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品经营许可证四个制度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一、与初次交易的供货者交易时,本店负责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索取、查验以下证明供货者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并复印留存,每年核对一次是否有效: (一)营业执照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 (三)食品流通许可证 (四)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注册证、专利、绿色或无公害食品的证明; (五)强制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如qs); (六)生猪定点机械化屠宰厂证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二、每次进货时,接验员要详细检查食品外包装是否符合国家预包装食品标签通那么的规定,并按批次向供货者或生产加工者分别索取、查验以下证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
2、或上市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复印留存; (一)食品质量合格证明; (二)检疫(检验)证明; (三)进货票据。对不能提供相关质量证明或包装不标准、破包、透气等的食品拒绝进货。 三、检验员对所进商品的种类、规格、数量、数量应与供货方出具的发票及清单逐一核对。 四、队获得著名商标、著名商标、绿色食品等称号的优质食品,凭以上称号相应标识和凭证,只在初次交易时索取票证直接进店销售,不再按批次索取其他票证。 五、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企业总部向所属经营者提供查验的证明。统一配送之外自行采购的食
3、品,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六、食品经营者发现有毒有害、污染、变质,不合格食品、要相信造册登记,立即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或质量检验检疫、卫生行政等执法机关,并按照规定予以销毁或者退回供货商处理。 负责人:年月日 食品平安事故处理制度 1目的。当突然发生严重影响食品平安的紧急情况时,及时做出准备和响应,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平安事故的危害,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与生命平安。 2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在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的整个过程中突发的食品平安事故做出准备和响应。 3职责。食品平安管理领导小组总体负责对食品平安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响应;各职能部门及生产车间负责应急准备和响应的具体实施。 4监测、预警及报告 4
4、.1公司应加强对食品质量平安信息的收集,加强对原辅材料的检测分析,加强对生产设备的维护管理,加强对生产过程的监测,加强对员工的食品平安管理知识的培训。公司应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平安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平安事故隐患。 4.2当突发事件已经危害或潜在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生命平安时,公司应当立即向当地相关行政部门报告。公司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平安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消灭有关证据。 4.4在后续的事故处置过程中应及时将事故的开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向当地相关行政部门报告。必要时,对消费者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5全面落实应急处置措施 5.1当有信息显示
5、本厂突然发生导致或者有可能导致食品平安事故的紧急情况时,应立即报告厂长。厂长应立即召开应急小组会议,会议首先应组织调查突发事件的真实性、严重性。当确定突发事件导致或者有可能导致食品平安事故时,应当按照本厂食品平安事故处置方案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 6发生食品平安事故时,应认真填写食品平安事故处理记录,并归档保存。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体检,持健康证上岗;新员工必须体检、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 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将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原件或复印件按照岗位分类存档,到期前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确保健康证明在有效期内。 从业人员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
6、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病症的,应主动报告,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实行每日岗前健康检查制度,每日上岗前由班组长逐一检查每个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健康状况,并详细记录。 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专间操作人员还需戴口罩,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 上岗操作前应洗手,操作时手部应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应该经常用75%酒精擦手进行
7、消毒。 自觉接受企业内部的健康晨检制度;并熟记本岗位卫生知识及应知应会的内容。 八、入厕前必须换下工服,出厕后必须洗净双手、重新换上工作服方可进入食品操作场所 食品平安自查制度 第一条为促进食品经营者认真落实食品平安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义务,防范经营风险,确保食品平安,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食品经营者必须按照工商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自律档案,并妥善保管,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条食品经营者必须按照工商部门制定的自查记录表对自己的经营资格、经营场所、经销食品、经营行为等如实逐项自查,每周一次、每月一表,自查记录存入自律档案妥善保管,随时接受检查指导。 第四条食品经营者对自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未认真履行自查义务,发生食品违法经营行为的,工商部门将从严查处。 第5页 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