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海无涯民事诉讼法论文篇一:民事诉讼法论文我国民事诉讼的瑕疵民事诉讼制度是一个复杂的处理民事诉讼纠纷的体系和系统。在这一个系统中,它详细包含了假设干的诉讼制度,例如起诉制度、财产保全制度、先予执行制度、调解制度、庭审制度、判决制度、上诉制度、再审制度和执行制度等等。所谓民事诉讼体制,是指一种特定的、相对稳定的诉讼构造。1991 年我国颁行的民事诉讼法在总结司法实践经历的根底上, 为处理群体性纠纷,吸收借鉴美国的集团诉讼和日本的选定当事人诉讼的立法经历,确立了我国群体诉讼的制度代表人诉讼制度。1992 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lt;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假设干征询题的意见对该制度进一步
2、作了详细标准。一、代表人诉讼制度对处理群体性纠纷的重要意义群体性诉讼制度的主要功能是:1.处理主体众多与诉讼程序空间容量有限的矛盾, 扩大司法处理纠纷的功能;2.保证诉讼标的一样或者属于同一品种的纠纷能够获得一样的裁判, 防止法院做出矛盾的判决;3.加强单个受害者抗衡现代高技术企业或者行业等具有强大实力的组织的才能, 实在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4.降低诉讼本钱、提高诉讼效率。二、现阶段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局限性(一)、从诉讼本钱来看(1), 在提起诉讼之前, 意图提起代表人诉讼的当事人必须与其他当事人联络, 征求各个当事人提出诉讼的意向、其后要彼此商谈详细的诉讼恳求、推举适当的诉讼代表人选,
3、搜集相关证据材料、物色满意的代理律师等需要大量的人力和财力;(2) 在提起诉讼后, 举凡诉讼恳求变更或者放弃、成认对方的诉讼恳求、进展和解和撤诉等诉讼事项发生, 都必须在所有的当事人之间征询意见并达成共识, 才能做出相应的诉讼对策, 而涉及诉讼代表人变更的, 又必须重新确定代表人,这期间也需要花费。(3) 交通费、律师代理费等等诉讼费用。代表人诉讼涉及的受害人愈多, 搜寻有关信息和达成诉讼合意就越困难, 当事人需要付出的买卖本钱也就越大。总之,过高的诉讼本钱为纠纷当事人提起代表人诉讼设置了难以跨越的门槛。(二)从当事人适格的角度来看传统理论强调诉讼当事人必须与案件有直截了当的利害关系, 如此的
4、当事人才是适格当事人。传统的民事诉讼主体适格理论在现代型诉讼中同样遭到了冲击和挑战。现代型诉讼的特点是: “纷争当事人一方常常是数量众多且处于弱势的受害者, 从而在人数和利益等方面具有集团性行业扩散性。44 作为现代型诉讼的集团诉讼也往往超越个人的利害关系, 其争议因具有公共性而得以社会化和政治化, 即群体性纠纷的大量出现, 已经使单独个人的私益征询题, 变成了一个广泛的公益征询题。55 而传统的诉权理论及当事人适格征询题那么关闭了公共利益保护之门。一定程度上也关闭了个人权益保护之门。2022 年发生的日本“东芝笔记本、“三菱汽车事件中,众多中国消费者无法通过便利有效的群体诉讼机制来实现对其受
5、损权利的救济确实是如此一个典型事例。(三)从诉讼代表人诉讼代表人产生及权限角度1、 诉讼代表人诉讼代表人产生:我国诉讼代表人产生需要经被代表人的推荐、商定及受权。但群体诉讼人数众多且不确定性以及分布的广泛性, 就决定了充分的受权是不可能的, 而且获得意见一致的受权更是有特别大难度。即便实现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权, 也仅仅是登记范围内权利人的受权,由于代表人并不能代表那些遭到损害却没有登记的人们, 而他们及其遭到的损害却是客观存在着。能够说,这个制度的本身确实是以牺牲权利人的局部诉权的行使为代价的。2、 诉讼代表人诉讼代表人的权限:民事诉讼法规定:“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恳求或者成认对方当事人的诉
6、讼恳求,进展和解,必须经被代表人同意。使代表人在诉讼中处分实体权利困难重重,由于代表人诉讼中当事人人数中众多,居住分散,处分实体权利要征得全体当事人的同意,不仅代表人要花费大量的时间、人力和物力,造成诉讼拖延,增大了诉讼本钱,而且当事人人数众多,极易造成意见不统一,使得代表人无法行使代表权,最终导致代表人诉讼无法进展。(四)、从诉讼标的同一的角度诉讼标的同一或属于同一品种的这一诉讼要件,导致代表人诉讼的提起要遭到十分严格的限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4 条、第55 条规定,当事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其诉讼标的为同一或同一品种的,当事人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其诉讼标的为同一品种的。这两条规定说明
7、,我国代表人诉讼适用范围是以诉讼标的同一或同一品种为前提,共同诉讼人之间不能因存在共同的“法律征询题或事实征询题提起代表人诉讼。实践中因同一事实造成众多当事人损害时,不同的当事人按照不同的法律规定,可能有的用合同关系起诉,可能有的用侵权行为起诉,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并不同一,也不是同一品种的,如此就导致造成众多当事人损害的事实一样,诉讼标的并不同一或同种,在这种情况下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尽管受害人众多,也因不符合代表人诉讼的要件而不能提起代表人诉讼。三、完毕语我国正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立,民事诉讼法是与广阔劳动人民息息相关的法律,保障人民的合法权利,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但是,我国的民事诉
8、讼法还有些缺乏,这就需要我们国家的相关人员积极的进展修正和补充,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而,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完善还有一条漫长的路要走!篇二:民诉试述法院调解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于2023年2月4号起正式施行,新的司法解释对法院调解制度作了修正,使得法院调解制度更加完善。法院调解制度作为一种传统司法资源,有效地处理了诸多的民事纠纷,对化解社会矛盾、快速调理经济关系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主要以我国现行法院调解制度为研究对象,结合我国法院调解实践,找出法院调解制度中存在的征询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关键词:法院调解 纠纷处理 自愿原那么目录一、法院调解的原那么
