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日常检查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管,标准日常税收管理行为,及时发现和有效防范税务违法案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那么,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税收管理日常检查是指税收管理部门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不涉及立案核查与系统审计行为的日常管理行为。 本方法所称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户籍管理类(税务登记、注销、停歇业、非正常户和漏征漏管户的清查),税源管理类(调查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个体税收定额变化、申报情况核查、纳税催报、税款催缴、税收优惠政策检查),税基管理类(发票管理与使用检查
2、、税控装置推广与使用的检查、纳税人根底信息采集核查、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查、纳税评估问询和疑点情况的核查、到达立案标准的案件移送)等。 第三条税收管理日常检查根本业务流程。检查确定、检查实施、检查审理、检查执行、移交稽查、整理归档和报告制度等组成。 第四条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分为。简易程序与审理,一般程序与审理。对涉及税款、滞纳金、罚款和必须进入ctais系统检查模块操作的检查,要实行一般程序与审理;其他类型检查处理允许使用简易程序与审理。 第五条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工作要与其他征管工作协调一致,做好与流转税、所得税、稽查局、法规等工作的衔接。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局
3、征管处、稽查局负责全省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各设区市国税局征收管理科(处)、稽查局负责本辖区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各县(市、区)国税局负责本局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工作的实施。 第七条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实行内部查、审别离。各县(市、区)局的征管科、税务分局承担日常检查工作的检查、执行工作。各县(市、区)局的税政法规科或税务分局的法规或综合业务岗位负责税收管理日常检查的审理。 第八条各级国税机关的征管部门要加强对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工作的领导,逐步建立、完善日常检查工作制度,积极引入竞争鼓励机制,培训、锻炼征管日常检查人员并加强廉政监督。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九条省局征管处、稽
4、查局负责税收检查的业务组织、指导、监控、培训、考核及经验推广等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修订本方法,明确职责、处理权限和工作程序,并结合ctais与辅助软件推广应用的实际,适时制定、修改日常检查工作规程。 第十条各设区市国税局征管科(处)负责本局系统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工作的组织管理、上情下达、汇总上报和考核监督,并做好与流转税、所得税、稽查局、法规等部门的协调。 第十一条各县(区)、市局的征管科、税务分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局范围内属于本方法第二条规定的工作内容。 第十二条各县(市、区)国税局政策法规科负责处分在xx元以上(含本数)违法行为案件的审理;县(市、区)国税局管理科和各税务分局的综合业务岗位负责本局
5、处分xx元以下或按规定不予处分的日常检查的审理,并报法规科备案。以上两项审理均以本局的名义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分告知书或决定书等。 第四章检查程序 第一节检查确定 第十三条对相关部门转来税收管理案源,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确定检查对象并完成检查工作,有特殊情况的,报县级局分管局长批准后延长至1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发票协查。根据全国税务协查信息系统协查信息分配,按规定时间要求完成协查。 第十五条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针对年度所得税汇缴工作安排确定的检查对象,各税源管理部门根据管辖范围分配工作任务,并按所得税汇缴工作要求时限完成。 除第十三、十四、十五条检查内容外,对其他日常税收管理内容的检查,各县(区)、市局的征管科、税务分局均应结合实际确定检查对象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二节检查实施 第十六条税收管理日常检查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日常检查实施时,应当出具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告知被查纳税人检查的时间、范围和所需要准备的资料、情况等,税务检查人员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实施重点检查(具体范围由各设区市局确定)时必须实行双人下户。 第十七条日常检查可采取审核、调查、询问、确认或实地检查的方式进行。 第4页 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