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厂职工行政处分实施细那么 第一条根据厂职工奖惩暂行方法,特制定本实施细那么。 第二条职工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的,企业可依据其过错的轻重,及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大小,对其本人或负有管理、领导责任的人员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观察、开除等行政处分。 第三条经常迟到、早退,经批评教育不改的,1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5次以上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四条连续旷工3天以上(不含节假日,下同)7天以下,或1年内累计旷工7天以上15天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五条没有完成岗位职责规定的任务,对整体工作带来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记大
2、过处分;造成特大损失的视情节给予降级、撤职、留用观察处分。 第六条工作时间脱岗、睡觉、干私活,或做其它与工作无关的事,一年内发生3次以上的给予警告处分;影响工作,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记大过处分;造成特大损失的视情节给予降级、撤职、留用观察、开除处分。 第七条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调动、指挥的,给予警告处分。影响工作,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记大过处分;造成特大损失的视情节给予降级、撤职、留用观察、开除处分。 第八条酗酒、寻衅闹事、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记大过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降级处分;造成特
3、大损失的视情节给予撤职、留用观察、开除处分。 第九条在对外交往中,违反有关制度规定,给企业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记大过处分;造成特大损失的视情节给予降级、撤职、留用观察处分。 第十条丧失保密文件及人事、技术档案资料等,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 第十一条造成企业知识产权被侵犯或泄露企业秘密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较大损失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处分,负有管理责任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处分,负有管理责任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特大损失的直接责任者给予留用查看处分,负有管理责任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二条有贪污、盗窃、行贿、受贿
4、、诈骗等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者,视情节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观察、开除处分。负有管理责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 第十三条疏于防范,造成企业财产被盗、被骗、丧失,造成较大损失的直接责任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对负有管理责任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处分,负有管理责任的给予记过处分,负有领导责任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特大损失的直接责任者视情节给予降级、撤职、留用观察处分,负有管理责任的给予记大过处分,负有领导责任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四条利用职务之便,侵占企业财物或挥霍浪费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观察、开除处分
5、;对重大以上损失负有管理责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对特大损失负有领导责任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五条违反国家、企业治安管理的相关规定或者有破坏计算机网络平安行为的,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处分;受到治安拘留处分的视情节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观察、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发生重大技术操作事故、发生重大以上设备事故的直接责任者,视情节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观察、开除处分;对负有管理责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第十七条发生伤亡事故的有关责任者: (一)重伤事故 1、发生一次重伤1-2人事故的主要责任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6、负有主要管理责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2、发生一次重伤3人以上事故的重要和主要责任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负有重要和主要管理责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二)死亡事故 1、发生一次死亡1人的死亡事故的重要和主要责任者,视情节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观察处分;负有主要管理责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 2、发生一次死亡2人或死亡1人并重伤2人以上(含2人)、轻伤5人以上的事故,重要和主要责任者视情节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观察、开除处分;负有重要和主要管理责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 3、发生一次死亡3
7、人以上2023人以下的重大死亡事故,重要和主要责任者视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观察、开除处分,负有重要和主要管理责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观察处分; 4、发生死亡2023人以上的特大死亡事故加重处分。 第十八条发生火灾事故的有关责任者: 一般火灾事故 发生一般火灾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但财产损失严重的,视情节给予主要责任者警告、记过处分;负有主要管理责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处分。 发生一般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产生重大影响的,视情节给予重要和主要责任者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负有重要和主要管理责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重大火灾事故 发生重大火灾事故,未造成
8、人员伤亡但财产损失严重的,视情节给予重要和主要责任者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负有重要和主要管理责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产生重大影响的,视情节给予重要和主要责任者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观察处分;负有重要和主要管理责任的视情节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特大火灾事故 发生特大火灾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但财产损失严重,视情节给予重要和主要责任者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观察处分;负有重要和主要管理责任的视情节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 发生特大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产生重大影响的,视情节给予重要和主要责任者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9、职、留用观察、开除处分;负有重要和主要管理责任的视情节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观察处分。 第十九条发生伤亡事故、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急性中毒事故,提供伪证,伪造或成心破坏事故现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 第二十条专业管理人员、副科级以上干部违章指挥,发生技术操作、设备、火灾、平安等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特大损失的视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观察处分。 第二十一条触犯刑律,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缓刑的以及被劳动教养的给予留用观察处分。 第二十二条违反方案生育有关规定的视情节给予降级、撤职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留用观察处分。 第二
10、十三条触犯刑律,被判处有期以上徒刑(不含缓刑)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四条受到留用观察处分期间无悔改表现或又犯有严重错误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给予职工留用观察处分,观察期限为1至2年。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2年以上的,可适当延长留用观察期。职工留用观察期间计算工龄。职工在留用观察期间发根本生活费,计算劳动保险待遇时可将本人原工资作为基数。对留用观察期间出色完成各项任务或有立功表现的,经处分审批单位核实,可决定减少留用观察期或取消留用观察期。 第二十六条发生有重大影响的操作、设备、伤亡、火灾事故,造成重大以上损失,以及涉及领导干部责任的,由行政监察部门负责审理。 第二十七条给予职工行政处
11、分按以下程序审批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处理决定: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由厂长办公会决定,经征求工会意见,操作岗位人员报上级劳开工资部门备案,管理、技术岗位人员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在本单位内公布; 留用观察处分由厂长办公会讨论,经征求工会意见,操作岗位人员报上级工会、劳开工资部门审批,管理、技术岗位人员报上级工会、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在本单位内公布; 副科级以上干部撤职处分按管理权限决定,经征求工会意见后予以公布,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开除处分由厂长提出,经厂职代会讨论通过,操作岗位人员报上级工会、劳开工资部门审批,管理、技术岗位人员报上级工会、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在本单位内公布。 第
12、二十八条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职工在受处分满6个月以后,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职工在满一年以后,受到留用观察处分的职工在被批准恢复为正式职工以后,恢复正常职工待遇。 第二十九条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如本人不服,可以在公布处分决定后十日内提出申诉,或通过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或到上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但在未改变原处分决定以前,仍按原处分决定执行。 第三十条职工受到行政处分,其工资、效益工资(奖金)及有关福利待遇等,按企业的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给予职工降级的处分,降级的幅度一般为一级,最多不超过两级。 第三十二条撤职处分针对聘任的副科级以上干部,对于受到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其级
13、别和职务工资。 第三十三条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按劳动(聘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不再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本细那么涉及的技术操作事故、设备事故、标准,按相关专业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细那么涉及的损失按以下标准划分: 较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2023万元以下; 重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2023万元以上,20230万元以下; 特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20230万元以上。 第三十六条本细那么涉及的生产平安事故划分: 重伤事故:按国家有关重伤范围的规定确定; 死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死亡39人的事故; 特大死亡事故。死亡2023人以上的事故。
14、 第三十七条火灾等级划分: 重大火灾(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死亡3人以上;重伤2023人以上;死亡、重伤2023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特大火灾(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死亡2023人以上;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20230万元以上。 不具有前两项情形的为一般火灾。 第三十八条本细那么中,造成事故或损失的有关责任者按以下区分: 负有管理责任的包括班组长、车间负责人、厂机关科室管理人员和负责人。 负有领导责任的包括车间主要领导、厂领导。 伤亡事故、火灾事故涉及的重要、主要责任者,重要、主要管理责任者按相关专业的规定区分。 第三十九条本细那么中涉及的金额、人数、天数和次数等,凡表述为“以上的,均包括本数;凡表述为“以下的,均不包括本数。 第四十条本细那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在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新出台的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政策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