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办理暂行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标准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举报受理工作,整合举报等监督信息资源,促进举报工作高效、协调运行,根据有关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的举报件,是指反映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法规选人用人以及领导干部政治、思想、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问题的 、信件、来访等。 第三条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受理的举报件,统一归口由干部监督处负责办理。 1、干部监督处受理的举报件,干部监督处直接办理。 2、干部监督处以外处室收到的举报件,登记后转干部监督处办理。 和来访记录在转之前要进行认真整理,所转信件包括信件原件和信封。一般应在两天内转出,反映情况紧急、重要的举报件,或者在干部任前公示期间收到的举报件,要随收随转。 3、其他处室通过干部经常性考察、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调查研究等渠道,了解掌握的反映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等法规选人用人以及领导干部政治、思想、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问题的信息,要及时通报干部监督处。 4、干部监督处对收到的举报件,按照受理渠道进行分类登记,提出拟办意见,报部领导审批后办理。 第四条举报件受理、转递、办理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举报和信访工作制度,遵守保密等纪律规定,确保举报信息平安、畅通。 第五条本方法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六条本方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各地级市党委组织部可参照执行。 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