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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民事送达程序调研汇报.docx

上传人:sc****y 文档编号:969841 上传时间:2023-04-16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19.4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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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民事送达程序调研汇报 民事送达是影响整个民事诉讼活动的一项重要的民事诉讼行为。立法虽然规定了几种送达方式,但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送达程序的不完善已严重损害法律的公正性与权威性,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也造成了严重影响。为进一步完善送达程序,使之合法化、完整化、合理化,区法院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践,对民事送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作以简单分析。 一、审判实践中送达存在的问题 (一)直接送达遭遇效益冲突。 直接送达是最根本的送达方式,但在具体实践中,直接送达却遭遇现实困难。一方面,原告提供的被送达人具体地址不明确,导致法院在送达诉讼文书时送达不能或需要反复送达,增加了法官的工作量和诉讼本钱;另一方

2、面,法院案多人少的现实状况,直接送达力不从心。以区法院的人员配备和收结案情况为例:202223年1-4月份,全院共受理各类案件5037件,审结3036件,未结案件3214件。全院在岗法官49名,一线审判员22名,未结案件比去年同期增长了23.7%,人均未结案件146件。 (二)留置送达的条件过于繁琐。 民诉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立法者对留置送达的条件做出了严格的限制,要求在受送达人或者同住

3、成年家属拒收诉讼文书时,必须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而立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他们的见证义务。因此,是否到场见证就完全取决于他们自身的自觉性和法律意识,司法实践中不是找不到有关代表就是找到了也不愿意出面见证,出现邀请有关代表到场见证而遭拒绝的为难局面,使送达工作不能顺利完成。 (三)公告送达过于随意、单一。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适用公告送达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二是采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仍然无法送达。公告送达只是法律上的一种推定送达,因此,公告送达必须慎用。实践中,公告送达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公告送达案件数量逐年增长。202223年区法

4、院公告各类案件328件,202223公告各类案件437件,202223年1-4月份公告各类案件143件,同比分别增长33.2%、11.7%;202223年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5705件,202223年受理6403件,202223年1至4月份受理2226件,公告送达案件分别占受理案件数的5.7%、6.8%、6.4%;第二、公告送达过于随意。据统计,公告送达案件中离婚、借贷、赔偿案件占较大比例,局部法官只是程序性的向被送达人邮寄诉讼文书,在邮件被退回后,不经直接送达和调查核实被送达人是否确实下落不明,甚至不经邮寄送达,仅凭当事人一面之词,就直接简单的采用公告的形式向被送达人送达诉讼文书;第三、刊登报

5、纸过于单一、刊登费用过高。法律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实践中,由于在法院公告栏和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受地域的限制,通常情况下,法院均要求当事人在报纸上刊登公告。根据上级法院要求,所有的公告必须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不仅在半月之后才能见报,而且普通民商事案件开庭、判决两次费用高达560元,破产类案件一般需要刊登三次公告,所需费用高达1800元,如加急、超字那么需加收公告费,这样势必加重当事人的负担。 (四)邮寄送达过于形式,缺乏可靠性。 近年来,各地法院多以“法院专递的形式向受送达人邮寄诉讼文书,该项送达方式在实行中也存在一些不容无视的

6、问题,主要表现在:第一、未按规定签收邮件。法院的案卷保存期限最短30年,甚至是永久保存,由于法院专递回执联作为当事人收到诉讼文书的凭证需要入卷保存,使用圆珠笔、铅笔等签名容易退色,不易长时间保存,因此不符合法院的案卷入档要求。按规定特快专递一般应由被送达人本人签收,并注明身份证号码或其他联系方式,写明签收邮件的时间,本人确实无法签收的,可以由同住成年家属代为签收,代收邮件时必须注明代收人与收件人的关系,并注明身份证号码。实践中,邮局工作人员仅让收件人或代收人签名,未标注签收邮件的时间和代收人与收件人的关系,导致送达时间和送达效力无法确定。第二、邮件退回率高,退回时间过长。因原告起诉时大多不能提

