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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出租屋消防安全应急预案.doc

上传人:sc****y 文档编号:964476 上传时间:2023-04-16 格式:DOC 页数:34 大小:3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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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出租屋消防平安应急预案 为加强和标准住所处消防平安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平安管理规定,结合住所处实际,特制定本消防平安应急预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开展观,从维护广阔住户的人身平安和公私财产平安,确保平安,实现住所处全面、协调、可持续开展,建设“一强三优现代住所处的开展战略目标出发,构造“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反响灵敏,运转高效的消防平安应急体系,全面提高住所处应对火灾的能力。 二、制定预案的目的 制定消防应急预案,是为了在住所处面临突发火灾事故时,能够统一指挥,及时有效地整合人力、物力、信息等资源

2、,迅速针对火势实施有组织的控制和扑救,防止火灾现场的慌乱无序,防止贻误战机和漏管失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制定预案的依据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平安管理规定、XX省的消防法规、本住所处消防平安制度为依据,严格依法实施。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 住所处成立消防平安应急领导小组,负责住所处火灾现场指挥,消防平安应急领导小组由住所处总经理和住所处分管平安保卫成员及有关部门(单位)成员组成。 组长:朱卫国副组长:朱卫明 成员:朱强杨菊英朱曼文 消防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义务消防队开展工作,迅速引导人员疏散,及时控制和扑救初起火灾;协调配合公安消防队开展灭火

3、救援行动。 现场灭火、抢救被困人员。 义务消防队可进一步细分为灭火器灭火小组、水枪灭火小组、物资疏散小组等。引导人员疏散自救,确保人员平安快速疏散。在平安出口以及容易走错的地点安排专人值守,其余人员分片搜索未及时疏散的人员,并将其疏散至平安区域。 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并视情转送医疗机构。 控制各出口,无关人员只许出不许进,火灾扑灭后,保护现场。负责通信联络、车辆调配、道路畅通、供电控制、水源保障。 五、火灾处置一般程序 (一)报警。住所处员工、值班人员发现火情后应立即向市消防中心报警,根据火情可直接报“119火警。 (二)接警。领导小组接警后,应立即向住所处领导和消防应急领导小组报告,通知

4、各工作小组和义务消防队启动应急预案。 (三)处置。领导小组按照职责分工,进入相应的位置开展灭火救援行动。 (四)清点。处置结果后或在公安消防队到场后,及时清点人员和已疏散的重要物资,查清有无人员被困于火场中以及有哪些重要物资需要疏散,并将情况及时告知火场指挥员。 六、善后工作 火灾扑灭后,由保卫部协助公安消防部门: (一)保护火灾现场; (二)查明火灾原因; (三)调查火灾损失。 七、责任追究 对发生火灾事故、损失严重的单位(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住所处规章制度给予严肃处理。 八、附那么 1、本应急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本应急预案由本住所处负责解释。 第二篇:出租屋

5、消防标准 (一)出租屋疏散楼梯设置。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且每层人数不超过30人的单元式建筑可设1个疏散楼梯;疏散楼梯应为直通平屋顶的楼梯,4层以上建筑应配置必要的求生逃生器材(如平安绳、救生软梯、缓降器等)。 (二)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标准要求。应保持畅通无阻,不得设置影响疏散的铁门等设施,确因平安需要设置的,应确定在任何时候均不得上锁,疏散出口的门应为推闩式外开门,严禁设置卷闸门、侧拉门;窗口不得设置影响消防平安疏散和应急救援的金属护栏。 (三)房间不应使用可燃材料(如夹板、纸板等)间隔;不得在房间内设置住人阁楼和3层(含3层)以上的床位。 (四)不得在房间内、公共走道上及楼梯间内

6、使用明火,如需生火煮食,必须单独设置厨房。 (五)建筑面积不大于100平方米的楼层必须至少配置1具2kgabc干粉灭火器,建筑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楼层必须配置2具以上2kgabc干粉灭火器。 (六)6层以上的出租屋要按建筑防火设计标准的要求,在室内设置消火栓给水系统。 (七)严格用电平安,电气线路必须穿管保护,电器设备不得超载运行;不得违章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八)厨房、浴室采用燃油作为燃料的,应具有足够的通风设施。 (九)严禁在出租屋内设置工业生产性质用房。 (十)认真落实物业管理规定,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消防平安责任状,落实消防平安责任。 第三篇:XX市出租屋消防平安管理规定汕市政委示20

7、234号签发人:翁甲洪 关于公布实施XX市出租屋消防平安管理规定的请示 市政府: 为切实加强对我市出租屋消防平安管理工作,积极预防出租屋火灾隐患,努力遏制火灾事故,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公安消防局组织有关人员,在认真调研的根底上,广泛征求了市公安局(附件2)、市住建局(附件3)、市安监局(附件4)等部门以及各区(县)流管办的意见。在收集各单位反映的意见建议后,我们主要采纳了市公安局和住建局的意见建议。但由于此次修订管理规定主要以消防平安工作为主要内容,因此对住建局所建议增加的关于“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出租屋租赁登记备案时,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房屋质量平安签订书。经鉴定符合平安使

