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南京市市政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导则南京市市政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导则南京市市政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导则南京市市政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导则(暂行)(暂行)(暂行)(暂行)南京市市政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导则编写小组南京市市政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导则编写小组南京市市政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导则编写小组南京市市政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导则编写小组二二二二八年十二月八年十二月八年十二月八年十二月目目目目录录录录1 1 1 1 基本要求基本要求基本要求基本要求.11.1 总则.11.2 基本规定.11.3 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管理要求.31.3.1 建设单位.31.3.2 设计单位.31.3.3 施工单位.31
2、.3.4 监理单位.42 2 2 2 技术措施技术措施技术措施技术措施.52.1 道路工程.52.1.1 道路交叉口及公交站台处路面车辙、拥包防治的技术措施.52.1.2 检查井周边路面破损、沉陷、井盖位移、坠落防治的技术措施.92.1.3 桥台背后下沉、跳车防治的技术措施.112.1.4 沟槽处路面沉陷防治的技术措施.122.1.5 人行道板松动、碎裂、沉陷、侧缘石弯道不顺防治的技术措施.132.2 桥梁工程.162.2.1 钻孔灌注桩塌孔、缩孔、断桩防治的技术措施.162.2.2 梁体预应力钢筋定位不准防治的技术措施.162.2.3 梁体保护层厚度偏差过大防治的技术措施.172.2.4 施
3、加预应力质量通病防治的技术措施.172.2.5 排水设施不畅通防治的技术措施.192.2.6 桥面伸缩缝通病防治的技术措施.202.2.7 防撞墙色差明显、平整度超标、线形不顺、裂缝等质量通病防治的技术措施.202.2.8 桥梁支座定位不准防治的技术措施.212.2.9 桥面铺装防水粘结层失效、破损的防治技术措施.222.3 排水工程.232.3.1 排水管道倒坡及路面排水不畅的防治技术措施.232.3.2 管道(接口、井室)渗漏的防治技术措施.242.3.3 塑料排水管道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262.4 隧道工程.272.4.1 主体结构开裂、渗漏水防治的技术措施.272.4.2 隧道内排水
4、不畅防治的技术措施.302.4.3 混凝土表面不平整、装饰不直顺等外观防治的技术措施.312.5 路灯工程.322.5.1 电缆沟槽沉陷和过街管道破裂的防治技术措施.322.5.2 路灯基础不牢、埋设不规范的防治技术措施.322.5.3 灯杆歪斜、线型不顺防治的技术措施.33条文说明.351.基本要求.351.1 总则.351.2 基本规定.351.3 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管理要求.362 技术措施.402.1 道路工程.402.2 桥梁工程.482.3 排水工程.492.4 隧道工程.522.5 路灯工程.55附录.561 管理要求.56附录 A.56附录 B.57附录 C.582 技术参考指
5、标.59附录 D.59附录 E.61附录 F.621南京市市政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导则1 1 1 1 基本要求基本要求基本要求基本要求1.11.11.11.1 总则总则总则总则1.1.1 为提升南京市市政工程建设质量,防止市政工程质量通病的发生,规范市政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以下简称通病防治)工作,制定本工作导则。1.1.2 本工作导则适用于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工程。1.1.3 本工作导则中所称质量通病主要指市政工程存在的道路、桥梁、排水、隧道、路灯工程的相关质量缺陷。1.1.4 本工作导则提倡在通病防治活动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科学管理方式;同时应加强对施工及现
6、场管理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工作。1.1.5 各参建单位在对本市市政工程进行建设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工作中除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外,还应执行本工作导则的规定。1.21.21.21.2 基本规定基本规定基本规定基本规定1.2.1 建设单位应负责建设项目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其他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应按各自职责履行本工作导则的规定。1.2.2 建设单位应保证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不得随意压缩工期。1.2.3 设计审查机构应将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列入审查内容。1.2.4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通病防治工作列入监督工作重点。21.2.5 建设单位在组织市政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提供下列
7、相关资料:1.2.5.1 参建各方签署的市政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1.2.5.2 施工单位提交的市政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总结报告1.2.5.3 监理单位提交的市政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评估报告1.2.6 道路管线管理规定1.2.6.1 市政工程的建设单位应统一综合协调、管理道路范围内的各专业管线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各专业工程单位应服从其管理。1.2.6.2 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理单位统一监督、监理本工程范围内各专业管线单位涉及市政工程建设质量的土建施工。1.2.6.3 各专业管线工程的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的统一规定,其管位、管线走向、埋深规划应符合相关规定,管位设置应尽量避让机动车道
8、。1.2.6.4 弱电管线的设计、施工、管孔分配、施工组织等宜由市电信部门按规划要求统一牵头负责。1.2.6.5 市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牵头组织召开各专业管线工程施工协调会,明确各单位的相互关系、落实施工进退场时间、工序交接验收及相关责任。1.2.6.6 各专业管线沟槽的回填工作宜由管线产权单位委托本工程的市政道路施工单位完成,回填费用及相关措施费用由管线产权单位承担;若各管线施工单位具备相应市政施工资质,可自行回填沟槽,回填方案需经道路建设单位审批,其回填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并由市政道路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验收。31.31.31.31.3 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管理要求参建