9、. 1(一)当事人自愿原那么 . 1(二)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那么 . 1(三)合法原那么 . 1(四)公开原那么 . 2二、法院调解的用范围 . 2三、调解结果 . 2四、法院调解制度存在的征询题 . 2(一)自愿原那么在民事诉讼调解中的异化 . 2(二)“和稀泥现象严峻 . 3(三)局部审讯人员久拖不决现象严峻 . 3五、法院调解制度的完善 . 3(一)给予当事人完全的意思自由并从制度层面加以保障 . 3(二)加强人民调解指导制度 . 4(三)规定当事人申请调解的期限和法院进展调解的次数 . 4结论 . 5(一)当事人自愿原那么民事诉讼法第96条:“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
10、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犯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93条和民诉解释第142条都是关于当事人自愿原那么的描绘。调解在本质上是一种以合意为核心要素的处理纠纷的方式,这种合意是私法上意思自治原那么在纠纷处理领域的延伸,故自愿原那么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处于调解原那么的核心,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是调解制度能否健康开展,能否真正有效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自愿原那么在实践中表达为程序上的自愿和实体上的自愿两层含义。在程序上,这种自愿原那么表达为当事人主动向人民法院申请用调解的方式处理纠纷或者同意人民法院以调解处理纠纷,至因而否调解当事人享有完全的自由决定权。在实体上,自愿原那么表达为当事人双方在人民法院调解达成的协议必须
11、是双方互谅互让、自愿协商的结果。坚持自愿原那么是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重要表现。违犯这一原那么,往往达不成调解协议,即便勉强达成了调解协议,也难以由当事人自动履行协议的义务内容。因而,人民法院在调解案件过程中,应不断坚持自愿原那么。(二)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那么所谓查明事实,确实是要查明纠纷发生的缘故、通过以及双方争吵的焦点等内容。所谓分清是非是指协助当事人按照事实和法律,实事求是,全面公正地划分双方当事人在纠纷中应负的民事责任。查明事实是分清是非,划分责任的前提;分清是非是查明事实的接着。在调解中坚持这一原那么,既是调解的根底,又可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协议处理纠纷。(三)合法原那么合法
12、原那么是指人民法院主持的调解活动和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规定。首先,调解在程序上要合法,审讯人员主持调解活动,应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那么和程序进展;其次,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要符合有关实体法的规定。调解协议是对当事人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作出确实认或处分,从这一点上讲,调解书和判决书都是对民事争议的一种实体裁断,只有严格恪守实体法的规定,才能保证案件的正确处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而,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的内容应当严格审查,对违犯法律规定和国家政策,损害国家、集体或别人利益的调解协议,不得以调解书予以确认。(四)公开原那么这一原那么主要规定在民诉解释第146条
13、。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调解过程不公开,但是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调解协议内容原那么上不公开,主持调解和参与调解的人员,对调解过程和调解过程中知悉的国家机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等信息应当保密,但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别人合法利益的情况下可公开调解协议中的内容。法院调解的适用范围主要规定在民诉解释第143条。法院调解作为民事诉讼法的一项根本原那么和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重要方式,具有广泛的适用性。从案件性质上说,凡属于民事权利义务争议而引起的民事案件,都可适用调解方式处理;从诉讼程序上来说,在一般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以及审讯监视程序中,都可适用法院调解,人民法院依特别程序、催促
14、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由于不属于民事权利义务争议,不适用法院调解。三、调解结果关于法院调解的结果主要规定在民诉解释第148条、第151条和第530条。诉讼中的调解协议,通过法院确认即具有法律上的效力,诉讼中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一般由人民法院制造调解书,确认其效力,不需要制造调解书的调解协议,由法院记笔录,确认其效力。诉讼中的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确认并送达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人民法院有权强迫执行。四、法院调解制度存在的征询题(一)自愿原那么在民事诉讼调解中的异化自愿原那么是法院调解中的核心原那么,当事人是否自愿关系到调解的成败。然而,在我国的民事诉讼调解过程中,法官担任着调解人和裁决者的双重角色,由于目前法院仍存在以结案率、上诉率、调解率的上下论政绩的现象,且存在严格的错案追查责任等等,如此,法官基于多方面的考虑,便会首当其冲地选择结案快、风险小、可躲避法律征询题又省时省力的调解诉讼方式,从而以手中的裁判权压制当事人,强迫其接受调解,有局部审法官拿出调解意见,强加给双方当事人,擅自点头定案。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