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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昌吉州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新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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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昌吉州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工程管理暂行方法 关于转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方法和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财政局、环保局: 根据全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电视 会议精神,中央财政从202223年起设立了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为标准我省农村环保专项资金和工程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解决农村突出环境问题,现将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印发的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方法(附件1)和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印发的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管理暂行方法(附件2)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同时就加强我省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和工程管理提出以下

2、要求: 一、要切实加强对资金使用管理和工程实施进度的监督检查,确保202223年已安排的农村环保工程在202223年6月底前完成。工程完工后,由各市、县(市)人民政府上报省级财政、环保部门申请验收。已确定的工程实施方案作为工程验收的依据,原那么上不得调整、降低治理目标及压缩投资规模。 二、农村环保专项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度,各地财政、环保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拨付的审核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专项核算;要协调工程所在地村镇,及时落实工程配套资金和工程建成后的运行费用;工程完工后,继续催促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保障,确保工程如期完工并能充分发挥效益。 三、要组织工程单位及时收集和整理村庄整治前后的

3、相关资料。根据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建立农村环保工程公示制度,及时将整治工程的安排和资金的使用、相关管理制度、考核验收情况等在门户网站上公布,同时催促工程所在地村镇按照村务公开要求,向当地群众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1附件: 1.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方法 2.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管理暂行方法二九年五月十九日 附件1: 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标准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4、国办发(202223)11号)要求,并结合农村环保工作特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为支持农村环境保护,鼓励各地有效解决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突出问题,促进农村生态示范建设而设立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对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村庄,实行以奖促治;对通过生态环境建设到达生态示范建设标准的村镇,实行“以奖代补。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那么。 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 第五条实行“以奖促治方式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以奖促治资金)重点支持以下内容: (一)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二)农村生活污水

5、和垃圾处理; (三)畜禽养殖污染治理; (四)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治理; (五)农业面源污染和土壤污染防治; (六)其他与村庄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环境综合整治措施。 “以奖促治资金主要用于符合以上内容的农村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或工程支出。 第六条实行“以奖代补方式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以奖代补资金)重点支持通过开展生态示范建设,到达环境保护部有关生态示范建设标准的村镇。 “以奖代补资金主要用于农村生态示范成果稳固和提高所需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或工程,以及环境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支出等。 第七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及奖金和公务车辆、办公用房购建等支出。 第八条工程前期经费以及考核验收

6、、开展监督监测等工作经费由环境保护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列入部门预算安排。 第九条各地在申请专项资金的同时,应通过地方财政和村庄自筹落实农村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或工程建成后的运行费用,以确保环境综合整治的持续效果。 第三章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条建立专项资金考核奖励机制,由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对各地专项资金和工程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在中央财政下达资金预算后的20个工作日内,及时下达专项资金预算。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县级财政、环保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拨付工作的审核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7、。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连续两年未动用的,未动用资金一律作 为财政拨款净结余处理。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在申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时,应同时提出净结余资金安排建议,报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审批。 第四章专项资金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财政部将会同环境保护部或委托评审机构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违反规定,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地方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和考核,确保专项资金按规定使用。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支持的村镇应当按照政务公开要求,将专项

8、资金安排和使用详细情况、工程安排和具体实施情况等向受益地区农民张榜公布。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将有关情况在财政和环境保护部门的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布,以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附那么 第十八条省级财政和环保部门,可以根据本方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法,报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备案。 4第十九条本方法自202223年5月1日起实施。 附件2: 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标准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支持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管理,确保工程顺利实施,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是指为有效解决农村突出环境问题、改善农村环境质量而开展的环境污染防

9、治设施建设和综合性污染治理工程。 第三条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的管理和实施,坚持“中央引导、地方推动,遵循“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公开透明、追踪问效的管理原那么。 第四条各地应加大农村环保投入力度,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和机制,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建立农民参与制度,充分调动农民参与的积极性,鼓励农民投工投劳。 第五条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申报和组织实施,市级以上环保、财政部门负责组织申报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工程申报和审批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财政部根据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和年度预算安排原那么及重点,联合发布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申报通知,规定申报具体事宜。 第七条农

10、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由县级人民政府申报,经市级环保和财政部门审核(已实行省直管县的除外,下同),由省级环保和财政部门审查汇总,联合 5报送环境保护部和财政部。申报材料主要包括资金申请报告、工程申报方案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等。 工程申报方案内容包括。村庄根本情况,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治理方案(预期实现目标、拟采取的主要措施、进度安排、效益分析)、资金需求和筹措方案、工程实施后运行保障措施等。 第八条各地环保部门应结合当地特点,选取农村环保适用技术指导工程申报,保障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效果。 第九条省、市级环保和财政部门对县级人民政府申报的工程按照以下原那么进行审查: (一)符合中央财政资金年度支持重点。申

11、报的工程应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年度申报通知所支持重点保持一致。 (二)符合规划要求。各地应在全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范围内,统筹安排工程,逐年申请,分阶段实施。 (三)位于污染防治重点流域、区域。各地应根据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支持的重点流域、区域范围,结合本地农村环保实际,针对各类问题区域分布特征,选取重点地区优先开展治理。 (四)工程实施条件成熟、资金筹措方案可行。申报的工程应根据当地经济开展水平、自然生态环境条件、污染现状、环境综合整治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合理确定治理技术和规模,做到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可行,杜绝重复投资和形象工程。 第十条环境保护部会同财政部对各地报送的工程组织审查,确定

12、支持工程清单。 第三章工程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实行报备制度。省级财政下达资金预算后的20个工作日内,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完成工程实施方案的修改完善工作,经市级环保、财政部门审批后,报省级环保、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内容一经审查批准,原那么上不得调整,不得降低治理目标要求、压缩投资规模等。如确需调整的,须报省级环保和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前方可执行。省级环保和财政部门要将有关调整情况随同年度工程执行情况报告报环境保护部和财政部备案。 第四章考核验收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省级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加强工程的考核验收工作,考核验收方法应结合各地情况自行制定,报环境保护部

13、、财政部备案。 第十四条省级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工程结束后的2个月之内完成验收工作。工程验收合格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催促工程所在地的村镇,明确农村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主体,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工程维修、养护、运行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工程充分发挥效益。 第十五条省级环保和财政部门应于每年2月底之前将上年度工程执行情况报告报环境保护部和财政部,工程执行情况报告的内容包括工程实施进展和成效、中央和地方资金到位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管理措施、考核验收情况等。 第十六条环境保护部会同财政部对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的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在各地工程执行情况报告和抽查情况的根底上进行考核。抽查和考核的重点主要包

14、括:治理目标完成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以及取得的实效等。 第十七条建立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公示制度。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的管理方法、申报指南、考核验收方法,以及专项资金的安排情况、工程考核验收情况等应及时在各级环保和财政部门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本方法及相关要求的,环境保护部和财政部将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取消申报资格以及停止资金安排或追缴已拨付资金等措施予以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那么 第十九条省级环保和财政部门可根据本方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法,报环境保护部和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条本方法自202223年5月1日起实施。 第10页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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