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调查核实权运用问题探析程辉摘 要:民事调查核实权是赋予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权的重要手段和保障,检察机关运用好调查核实权有利于民事法律监督效果的提升。但目前民事调查核实权在实践应用中存在履职意识不到位、发挥作用不明显、取得效果不突出等实际问题。检察机关解决这些问题,一要充分认清调查核实权的重要性,更新办案理念;二要充分挖掘自身优势和资源,整合现有调查核实力量,切实发挥民事调查核实方面应有的作用;三要明确调查核实权应用标准,赋予其刚性。关键词:调查核实权 法律监督 民事诉讼近年来,检察机关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逐年上升,要加强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就应该充分运用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民事调查核实权,提高
2、自身的监督能力,提升民事法律监督效果,满足人民群众对民事诉讼监督方面的更高需求。一、民事调查核实权的应用现状一调查核实权的主要内容调查核实权是检察机关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需要,采取调取卷宗、询问相关人员、调取相关证据、勘验、鉴定等方式,就案件的相关情况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予以调查核实的一项职权。调查核实权运用的目的就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和调取、收集证据。在民事诉讼监督过程中,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检察机关通常会对一些实体类证据、程序性证据和审判人员、执行人员违法行为类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其中实体类证据调查核实的内容主要包括:当事人受客观条件限制难以取得的新证据;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当
3、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主要证据,申请法院调取而法院未调取的;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案件所需要的证据。就案件类别而言,民事执行活动监督中的拖延发放执行款、消极执行、选择执行、乱执行等问题,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案件中的审判人员违法行为,虚假诉讼监督中针对民间借贷、离婚案件财产分割、破产清算等虚假诉讼“高发区,单凭调阅已有案件卷宗很难找到案件的突破口,必须加大查处力度,善于运用调查核实权查证、查实相关线索,综合运用渎职行为调查、抗诉、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移送案件线索等手段和方式全方位进行监督,进而在线索发现、案件突破、证据固定等方面收到良好的监督效果。另外,对于作出不支持监督的案件,除认
4、真做好息诉罢访工作和化解矛盾工作外,目前也越来越多地需要用到调查核实,以消除当事人对案件相关证据的疑虑,引导其接受和履行法院的生效裁判,维护好生效裁判的权威及社会的稳定。二调查核实权的运用现状司法实践中,民事检察部门通过调查核实关键证据提出抗诉或提请抗诉的案件,有足够的证据支撑,获得法院改判或上级检察机关支持提出抗诉的比例较大,以2023年至2023年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20件案件为例,其中法院再审改判和调解的13件,而检察机关采用调查核实证据提出抗诉的3件案件全部得到改判,这一方面说明审判监督程序中法检两家对证据重视,另一方面也说明调查核实权是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重要措施和有效保障。
5、尤其是在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的案件中,如果经调查核实发现用于定案的主要证据不具有合法性、关联性和客观性,法院再审会全部支持检察机关的提抗意见。但是,目前通过调查核实证据提出抗诉类案件占提出抗诉总数的比例较小,调查核实在诉讼监督中的作用发挥得还不够充分,尤其是在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可能存在违法行为、民事执行活动可能存在违法情形和虚假诉讼的领域。三调查核实权的法律依据调查核实权的现行法律规定主要有:一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二是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那么试行以下简称民事诉讼监督规那么第50条规
6、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当事人意见,必要时可以听证或者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民事诉讼监督规那么第5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调阅人民法院的卷宗。通过拷贝电子卷、查阅、复制、摘录等方式能够满足办案需要的,可以不调阅诉讼卷宗。民事诉讼监督规那么第65条至73条对调查核实权适用条件、调查措施及程序方法等作了更加明确、细化的规定。三是2023年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予以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均可使用调查核实权,进一步拓宽了调查核实权的适用范围,对于检察机关而言具有重大历史和现实意义。四是最高人民检察院2023年2月26日公布实施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
7、定第13条规定,检察官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有应当依照本规定提出检察建议情形的,应当报经检察长决定,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做到事实清楚、准确。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14条规定,检察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调查核实:查询、调取、复制相关证据材料;向当事人、有关知情人員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了解情况;听取被建议单位意见;咨询专业人员、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对专门问题的意见;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现场走访、查验;查明事实所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二、调查核实权运用不充分的原因一认识缺乏办案人员针对民事申请监督案件调查权行使还存在不同认识。有观点认为民事诉讼是解决私权纠纷的,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很大的意思自治,检
