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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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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石油天然气平安生产规定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二章平安生产保障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建设工程平安管理第三节生产作业平安管理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四章应急管理与事故调查处理第五章罚那么第六章附那么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洋石油平安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海洋石油生产平安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平安,根据平安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海洋石油开采活动的平安生产,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平安监管总局)对海洋石油平安生产实施综合监督

2、管理,内设的海洋石油作业平安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安办)承担日常工作。平安监管总局在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分别设立海油分部、石化分部和中油分部,各分部根据需要设立地区监督处。各分部及所属地区监督处依照有关规定实施具体的平安监督管理。 第四条 海洋石油生产作业单位(以下简称生产作业单位)是平安生产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平安生产全面负责。生产作业单位包括作业者和承包商。 第五条生产作业单位应当加强危害因素辨识和风险控制,推进平安管理体系和平安生产标准化建设,不断提高平安生产水平。 第二章 平安生产保障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条 生产作业单位应当遵守

3、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具备平安生产条件,并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 生产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应当建立相应的监督考核机制,保证平安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八条 生产作业单位应当成立平安生产委员会,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应当建立健全平安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相应数量的平安管理人员,鼓励平安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平安工程师执业资格。 设计定员超过30人的海上固定平台、浮式生产储油装置、人工岛和移动式平台等设施上应当配备专职平安管理人员。 第九条 生产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平安生产投入保障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

4、定提取和使用平安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平安生产条件,并在本钱中据实列支。 第十条 生产作业单位及海上固定平台、浮式生产储油装置、人工岛和移动式平台等设施的主要负责人、平安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平安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海油安办各分部考核合格。 生产作业单位应当对海洋石油相关作业人员进行海洋石油作业平安救生、油气消防、稳性与压载、井控和防硫化氢等安3全技术培训,培训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平安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一条生产作业单位应当针对生产作业活动所涉及的人员、场所、设备设施、物料、工艺、环境等进行危害因素辨识、风险分析与评估,采取风险控

5、制措施。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生产作业单位应当进行风险分析,了解、掌握其平安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平安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 生产作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作业特点和季节变化、特殊时段,组织开展专项或者专业平安检查。检查发现的平安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及时处理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和控制措施。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第十三条 生产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平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生产平安事故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分级管理,建立事故隐患档案,并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等,确保整改到位。 第十四条生产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对外包作业单位的平安监

6、督管理制度,实施外包作业单位资质审查,签订专门的平安生产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平安生产职责。作业前应当进行平安技术交底,告知现场作业风险,对作业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对外包作业单位进行平安业绩评估。 第十五条 生产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动火作业、电工作业、受限空间作业、高空作业和舷(岛)外作业等高风险作业的许4可制度,加强现场作业的监督和监护,严格落实各项平安措施和应急措施。 第十六条 生产作业单位应当建立设备运行维护保养和故障、缺陷报告制度,制定设备平安操作规程。增加、撤除重要设备或者改变其性能前,应当进行风险分析。 第十七条 生产作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物

7、品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装卸、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 第十八条生产作业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主要危险危害因素、事故预防及应急措施等,必须在有重大事故隐患和较大危险的场所和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标志。 第十九条 生产作业单位应当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作业人员按照使用规那么佩戴、使用。 第二节建设工程平安管理 第二十条 海洋石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工程(以下统称建设工程)的平安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平安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或者总体开发方

8、案编制阶段应当进行平安预评价,平安预评价报告应当按照有 5关规定报送地区监督处或者相关分部。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的平安设施设计应当报送平安监管总局认可的发证检验机构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地区监督处或者相关分部。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平安设施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发证检验机构审查同意的平安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平安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前进行试生产。试生产前,建设工程所含设施应当经发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符合证书。在试生产45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试生产方案报送地区监督处或者相关分部。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试生产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平安

9、监管总局认可的平安评价机构对平安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工程平安验收评价报告。 建设工程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平安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平安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海油安办各分部及地区监督处按照有关规定对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核查。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的设计、建造、安装和生产全过程实施发证检验制度。 第二十七条 发证检验工作由生产作业单位委托发证检验机构进行。发证检验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生产作业单位选定的技术标准6实施审查、检验,发证检验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对审查、检验结果负责。生产作业单位选定的技

