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级政府投资工程评审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强化政府投资工程资金监督管理,标准政府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政府投(融)资工程的评审管理。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评审是指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工程的工程预算进行评估和审查以及对有关财政性专项资金工程支出情况进行专项审核的行为。 第四条政府投资工程评审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合理的原那么,应标准评审程序,严格评审标准,保证评审工作的客观公正。 第五条本方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包括使用中央、
2、省、市级财政性资金进行投资建设的工程,具体评审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类建设工程;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工程; (三)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工程;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工程;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维护修缮和更新改造工程。 上述范围内纳入评审的额度为60万元以上(含60万元)的工程类工程和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重点修缮及更新类等工程。 第六条政府投资工程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工程预算; (二)工程根本建设程序和根本建设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建设工程财政性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七条政府投资工程评审工作由市财政局所属的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市评审中
3、心)进行。 第八条市财政局是政府投资工程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政府投资工程评审管理制度,指导政府投资工程评审业务工作; (二)根据财政预算安排及有关工程投资方案确定政府投资评审工程,提出评审要求并下达评审任务; (三)负责协调市评审中心在政府投资工程评审工作中与工程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的关系,会同有关部门对经确认的评审结果进行处理; (四)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批复市评审中心的评审报告。 第九条市评审中心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承担政府投资工程政策等有关课题的研究,为投资决策提供信息资料; (二)负责政府投资工程的预算评审; (三)参与政府投资工程
4、招标的有关工作; (四)参与政府投资工程的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绩效评价; (五)接受并完成上级财政部门所委托的评审任务。 第十条市评审中心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组织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内容出具报告书。报告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三)合理确定评审结论,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市评审中心对工程进行评审时,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向市评审中心提供投资评审所需的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积极配合市
5、评审中心的调查取证工作,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市评审中心出具的评审结论,应在收到评审结论3日内进行核对并签署意见。在规定时间内不签署意见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第十二条市评审中心对政府投资工程的预算可以进行全过程评审和单项评审。 第十三条市评审中心在评审过程中需对工程建设的设计、监理等资料进行核实、取证时,有关单位应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市评审中心对建设单位送审资料完整齐全的建设工程,自送达之日起,投资额在500万元以内的,8个工作日之内评审完毕;投资额在500万元-2022万元的,12个工作日之内评审完毕;投资额在2022万元-5000万元的,15个工作日之内评审完毕;投资额
6、在5000万元以上的,20个工作日之内评审完毕。特大型建设工程,评审工作日可适当延长。 市评审中心应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在规定的评审时间内完成评审任务。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工程实行先评审后招标的程序。市财政局以评审结论为依据安排工程资金方案,建设单位招标的最高限价不得突破相应的财政工程资金方案。市财政局和市政府投(融)资机构按招标后签订的施工合同拨付工程资金。 第十六条因特殊情况不能纳入评审的工程,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直接进入招标投标程序。市财政局依据招标结果,考虑前期费用等因素下达建设工程预算。 第十七条市评审中心不得向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市财政安排解决。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工程评审工作实行特邀监督员制度,由监察、审计、建设、交通等部门对评审工作程序、质量进行监督。市评审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方法有关规定,出具虚假评审报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在评审中发现工程建设单位存在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报请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5页 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