的?有学者指出,雍正三年(1725 年),云贵总督鄂尔泰奏准的经理仲苗事宜十一条就有“苗多占地仇杀,令契开明界趾,官给印信承业”“同名各照祖先造册,不知本姓者为立姓”二条,表明田土契约在清水江流域的推行,是清朝前期官府倡导和推行的。无姓名无以立契。在汉字契约传八之前,清水江流域使用的是“割木契”。苗疆有刻木为凭的传统,容易与汉文契约交融,是契约能够迅速在苗疆发展的文化背景。苗族和侗族分别有议榔和台款传统,为此后地方治理的议约化提供了原始的文化源泉。以上观点综合起来,早就基
7、本回答了部分学者的问题:“这种契约文书记载的格式是从什么时候传入这些地区?是通过什么途径进行?什么人在其中发挥关键作用?官方和民问所处的地位和承担的作用各是什么?是否与明清官府在少数民族地区推行的改土归流政策直接有关?在这些契约文书出现前,这些地区的土地转移又是通过什么方式进行?”关于清水江文书、中原地区文书的异同,目前存在两种观点,或认为异大于同,或认为同大于异。有学者就认为,“锦屏契约最早产生于何时已难稽考。从目前发现的情况来看,在康熙时期锦屏的土地契约文书即已形成了有别于中原地区土地契约文书的特有形式,到乾隆时则已较规范和成熟”。但是,其并没有阐述二者在形式上的区别。有学者把清水江文书,
8、或称之为“中国苗侗民族混农林契约文书”,或称之为“中国苗族混农林契约文书”,通过命名强调与中原地区文书的区别。其实,清水江文书具有一定的民族性,但归根结底是用汉字书写的;清水江流域的生产方式也是农林间作、农林混作。但是,徽州等中原山区的明清生产何尝不是农林间作。虽然说“越是民族的,越是世界的”,但是不能孤立而狭隘地从某个少数民族史看待清水江文书,而应该从多民族融合交流的角度来看待清水江文书,客观地评价异同。有学者认为,与中国内地契约比较,贵州苗族山林买卖契约的主要内容大同小异,它们虽产生于不同地区,但在契式上都必具立契人、土地产权来源、出卖原因、地产范围、买主、地价、买卖双方权利义务、有关立契手续等项基本内容。这种共性表现了中国封建社会中独具特色的中国契约文化。还有学者认为:“苗侗村寨的诉状格式和案情叙述方式与汉族地区相似,并无太大区别。”有学者研究民国时期的天柱文书中地契,认为:“其地权转移文书的内容与书写格式与汉族地区的极为相似。”当然,二者是存在某些具体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