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 失业保险金如何领取深圳失业保险金 领取方法 一、失业保险待遇的申领 (一)申领条件 XX市户籍失业员工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1、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具有劳动能力; 2、在XX市连续工作一年以上; 3、失业后按规定进行登记并有求职意向; 4、原工作单位按规定缴纳了失业保险费。 (二)待遇工程 1、失业保险金;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生活困难补助金;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三)提供的材料 1、填写XX市失业保险金申领审核表; 2、XX市失业员工证复印件(验原件); 3、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验原件); 4、工、农、中、建四家国有商业银
2、行中任一家银行个人活期储蓄存折(户名帐号页)复印件(验原件); 5、属市外调入的,须提供调入XX市前连续工龄的档案材料。 (四)失业保险金申领程序 1、员工在失业登记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后60日内,应到XX市社保机构失业保险部门办理申领手续; 2、当月申领的员工提供上述所需材料,经审核符合领取条件的,发给XX市失业员工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决定书;不符合领取条件的,发给XX市失业员工审领失业保险不予受理决定书; 3、社保机构基金偿付部门复核并通过银行于次月2023日前支付失业保险待遇。 (五)计发标准和停发情形 1、计发标准: (1)失业保险金的月发放标准为上年市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资的80%; (2)失
3、业保险金发放期限按失业员工失业前连续工作年限每满6个月计发1个月,但最高不超过24个月; (3)失业员工重新就业满一年后再次失业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时间按其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计算; (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距退休年龄缺乏二年的失业员工,可申请延长失业保险金发放期限至退休时止。 2、失业员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停发其失业保险待遇。 (1)再就业(参加了社会保险视为再就业); (2)到国(境)外定居; (3)已办理退休手续; (4)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劳动部门所属的就业效劳机构介绍的职业; (5)劳动教养或被判入监服刑; (6)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 二、一次性申领失业
4、保险金方法 (一)申领条件 失业员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行组织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以申请一次性支付余下期限应当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二)申领程序 1、填写XX市失业保险金一次性申领审核表; 2、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3、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XX市失业员工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决定书。 三、申领生活困难补助金方法 (一)申领条件 失业员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家庭人均收入低于XX市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或有其他困难而无法维持根本生活的,可以申请生活困难补助金。 (二)申领程序 1、填写XX市失业员工生活困难补助金申领审核表; 2、经社保机构失业保险社保部门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按不超过
5、本人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40%计发。 四、办理XX市劳动保障卡 失业员工办理XX市劳动保障卡,须提供市公安机关认可的第二代身份证联网照相馆的数码照片回执,在社保机构失业保险部门打印制证单后制卡。 失业保险金如何领取 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十三条具备以下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
6、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根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介绍效劳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报户口所在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自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之日起20日内,持缴纳失业保险的有关材料将职工的档案转移到职工户口所在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的证明,并书面
7、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十六条失业人员应当在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用人单位开具的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同时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在职期间被劳动教养或者判刑收监执行,被解除劳动教养或者刑满释放的失业人员应当在回京落户之日起60日内,按照本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 第十七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 (一)累计缴费时间1年以上不满2年的,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8、; (二)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的,可以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三)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的,可以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四)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的,可以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五)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的,按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方法计算,确定增发的月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保险费缴费时间按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累计计算。本市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时间,计发失业保险金时合并计算。 不属于1994年XX省人民政府发布的XX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实施范围,按照本规定新参加失业保险的单
9、位的职工,本规定实施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时间,计发失业保险金时合并计算。 第十八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第十九条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实定及调整,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按照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那么,结合本市经济开展状况及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后执行。 第二十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从事个体经营、兴办企业,凭其营业执照,
10、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将其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给本人。 第二十一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按有关规定转移。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的时间,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每满1年发给1个月生活补助,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其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不含因打架斗殴或交通事故等行为致伤、致残的)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医院就诊的,可以补助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
11、金总额60%至80%的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为: (一)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60%;累计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60%。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2023年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65%;累计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65%。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2023年不满15年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70%;累计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70%。 (四)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75%;累计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75%。 (五)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80%;累计医疗
12、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80%。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危重病,按前款规定给予补助后,个人及其家庭负担医疗费仍确有困难的,由本人申请,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给予一次性补助。但补助标准不得超过本人应领失业保险金总额的200%。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方案生育规定生育或采取方案生育措施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第二十四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本市在职职工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发给丧葬补助金。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抚恤金标准按失业人员死亡当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数额和供养人数发给。供养一人的,给付6个月;供养两人的,给付9个月;供养三人或三人以上的,给付12个月。 第二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9页 共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