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仓库防火平安管理 第一章 总 那么第一条 为了加强仓库消防平安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那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那么。第二条 仓库消防平安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那么。仓库消防平安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第三条 本规那么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第四条 本规那么适用于由国家、集体和个体经营的储存物品的各类仓库、堆栈、货场。储存火药、炸药、火工品和军工物资的仓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五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标准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仓库
2、峻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六条 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平安管理工作。第七条 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以下职责:一、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二、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平安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三、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平安素质;四、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五、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职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六、定期总结消防平安工作,实施奖惩。第八条 国家储藏库、专业仓库应
3、当配备专职消防干部;其他仓库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第九条 国家储藏库、专业仓库和火灾危险性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仓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第十条 各类仓库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第十一条 仓库防火负责人确实定和变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专职消防干部、人员和专职消防队长的配备与更换,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第十二条 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平安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第十三条 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第十四条 仓库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带班人员应当认真检查,催促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