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提供利用制度 1、凡查阅和借用干部人事档案,利用单位必须派中共党员干部持查阅干部档案审批表和工作证到保管档案单位办理查阅借用手续,不得凭借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和行政介绍信查阅和借用干部人事档案。 2、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单位,要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是否提供或提供什么材料,查档人只能根据查卷用途查阅有关局部,任何个人不得查阅和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3、查阅借用干部人事档案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复制档案内容。因工作需要利用档案材料取证的必须请示主管干部档案工作的同志批准后才能复制拍摄。 4、查阅借用干部人事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拆卸、涂改、圈划、折叠、批注、抽取和撤换档案材料。要注意保护档案不得弄脏弄湿,阅档时严禁吸烟,查阅借用档案一定要登记。 5、干部人事档案一般不外错,如必须借出使用时,要说明理由,经主管部门批准,并严格履行借用手续,期限为半个月,如需延长需办续借手续,不得擅自转借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