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割、电焊的“十不烧规定 1、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特种平安操作证的人员,不准进行焊、割作业。2、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作业,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进行焊、割。3、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得进行焊、割。4、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平安时,不得进行焊、割。5、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排除危险性之前,不准进行焊、割。6、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行的平安措施之前,不准焊、割。7、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8、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平安措施之前,不准焊、割。9、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时,不准焊、割。10、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准焊、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