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事处房屋征收安置方案 为进一步规XX县区办事处区域内的房屋征收安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县城市总体规划和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适用范围及安置对象确实定 县办事处城市规划区内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征收的,并由原集体建设转让的或自行建设的,适用本方案。 二、征收房屋面积确实定 被征收房屋面积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正房面积,具体以产权证登记面积或职能部门核定的面积为准。 三、安置房屋建设 安置房屋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的原那么,按公寓式住房6+1模式自行建设,建筑面积约为120平方米和90平方米两种户型。 四、安置房的选址 安置房的选地应当符合县城市规划,实行划地建设、
2、集中安置的原那么。 五、安置标准确实定 房屋安置标准以被征收房屋的正房建筑面积为计算依据。 (一)安置面积系数设定 1.有权证者,安置系数为1; 2.无权证者。已接受处分者,安置系数为0.9;未接受处分但长期居住的,安置系数为0.6。 (二)安置面积比例设定 房屋层高在2.8m(含2.8m)以上为一个自然层,小于2.8m的及坡屋顶不予计算层数。 1.一层结构的房屋,安置比例为13.5; 2.两层(含两层)以上结构的房屋,安置比例为11.8; (三)安置面积确定 安置面积为被征收房屋正房面积与安置系数、安置比例的乘积(即房屋安置面积=征收房屋正房面积安置系数安置比例)。 (四)安置套数确定 根据
3、确定的被征收人的安置面积与被征收人选定的户型相应核定,剩余安置面积缺乏一套的,按选定的户型面积采取四舍五入的方式确定。被征收房屋每栋安置最多不超过五套,缺乏一套者按一套(90)进行安置。 (五)安置面积调节 房屋安置面积与安置套数总面积不符的,缺乏或多余局部以金额补差的形式进行调节,调节标准按每平方米500元计算。 六、其他 1、征收房屋的补偿,参照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规定执行。 2、本方案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内容总结(1)办事处房屋征收安置方案 为进一步规XX县区办事处区域内的房屋征收安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县城市总体规划和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2)二、征收房屋面积确实定 被征收房屋面积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正房面积,具体以产权证登记面积或职能部门核定的面积为准(3)(二)安置面积比例设定 房屋层高在2.8m(含2.8m)以上为一个自然层,小于2.8m的及坡屋顶不予计算层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