8、察机关不应过多的使用调查权打破民事诉讼平衡,这种思想限制了一些办案人员在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中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的积极性。在涉及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可能存在违法行为、民事执行活动可能存在违法情形的领域,更是存在畏难思想,更多的是将线索移交相关纪检部门,存在不愿调查监督、不敢调查监督的情形,造成办案人员片面实行案卷审查,甚至出现消极无为、懒散懈怠,不愿开展必要的调查核实工作,思想认识和工作措施都处于被动落伍的局面。二调查人员少、不专业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存在重刑轻民的思想,民事检察人员占检察机关办案人员总数比重较小,基层检察院普遍存在人员少、人员弱的情况。随着民事申诉持续上升,监督案件大量积压,现有
9、的民事检察人员疲于被动性应对案件的书面审查工作,没有精力和心思去进行更进一步的调查核实工作。另外,法院的审判庭按照民事行政案件的类别进行了专业设置,检察机关的民事内设机构与审判机关的民事审判机构的设置明显不对等,机构的不对等更突显检察机关人员在法律监督过程中对证据的把握及调查核实不细致、不专业。限于人员、调查能力和手段,即便发现了案件存在的问题,也无法做到深入调查和调研分析,浅尝辄止,达不到应有的调查效果。三立法保障不够,调查手段单一目前,对调查核实权的规定散见于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比拟原那么笼统,刚性缺乏,手段单一。针对不同类别案件未对调查核实权运用的范围、启动方
10、式和行使方式进行区分,现有法律规定的不够细致。实践中,在办理虚假诉讼案件过程中,就经常碰到涉案单位和当事人不配合调查取证的情况,给办案人员查清案件事实,厘清法律关系制造了很多困难。在办理涉及国有财产保护的案件过程中,如果不赋予检察机关进行及时扣押、划拨、冻结涉案单位或个人财产等强制性手段,会造成关键证据难以获取,国家利益难以得到保护的情况发生。三、充分发挥调查核实权职能作用的几点建议一适应新需求,树立正确的调查观,敢于调查监督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从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各项法律监督职能来看,检察机关通过办理案件实现对侦查权、审判权以及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
11、法律监督,最终维护法律的统一意志。为实现这一目的,就要求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积极主动的利用检察权监督法律的运行过程,即法律监督必须是能动的。这种能动属性表达在工作方式上便是要求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过程中采用合法手段主动履行职责,而这种合法手段具体表达在民事检察监督过程中的,便是调查核实权。现阶段,办案人员一定要认清民事检察工作相比于刑事监督比拟落后的局面还没有改变,要提升民事案件的监督效果,民事检察人员要树立正确的监督观、调查观,敢于监督调查。充分利用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调查权办理一批政治效果好、监督质量高、社会影响大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进一步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事检察监督工作日益增长的新需求。
12、理念一新天地宽,新作为要有新理念指导,新理念需要真作为去实现。做好民事诉讼监督工作,首先涉及的问题即是发现问题,进而了解情况,进行核实。这种了解、核实,实际上就是调查,只要是为了法律监督目的,在法定的程序范围内我们要敢于主动出击,放弃畏难思想,及时针对民事监督案件中需要调查核实的关键点进行调查,固定证据,为提出抗诉、发出再审或做好申请人息诉工作打下坚实的事实和证据根底。二增强人员力量,注重调查素能培养,善于调查监督专业的机构和人员是做好工作的前提和根底,随着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系统性、重构性改革的到来,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法律监督总体布局已经形成。检察机关要解决“重刑轻民问题,要加
13、强民事检察人员配备,优先将有侦查、调查经验的办案人员调配到民事檢察部门,也可以建立专门的调查机构协作办案人员进行调查取证。要加强业务培训,提升办案人员的调查取证能力,特别是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总结出急需重点监督的案件类别,就怎样制定调查方案、标准调查活动、做好调查笔录等作出详细标准,有针对性的进行调查取证能力的培训。例如,针对民事虚假诉讼、审判人员可能存在违法行为和民事执行活动可能存在违法情形的领域进行调查取证能力的专项培训,补齐短板,及时解决办案人员对相关案件把握不准、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的问题。要加强调查核实权研究,强化调查核实权运行保障。坚持审查与调查相结合,转变“坐堂问案办案模式,既发挥
14、民事检察监督能动性,又不超越监督职能。三立法明确调查权的范围和程序,增强调查刚性,标准调查监督从检察机关开展历程来看,从履行传统的批捕起诉职能到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再到民事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不断强化。今后检察工作肯定会以强化法律监督职能作为突破点和工作增长点,这就需要不断完善法律监督的手段和措施。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有助于解决民事诉讼职能面临的困境,提升检察机关监督效果。一是在立法应当赋予调查权一定的刚性。针对目前被监督对象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不强,不配合检察机关进行调查情况时有发生的问题,立法应当赋予调查核实权具有适当的强制性措施,所谓“适当,是指不像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侦查手段那样严苛, 对人的强制措施应尽量防止,但可以增加一些对物的强制措施和手段,比方在办理涉及国家利益的案件过程中,可以赋予检察机关行使扣押、划拨、冻结等强制性手段。二是标准不同案件的调查范围和程序。在办案实践根底上,加强调查研究,针对民事检察不同类别案件对调查权的需求,进行细化区分,条件成熟可以制定诸如民事检察监督调查方法等标准性文件,明确调查范围、程序、措施和处理方式等内容,细化监督调查内容,标准监督程序,强化调查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