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工程规划审批监察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xx市政府关于xxxx镇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批复及xx镇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委审批通过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凡在xx镇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项建设工程,必须遵守本方法。 第二章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管理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房屋建筑、烟囱、水塔、储罐、城市雕塑等,应当按照本细那么规定向规划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新建、改建、扩建以下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按前款规定,向规划部门申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 一具有根底、墙壁、屋面的临时性房屋建筑; 二临时性围墙、大门、车棚等; 三沿城市主要道路、广场设置的各类广告设施; 四城市主要道路、广场两侧建筑及其他地段重要公共建筑的门面改造、装修工程; 五临时用地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条任何单位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河道、桥涵、铁路、管线、地下通道等工程,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条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以以下图件: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工程的有效批准文件; 三拟建用地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权属证书; 四拟建范围的现状地形图; 五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 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
3、准的规划设计总图; 七拟建工程的总平面布置图、立面图立面效果图示至少应两种不同造型,按比例尺制作; 八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设计方案的意见; 九结构、根底鉴定报告书接层或改建的。 第六条经xx镇城市规划建设评议委员会议成员到拟建建设工程地点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并审查同意后,由旗建设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按照要求制作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公示牌内容主要包括: 一建设工程工程规划审批根本情况; 二建筑物平面布局图、立面效果图、鸟瞰图组团及立面夜景设计效果必须按比例尺做,以防失真; 三各项规划技术指标; 四建设单位名称、法人代表; 五监督举报 。 公示牌要统一
4、标准和规格,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设立。 第七条申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图件。 第八条领取建设工程设计要点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提交以以以下图件: 一建设工程有效批准文件; 二拟建用地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土地权属证书; 三拟建范围的现状图,对有特殊要求的工程还需提交拟建范围的地下现状综合管线图。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的有效期为6个月,建设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内向规划管理部门申报规划设计方案。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满前20天内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自行失效,建设单位应当重新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
5、要点。对获准延期的,规划管理部门对原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提出调整意见。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的延期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开工建设。确需延迟开工日期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延期。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延期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条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确需延长使用期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原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划管理部门重新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满或因城市建设需要不能继续使用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无条件撤除。 第十一条根据xx
6、市城市建筑退离道路红线管理规定赤政发1992242号文件,在城市道路两侧建设的各类房屋建筑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商业、商业和住宅、商业和办公混合建筑以及其他营业性建筑,应按营业面积计算,每百平方米营业建筑面积设停车场面积22.5平方米。 第十二条新建房屋建筑间距确实定应按xx市城市建筑间距管理规定赤政发1992241号文件执行如有新的建筑间距管理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新建房屋建筑退让用地边界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用地边界另一侧已有相邻建筑的,应当符合建筑间距规定的相应要求。 二其他建筑类型或者布置形式退让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按修建性规划要求,由规划管理部门在规划设计
7、要点中确定。 第十四条禁止在规划路幅内建设房屋建筑。经鉴定确系危房的,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在原地按照原面积、原高度进行翻建。 第十五条城市绿化用地范围内不得建设与园林、绿化工程无关的房屋建筑。 第十六条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文物无关的其他工程建设,如有特殊需要,必须经原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在规划及现有的高压供电走廊控制范围内不得建设任何影响平安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八条任何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压占城市地下管线,其退让管线的距离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定。 第十九条XX县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必须按照批准的规划实施。已按照规划建成的居住片区,原那么
8、上不得增建、扩建、改建,确需增建的,须经公示听取各方意见后,由原审批的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公示方法由规划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对分期实施或者正在实施的居住片区,如需对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调整且影响与已售房屋相邻关系的,必须经公示并听取已购房业主意见后,由原审批的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沿街新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虽不沿街但到达一定高度以上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按照城市夜景灯光规划设置夜景灯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和验收。 第二十一条城市雕塑的建设,应当表达城市特色,与环境景观相协调。对重大题材或者设置与城市重要地段的城市雕塑,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9、前由xx镇城市规划建设评议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在现有和规划道路下埋设管线,应当按照管线规划综合的断面进行安排。通信管线工程应当按照共同管沟进行规划设计,其管线埋设必须进入共同管沟。对因条件限制暂不能按规划位置敷设而又急需施工的管线工程,规划部门可以发给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城市建设需要必须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无条件迁移。 第二十三条地下管线埋设深度: 一给水、排水管线其管顶覆土厚度应当大于冻土厚度,保证管道不冻畅通; 二在车行道上过街横管应满包,回填使用沙粒白灰土的地下管线其管顶覆土厚度应当不小于1.1米。 第二十四条新建道路内的各种管线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预留支管或者接
10、口。 第二十五条新建桥梁需敷设管线的,应当与桥梁同步设计,同步建设、不能同步建设的,应当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 第二十六条严格控制在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上增设机动车出入口,确属必须的,应当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主城、XX县区的以下地区禁止新建各类架空管线: 一城市主要道路、商业步行街以及已经实施杆线下地工程的其他道路红线范围内以及两侧建筑退让范围内; 二市民广场、公共绿地范围内以及周边区域; 三新建住宅小区范围内。 主城、XX县区范围内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地区,以及主城、XX县区范围以外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地区,严格控制新建各类架空杆线。确需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八条严
11、格审批管理,全力推进“阳光规划工程。建立健全规划建设工程行政许可前公告制度。在做出规划行政许可前,要在媒体及建设现场刊登公告,广泛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举行听证会,提高城市规划审批的透明度。 第三章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察管理 第二十九条永久性建设工程和由规划管理部门指定的临时性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申报验线,经核准签章前方可开工。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验线前撤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按照要求全部撤除后,规划管理部门方可组织现场验线。 第三十一条申报验线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在完成建设工程
12、施工场地的清理、平整并实地放线后,向规划管理部门报送验线申请单; 二规划管理部门收到验线书面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核验,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签章。确需修改核准尺寸的,由规划管理部门核准后重新验线; 三建筑工程施工至底层地面设计标高时、管线施工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持验线申请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复验,经现场复验并核准签章前方可继续施工。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期间,应当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设置在施工现场对外醒目处。 第三十三条新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道路、桥梁、铁路、管线、地下通道等工程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委托进行工程竣工测量。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擅自改变工程功能、位置、
13、尺寸、平面布局、立面的,不按要求修正的不予验收、不予房屋登记发证。 第三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向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划管理部门申请,由旗规划委统一组织规划验收。 第三十六条规划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筑物的位置及功能、层数、高度、立面; 二附属用房、绿化道路等平面布局及各类配套工程的实施情况; 三应当撤除的原有房屋及施工用房等临时建筑的撤除情况。 第三十七条申报规划验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向规划管理部门填报验收申请表,并附以以以下图件: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核准的总平面图、平面图、主要部位剖面图等施工设计图,包括核准变更图件; 3、核准的验线单; 4、
14、规划管理部门指定的其他图件; 5、经规划委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验收; 二规划委进行现场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纪要。规划管理部门在验收合格单上签字盖章,对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 三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凭旗规划委审批纪要、验收纪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办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第四章罚那么 第三十八条实行履行规划承诺书制度。建设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向监督部门履行规划承诺书,如建设单位不严格履行规划,监督部门按承诺书兑现奖惩。对违法违规的建设单位进行政府网上公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在xx内禁止参加各类建设工程的招投标。 第三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对以下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工程,由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撤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一违反城市总体规划的用地性质使用土地的; 二占用规划道路路幅范围的; 三违反本方法关于建筑间距、建筑退让红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规定的。未按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平面、立面建设和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