7、供被告的工作单位,起诉状中只填写被告的家庭住址,而多数被告白天家中无人,只有晚上才能送达,邮递人员晚上早已下班,通常情况下,邮递人员白天投递几次收件人家中无人,或收件人拒收邮件,即将专递贴上“查无此人、“拒收退回法院,退回条上既无邮局盖章也无投递人员签名。第三、费用结算没有有效衔接。法院专递一般由邮政工作人员到各庭室收取或各庭室送到邮局,邮局工作人员在专递清单上签名,以备各庭室查询所投专递。而在费用结算时,通常不需要各庭室将所投专递汇总财务,而是由邮局年底根据单方记载的数量到法院进行结算。对于退回的邮件是否计费也不明确。 二、送达制度的解决对策 1、直接送达的对策及建议。第一、扩大直接送达签收

8、人的范围。直接送达不仅仅是受送人本人和其同住成年家属有权签收,受送达人的好友及亲属都应在签收人的范围之内,对于企业和其他组织的送达,不仅企业的法人代表和其负责收件的人可以签收,还可以允许其办公地址的职员代为签收。第二、强化原告的送达义务。要求原告在立案时,必须如实填写被告的送达地址,并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签名,如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向被告送达不能,所产生的送达费由原告承担。第三、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建立专人送达机制。针对当前法院案多人少、审判任务繁重的现状,在全院成立专门的送达小组,对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由送达小组集中送达,防止以往谁办案谁送达的方式,使法官更专注于审判义务,有效利用司法资源。

9、二、留置送达的对策及建议。第一、明确见证人的见证义务。由于法律对见证人的见证义务没有明确规定,见证人拒绝见证的情况时有发生,导致留置送达无法实现,因此,笔者建议完善立法,明确见证人的见证义务,对拒绝见证的可以采取罚款等相关措施。第二、将留置送达程序简易化。在法院送达诉讼文书遇到当事人拒绝签收诉讼文书,见证人又不愿到场或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时,可以通过拍照或录像的形式将送达过程拍摄下来,并将送达时间、地点、当事人及在场人显示出来,制作照片或录像带等保存入卷宗。 三、公告送达的对策及建议。第一、加强对公告送达的审查力度。民诉法规定“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因此,对公告送达的案件不能简

10、单的以邮件被退回或当事人的一面之词就轻易公告,建议必须经过两次以上直接送达仍然无果,并经被送达人所在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予以证实,方可采用公告送达的形式向被送达人送达诉讼文书。第二、扩大刊登报纸的范围。当前公告送达主要集中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由于受报纸的专业性与发行渠道的局限性,极少数受送达人能够通过报纸获得公告内容,从而错过诉讼的有利时机。因此,可以考虑在受送达人原住址地的市、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公告。第三、引入恶意公告惩罚性赔偿原那么。对离婚、借贷等案件要防止一方当事人恶意诉讼,明知被告在的具体住所而不能提供或成心提供虚假的住所,致使法院无法直接通知被告出庭应诉,最终通过

11、公告的形式到达解除婚姻,逃避债务的目的。对于该类案件的发生,建议引入国外惩罚性赔偿机制,建立经济上的惩罚和刑事上的惩罚相结合的惩罚机制。 四、邮寄送达的对策及建议。第一、定期与邮政部门举行座谈会,完善邮寄送达效劳。近期,区法院与邮政部门举行座谈会,对邮政部门邮寄送达提出以下建议: 一、收件人签收时,邮递员应要求收件人在回执上署上姓名及送达时间。如收件人漏签送达时间,邮递员应及时补签。 二、交回法庭的回执应当是快件回执联,不能以复印件代替。原件丧失,应在复印件上加盖邮政部门公章并附上邮寄登记。 三、假设法庭快件无法及时顺利送达,应将完整的退改批条交付法庭,退改批条的邮戳应加盖清楚,以便法庭查明退件时间。 四、尽快将已送达的快件回执或未送达的快件返回法庭,以便法庭在开庭之前能够知道是否送达当事人。第二、与邮局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建立专门的法院送达网上查询平台,法庭可以随时法院送达网上查询系统,查询邮件送达情况,以方便业务庭及时了解法律文书送达情况。第三、加强管理使费用结算有效衔接。各业务庭每月月底将本庭室所发专递与邮局投递员对帐签字确认后,汇总至法院财务,财务再与邮局进行结算。 第7页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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