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防止锅炉压力容器爆炸措施 重点要求:锅炉压力容器应按规定定期检验并完成检验大纲规定的检验工程和内容。定期进行锅炉平安门、压力容器平安门等重要部件的校验、排汽试验。不准氧气瓶和乙炔气瓶或其他可燃气瓶储存于同一个仓库。严禁把氧气瓶和乙炔气瓶放在一起运送。严禁使用氧气瓶对容器进行任何充压、试压工作。使用中的氧气瓶和乙炔瓶应垂直放置并可靠固定,氧气瓶和乙炔瓶的距离不得小于8米。1 锅炉压力容器应按规定定期检验并完成检验大纲规定的检验工程和内容。锅炉定期检验周期按每年一次外部检验和每次大修进行内部检验执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周期按每年一次外部检验和每3至6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执行。2 锅炉超水压试验应按规定
2、坚持每两次大修期间(6至8年)进行一次。3 平安门应定期进行排汽试验。锅炉平安门排汽试验间隔不大于一个小修间隔。电磁平安门电气回路试验应每月进行一次。各类压力容器的平安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排汽试验。4 应加强炉外管道和主蒸汽管道、再热汽管道的金属监督,监督的部位和工程必须齐全,其中包括高温管道的金相、挪、蠕变、弯头椭圆度、支吊架等,发现超标缺陷应及时处理。5 除氧器、热交换器以及其他压力容器的平安门的总排汽量,应能满足可能出现的最大进汽量的要求。自动调压装置、报警装置应能正常投入运行。6 储存乙炔、氧气瓶的仓库应具有耐火性能。储存量在50个气瓶以下时,与其他建筑物的距离应不小于25米。50个气瓶
3、以上时,与施工及生产地点的距离不小于50米,与住宅和办公楼的距离应不小于100米。7 储存气瓶仓库周围10米距离以内,不准吸姻,不准堆置可燃物,不准进行焊接等明火作业。仓库内必须设置消防设施,采用防爆照明,通风良好。8 不准氧气瓶和乙炔气瓶或其他可燃气瓶储存于同一个仓库。严禁把氧气瓶和乙炔气瓶放在一起运送。9 严禁使用氧气瓶对容器进行任何充压、试压工作。10 氧气瓶应按国家规定进行定期水压试验。过期未经水压试验或试验不及格者不准使用。在收氧气瓶时,应检查印在瓶上的试验日期及试验机构的鉴定。11 氧气瓶应涂天蓝色,乙炔气瓶应涂白色,氮气瓶应涂黑色,二氧化碳瓶应涂铝白色。气瓶在保管和使用中,严禁改变气瓶的涂色和标志,防止涂色层脱落造成误冲气。12 在工作地点,最多只允许放置两个氧气瓶:一个工作,一个备用。使用中的氧气瓶和乙炔瓶应垂直放置并可靠固定,氧气瓶和乙炔瓶的距离不得小于8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