9、各方责任主体的管理要求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管理要求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管理要求1.3.11.3.11.3.11.3.1 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建设单位1.3.1.1 在开工前组织制订市政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1.3.1.2 审批施工单位提交的市政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施工方案。1.3.1.3 定期召开工程例会,协调和解决质量通病防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1.3.1.4 将通病防治工作列入工程检查验收内容。1.3.21.3.21.3.21.3.2 设计单位设计单位设计单位设计单位1.3.2.1 在工程设计中应提出技术可行、经济适用的质量通病防治专项要求。1.3.2.2 将通病防治的设计要求和技术措施向有关
10、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参加通病防治工作。1.3.31.3.31.3.31.3.3 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施工单位1.3.3.1 编写市政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施工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1.3.3.2 做好原材料、构配件进场和工序质量的报验工作。在采用新材料时,除应提供产品合格证、新材料鉴定证书外,还应进行必要的检测复试。1.3.3.3 及时记录、收集和整理通病防治的方案、施工措施、技术交底和隐蔽验收等相关资料。1.3.3.4 根据批准后的市政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施工方案,对作业班组进行技术交底,样板引路。41.3.3.5 专业分包单位应提出分包工程的通病防治施工方案,由总包单位初审、监
11、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通病防治工作负责,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质量负总责。1.3.3.6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完成市政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总结报告。1.3.41.3.41.3.41.3.4 监理单位监理单位监理单位监理单位1.3.4.1 在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编制中应对通病防治工作提出专项要求。1.3.4.2 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市政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施工方案,提出审查意见。1.3.4.3 总监或总监代表应参加施工单位市政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施工方案的技术交底会。1.3.4.4 督促施工单位按通病防治施工方案开展质量通病防治工作,检查施工单位的施工技术措
12、施和组织措施。1.3.4.5 对易出现质量通病的关键工序和重要部位的施工实施旁站监理,并做好监理记录。1.3.4.6 在做好隐蔽工程和工序质量验收时,严格质量通病防治工作的检查和验收。1.3.4.7 根据工程需要配备必需的检测仪器,加强对工程质量的平行检验,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到位。1.3.4.8 工程验收前应完成市政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评估报告。52 2 2 2 技术措施技术措施技术措施技术措施2.12.12.12.1 道路工程道路工程道路工程道路工程2.1.12.1.12.1.12.1.1 道路交叉口及公交站台处路面车辙、拥包防治的技术措施道路交叉口及公交站台处路面车辙、拥
13、包防治的技术措施道路交叉口及公交站台处路面车辙、拥包防治的技术措施道路交叉口及公交站台处路面车辙、拥包防治的技术措施2.1.1.12.1.1.12.1.1.12.1.1.1 设计设计设计设计1、防治范围城市快速路、主干道的交叉口及公交站台;城市主要区域的次干道、支路的交叉口及公交站台。1)交叉口范围:采用渠化交通时,为交叉口中心至渠化段结束处;未进行渠化时,为交叉口中心为基准向四周延伸80120m。交叉口防治范围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2)公交站台范围:港湾式停靠站为进、出站台前后各50m;非港湾式停靠站为公交站台两端向前后各延伸 40m。横向为半幅道路。在道路设计中,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14、2、沥青混凝土面层设计除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外,还应针对上述防治范围内易产生车辙、拥包等病害情况,根据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提出各层沥青混合料车辙试验动稳定度和低温弯曲破坏应变()的技术要求。2.1.1.22.1.1.22.1.1.22.1.1.2施工施工施工施工沥青混合料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质量的管理沥青混合料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质量的管理,除满足本导则的要求外,还应符合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1 1 1 1、集料、集料、集料、集料6粗集料应采用反击破碎机轧制而成,石质坚硬、清洁、不含风化颗粒、近立方体颗粒的碎石,粒径大于 2.36mm;
15、细集料应坚硬、洁净、干燥、无风化、无杂质并符合相应级配要求,不得采用没有除尘工艺生产的石屑,石质宜与粗集料相同,严禁采用采石场下脚料。中、下面层可采用石灰岩碎石,上面层宜采用玄武岩碎石。2 2 2 2、填料(矿粉)、填料(矿粉)、填料(矿粉)、填料(矿粉)沥青混合料的矿粉必须采用石灰岩或岩浆岩中的强基性岩石等憎水性石料,经磨细得到矿粉,拌合机回收粉尘作为矿粉使用时,不得超过填料总量 25%。3 3 3 3、沥青、沥青、沥青、沥青沥青材料可根据需要选用 A 级道路石油沥青或 SBS 改性沥青,石油沥青宜选用 70 号,SBS 改性沥青宜选用不低于 ID 号,每批次沥青材料应附质量保证书和质量检测
16、说明书,沥青搅拌站应对每批次到场的沥青材料进行检查验收,并留样备用。4 4 4 4、热拌沥青混合料、热拌沥青混合料、热拌沥青混合料、热拌沥青混合料热拌沥青混合料的配合比应按照目标配合比设计阶段、生产配合比设计阶段、生产配合比验证阶段三个步骤进行,各项技术指标应满足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和质量通病防治技术要求。各单位应高度重视生产配合比的设计,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工作,以提高设计沥青混合料的路用性能。5 5 5 5、沥青混合料的生产、运输、摊铺、碾压和养生、沥青混合料的生产、运输、摊铺、碾压和养生、沥青混合料的生产、运输、摊铺、碾压和养生、沥青混合料的生产、运输、摊铺、碾压和养生1)搅拌7a、沥青混合料的生产应采用大型间歇式沥青混合料搅拌机,生产过程由计算机自动控制,配有打印装置,具备二级除尘装置。b、搅拌机的振动筛规格应与矿料规格相匹配,最大筛孔宜略大于混合料的最大粒径,其余筛的设计应考虑混合料的级配稳定,不同级配的混合料必须配置不同的筛孔组合。c、应按配合比设计三个阶段要求组织生产,每台搅拌机均需要进行生产配合比设计和试拌工作,通过试拌工作以研究搅拌机的操作方