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buildingsGB 50016-2014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5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51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16-2014,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2、323、324、327、329、3215、331、332、334、335、336(2)、338、339、341、342、344、349、351
2、、352、362、366、368、3611、3612、372、373、376、382、383、387、412、413、421、422、423、425(3、4、5、6)、431、432、433、438、441、442、445、513、514、522、526、531、532、534、535、542、543、544(1、2、3、4)、545、546、549(1、4、5、6)、5410(1、2)、5411、5412、5413(2、3、4、5、6)、5415(1、2)、5417(1、2、3、4、5)、558、5512、5513、5515、5516(1)、5517、5518、5521(1、2、3、4)、5
3、523、5524、5525、5526、5529、5530、5531、611、612、615、617、622、624、625、626、627、629(1、2、3)、635、641(2、3、4、5、6)、642、643(1、3、4、5、6)、644、645、6410、6411、662、672、674、675、676、712、713、718(1、2、3)、721、722(1、2、3)、723、724、731、732、735(2、3、4)、736、812、813、816、817(1、3、4)、818、821、831、832、833、834、835、837、838、839、8310、841、843、85
4、1、852、853、854、912、913、914、922、923、932、935、938、939、9311、9316、1011、1012、1015、1016、1018、10110(1、2)、1021、1024、1031、1032、1033、1103、1104、1107(2、3、4)、1109、11010、1213、1214、1231、1251、125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同时废止。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8月27日前
5、 言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2007125号)和关于调整、修订项目计划的函(建标200994号),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的基础上,经整合修订而成。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遵循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深刻吸取近年来我国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认真总结国内外建筑防火设计实践经验和消防科技成果,深入调研工程建设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规范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认真研究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开展了大量课
6、题研究、技术研讨和必要的试验,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生产、建设、科研、教学和消防监督等单位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12章和3个附录,主要内容有:生产和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高层建筑的分类要求,厂房、仓库、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等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建筑耐火等级分级及其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平面布置、防火分区、防火分隔、建筑防火构造、防火间距和消防设施设置的基本要求,工业建筑防爆的基本措施与要求;工业与民用建筑的疏散距离、疏散宽度、疏散楼梯设置形式、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以及安全出口和疏散门设置的基本要求;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成组布置和储量的基本要求;木结构建筑
7、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防火设计的基本要求;满足灭火救援要求设置的救援场地、消防车道、消防电梯等设施的基本要求;建筑供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电气等方面的防火要求以及消防用电设备的电源与配电线路等基本要求。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相比,本规范主要有以下变化:1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统一按照建筑高度进行分类。2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定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3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4对消防设施的设置作出
8、明确规定并完善了有关内容;有关消防给水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5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要求。6补充了有顶商业步行街两侧的建筑利用该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营业厅和展览厅的设计疏散人员密度。7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8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公安部负责
9、日常管理,公安部消防局组织天津消防研究所、四川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鉴于本规范是一项综合性的防火技术标准,政策性和技术性强,涉及面广,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建议和问题,请径寄公安部消防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70号,邮政编码:100054),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和组织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四川消防研究所作出解释。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参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
10、中国中轻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寰球化学工程公司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天津市建筑设计院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东北电力设计院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陕西省公安消防总队 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主要起草人:杜兰萍 马恒 倪照鹏 卢国建 沈纹 王宗存 黄德祥 邱培芳 张磊 王炯 杜霞 王金元 高建民 郑晋丽 周详 宋晓勇 赵克伟 晁海鸥 李引擎 曾杰 刘祖玲 郭树林 丁宏军 沈友弟 陈云玉 谢树俊 郑实 刘建华 黄晓家 李向东 张凤新 宋孝春 寇九贵 郑
11、铁一主要审查人:方汝清 张耀泽 赵锂 刘跃红 张树平 张福麟 何任飞 金鸿祥 王庆生 吴华 潘一平 苏丹 夏卫平 江刚 党杰 郭景 范珑 杨西伟 胡小媛 朱冬青 龙卫国 黄小坤1 总 则101 为了预防建筑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1 厂房;2 仓库;3 民用建筑;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5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6 可燃材料堆场;7 城市交通隧道。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标准时,宜从其规定。103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
12、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104 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该建筑及其各功能场所的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105 建筑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建筑及其火灾特点,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106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更加严格的防火措施,其防火设计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107 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语、符号21 术 语211 高层建筑 high-rise buil
13、ding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注: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212 裙房 podium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213 重要公共建筑 important public building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公共建筑。214 商业服务网点 commercial facilities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215 高架仓库 high rack storage货架高度大于7m且采用机械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