8、用条件的房屋,方可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经鉴定不符合平安使用条件的房屋,不予办理租 1赁登记备案建议没有采纳;同时,在经征求各区(县)流管办的意见建议时,7个区(县)均表示没有意见建议。市流管办和市公安消防局共同起草了XX市出租屋消防平安管理规定(附件1),拟以市政府名义公布实施。 妥否,请审示。 附: 1.XX市出租屋消防平安管理规定; 2.XX市出租屋消防平安标准(XX市公安局治安科参考稿); 3.关于XX市出租屋消防平安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 4.市安监局关于出租屋消防平安标准情况报告。 中共XX市委政法委员会 2023年2月22日 主题词:实施出租屋消防平安规定 中共XX市委政

9、法委员会2023年2月22日 2附件1 XX市出租屋消防平安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出租屋消防平安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有效的消防平安管理工作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出租屋,是指除宾馆、旅店、招待所外供暂住人员租住的房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派出机构、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那么负责本辖区出租屋消防平安管理工作,明确一名领导专门负责,领导开展出租屋消防平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出租屋管理效劳机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出租屋的消防平安管理工作,根据出租屋的特点,开展消防平安检查,及时催促整改火灾隐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指导各级出租

10、屋管理效劳机构积极开展出租屋的消防平安工作。 公安派出所应当在上级公安机关领导下,对出租屋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平安宣传。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出租屋租赁登记备案时,应当要求其提供有效的消防手续。未能提供的,不予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3公安(治安、户籍)、工商、税务、规划、住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平安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做好出租屋的消防平安工作。 第五条各级出租屋管理效劳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落实各级消防平安管理职责,全面掌握辖区内出租屋的根本情况和消防平安情况,建立健全出租屋消防平安管理档案。消防管理档案应详细记载出租屋的消防平安根本情况和管理情况,并根据

11、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备案。 (二)组织开展出租屋消防平安检查,及时催促整改火灾隐患。 (三)组织对出租屋管理效劳机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平安培训。 (四)配合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对出租屋消防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和开展各项消防监督执法活动。 (五)配合当地公安机关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协助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工作。 (六)积极开展经常性消防平安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向出租人及租住人员宣传消防的根本知识、灭火和逃生的根本技能以及出租屋消防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镇、街道出租屋管理效劳机构履行出租屋消防平安管理职责。 第七条公安派出所对辖区内出租屋进行消防监督

12、检查时,发现出租屋存在消防违法行为的应责令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应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反响给镇、街道出租屋管理效劳机构。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派出机构、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摸查并掌握本辖区出租屋的消防平安情况,积极开展经常性消防平安知识宣传教育工作,通过播送电视、宣传栏等形式将出租人和承租人义务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派出机构应当定期统一组织、部署出租屋消防平安整治,镇、街道出租屋管理效劳机构和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在有关职能部门指导下,分期、分批对出租屋进行全面检查,镇、街道出租屋管理效劳机构和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定工作人员对本辖区内的出租屋实行经常性巡查。对依法

13、需要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消防设计备案、审核手续,竣工消防验收、备案手续的出租屋应上报公安派出所进行处理。对依法不需要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消防设计备案、审核手续,竣工消防验收、备案手续的出租屋,符合出租屋消防平安标准的,由镇、街道出租屋管理效劳机构在XX市出租屋消防平安整治工作登记表上签署具体意见;不符合出租屋消防平安标准的,由镇、街道出租屋管理效劳机构上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法律、技术、行政等手段催促落实整改,必要时可对其采取停水、停 5电等强制措施。 第十条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按照消防平安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明确各自的消防平安责任范围、平安措施、消防设施、

14、器材配备标准等内容。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出租人履行消防平安职责。 第十一条出租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屋的,代理人应履行消防平安管理职责,出租人应将房屋委托他人管理情况书面报房屋所在地镇、街道出租屋管理效劳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多个单位合用或者承包、租赁、转租房屋的,应当建立以产权单位为首、各使用单位或承包、承租单位消防平安责任人参加的消防平安协调组织,负责日常消防管理;产权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或者承包、承租单位签订消防平安责任书,落实消防平安责任制,明确双方的消防平安责任。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履行消防平安职责,并按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催促、指导业主或者用户做好消防平安工作。 第十三条出租人(代理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出租的房屋应当取得消防手续,并承担相应的消防平安责任。 (二)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功能和结构后出租。 (三)监督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功能和结构,监督承租人平安使用房屋及相关设施,发现存在消防平安违法行为或火灾隐患的,及时整改或者催促承租人整改;发现承租 6人有消防违法行为的,及时报告镇、街道出租屋管理效劳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 (四)保障房屋公用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保障房屋公用的疏散通道、平安出口的畅通。 (五)积极开展消防平安宣传教育,提高有关人员的消防平安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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