10、术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二十八条发证检验符合证书应当涵盖建设工程所属设施的所有相关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海上结构,钻井和修井设备,锅炉和压力容器,起重和升降设备,火灾、可燃气体探测、报警及控制设备,消防设备,救生设备,无线电通讯设备,航行信号,锚泊装置和系泊系统,直升机甲板及其设备,居住舱室。其中,救生设备、无线电通讯设备和航行信号必须由中国的发证检验机构检验。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所属设施到达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生产作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测和评估,形成平安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包括设施的平安状态、风险状况、防范措施、改造措施、继续服役期限等内容。经评估确认可继续使用

11、的,应当将评估结果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地区监督处。 设施在继续服役期间应当取得发证检验机构颁发的符合证书。 第三十条 生产作业单位应当加强建设工程所属设施弃置的平安管理,对弃置作业进行平安评估,编制设施弃置方案,制定并落实平安措施。设施弃置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地区监督处。 7 第三节 生产作业平安管理 第三十一条 生产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守护船值班制度。守护船应当配备能够满足应急救助和撤离人员需要的设备和器具。守护船开始承担守护作业前,生产作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地区监督处。 第三十二条生产作业单位应当加强起重和升降设备的平安管理,加强日常维护保养和检测,确保刹车、限位、起重负荷指示、报警等装

12、置齐全可靠。 第三十三条 生产作业单位应当严格直升机效劳企业的平安条件审查和监督。海洋石油设施上的直升机起降设备必须处于平安和适用状态。 第三十四条生产作业单位应当加强电气平安管理,安装在不同等级危险区域的电气设备应当符合防爆等级要求。停电、送电、倒闸、带电作业和临时用电等应当严格执行电工作业许可制度,并落实能量隔离措施。 第三十五条 生产作业单位应当加强消防平安管理,定期对水消防、泡沫灭火、气体灭火和干粉灭火等消防设施和火灾、可燃气体探测、报警及控制系统进行检查,并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第三十六条生产作业单位应当加强救逃生设备的平安管理,按照有关规定足额配置、合理存放、定期维护保养。所有应急通

13、道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并保持畅通。 8第三十七条生产作业单位应当制定并落实井控管理制度。钻井和井下作业井控装备的选型应当满足设计和相关标准要求,安装、试压、维护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进行电缆射孔、生产测井、钢丝作业前,应当进行防喷管的压力试验。气井、自喷井应当安装井下平安阀。 第三十八条生产作业单位应当对在含硫化氢环境中的生产作业人员进行硫化氢防护培训,并制定防硫化氢应急预案。在含硫化氢环境中钻井和井下作业时,以及进行含硫化氢油气开采、集输与处理时,应当配备硫化氢探测、报警和防护设备。 第三十九条 生产作业单位应当建立海底管道巡护制度,设置警示标志。建立定期清管制度,并对海底管道进行定期检测和试

14、压。 第四十条 生产作业单位应当加强物探、钻井、铺管等作业活动的管理,移动式钻井平台、物探船、铺管船、起重船、酸化压裂船等设施进行作业活动15日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地区监督处。 第四十一条物探作业时,应当加强挂机艇、空气船、震源船等作业船舶开工前的平安检查,装载民用爆炸物品船只应当符合防爆平安要求,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维护和使用气枪震源等物探设备。 第四十二条 钻完井作业时,尤其对探井以及在高温、高压、高含硫和环境敏感地区的钻井和特殊工艺作业,应当进行平安评估。对采用新的钻井工具和设备的,应当编制相应操作规程。 9第四十三条 测井、录井作业应当纳入钻井作业统一管理。放射源作业时应当采取有效隔离、警戒措施,放射源的运输、存储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规定要求。 综合录井房应当正压防爆,现场录井信号采集设备应当采用本质平安型、隔爆型。 第四十四条 井下作业的设备设施布置应当标准合理,应急通道必须畅通。高压作业区域、化学添加剂区域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酸化、压裂、连续油管等作业应当编制联合作业施工方案及应急预案。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海洋石油平安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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