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县人民政府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一、为使县政府工作实现法制化、标准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那么。 二、县政府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坚决贯彻县委的决定、指示,认真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开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
2、,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标准、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三、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团结协作,全心全意为人民效劳。 四、县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继续改善和优化开展环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切实贯彻落实县政府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五、县政府由以下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县政府调研员,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
3、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六、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县政府调研员协助县长工作。 县长出差(出访)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主持县政府工作。 七、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等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对紧急或突发性重大事件,来不及召开会议而又必须及时处理的,分管副县长协调处理后,及时向县长报告。 八、县长或副县长代表县政府参加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并报告工作;县政府的工作部门受县政府的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某一方面工作。 九、副县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的委托
4、,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县政府领导同志按照ab角分工,ab角之间的一方不在的情况下由另一方暂时代管对方的分管工作。 十、县政府组成部门主任、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根据法律、法规XX县区政府文件,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行使权力。 县审计局在县长和市审计局的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 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效劳职能。坚持科学开展观,努力加快富民XX县区、建设“国际旅游胜地、生态经济城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促进全县经
5、济和社会的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开展,构建和谐社会。 十二、贯彻落实国家和市里调控经济的政策措施,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全县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鼓励开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就业增加和物价稳定的目标。 十三、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标准市场经济秩序。 十四、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的政策规定,依法管理和标准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
6、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健康开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五、强化公共效劳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效劳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效劳,推进局部公共产品和效劳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效劳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本钱,讲求质量,提高效益,建设效劳型政府。 第四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那么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七、全县地区经济和社会开展方案、财政预算草案及执行情况、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要政
7、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政府标准性文件、有关政府投资建设和关系社会稳定及其他需要由县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十八、各部门提请县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根底性、战略性研究或开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街镇乡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广阔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九、县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县政府各部门、各街镇乡
8、人民政府(办事处)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县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及时跟踪和反响执行情况,并加强催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推进依法行政 二十一、依法行政,标准行政权力。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老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二、提请县政府讨论的标准性文件由县政府法制办审查或组织起草,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审定。 二十三、县政府各部门、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制定标准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市政府、县政府的有关规定。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县政府行文,或由有
9、关部门联合行文。部门和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标准性文件要依法及时报县政府备案,由县政府法制办审查并定期向县政府报告。制定标准性文件机关要定期对标准性文件进行清理。 二十四、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那么,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五、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六、县政府各部门要
10、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二十七、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按照XX县区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方法(足府发(2022)38号),实行行政首长问责制;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标准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的标准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八、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不断拓宽同人民群众联系的渠道,县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
11、处重要的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 二十九、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XX县区长电子信箱、县长公开 反映的问题,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要加强各类政务公开载体的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工作安排布局 三十、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方案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根据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的部署,结合各部门的工作实际,确保实现县政府年度和届内工作目标任务。 三十一、各部门、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要认真落实县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县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县政府
12、各位副县长要加强对分管工作的催促检查,按县政府统一部署推进落实。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县政府工作安排部署的督查考核,适时作出通报。县政府对组成部门和其他局部县级单位实行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八章会议制度 三十二、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三十三、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调研员县政府办公室主任XX县区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及县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研究贯彻县人大有关决定、决议事项; (三)决定和部署涉及全局的县政府重要工作; (四)通报全县经济社会开展
13、形势及重要工作; (五)讨论其他需要县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县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二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人列席会议;可邀请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法院、县检察院领导XX县区委有关部门以及有关群众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及新闻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四、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调研员、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或者县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及县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传达和研究贯彻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精神; (二)传达和
14、贯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 (三)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县政府标准性文件草案; (五)讨论和通过须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人事任免事项;讨论和通过县政府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的人事任免事项; (六)研究县政府工作中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 (七)研究处XX县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事项。 (八)通报和讨论县政府其他重要事项。 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二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政府组成部门的有关主任及局长、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人列席会议;可邀请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领导和其他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
15、五、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政府办公室主任综合平衡后报县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县长、分管副县长审批。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同志。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县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县政府办公室分管文字副主任或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县长审定。 三十六、会议议题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的,主办部门应在会前进行协调,县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协调意见应由该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经主办部门协调意见仍不一致的,报分管副县长协调或由分管副县长委托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协调,协调后部门间意见仍有分歧的,主办部门应在县政府有关会议上将分歧意见列明,并提出倾向性意见。 三十七、提交县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决策事项,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一)决策备选方案及说明; (二)风险预测报告; (三)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